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4.1 选址
4.1.1 特殊教育学校应选择在城市公交直达、市政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
4.1.2 特殊教育学校不应建设在自然灾害风险高及有污染源的地段,校址应远离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貌平坦之处。
4.1.3 严禁热力管道、高压电线(缆)、油气管道等危险性管线及其通廊穿过或跨越特殊教育学校校园。
4.1.4 校址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
4.1.5 特殊教育学校校界处的噪声,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条文说明
4.1.1 由于残障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突出,因此校址选择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综合考虑校园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予以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选址应避免偏僻、闭塞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有公交车直达,这不仅是正视特殊教育、尊重残障学生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利用城镇各种公用设施获得社会各方支持,为残障学生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此外,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也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使用,能有效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4.1.2 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安全、卫生、利于学生生活、学习、身心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残障学生对各种灾害的感知和避难能力较弱,故校址选择应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并远离风险较高(如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此外,学校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等污染源地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磁干扰会对残障学生使用的医疗卫生设备、辅助设备(如电动轮椅、生物电控制假肢、助听器)等产生影响,故就此作出规定。
4.1.3 热力主干管道、油气管道有爆裂隐患,高压电线(缆)、通廊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城市管线通廊穿越区内,亦不得在已建成的学校校园内穿越或跨越,以确保校园安全。
4.1.4 本条文规定有助于残障学生在接受学校康复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文教、医疗、福利及公园绿地等设施。
4.1.5 听觉是盲生外部沟通的重要方式,聋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故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本条文规定的学校周界处噪声控制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即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特殊教育学校选址应避免偏僻、闭塞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有公交车直达,这不仅是正视特殊教育、尊重残障学生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利用城镇各种公用设施获得社会各方支持,为残障学生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此外,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也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使用,能有效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4.1.2 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安全、卫生、利于学生生活、学习、身心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残障学生对各种灾害的感知和避难能力较弱,故校址选择应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并远离风险较高(如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此外,学校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等污染源地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磁干扰会对残障学生使用的医疗卫生设备、辅助设备(如电动轮椅、生物电控制假肢、助听器)等产生影响,故就此作出规定。
4.1.3 热力主干管道、油气管道有爆裂隐患,高压电线(缆)、通廊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城市管线通廊穿越区内,亦不得在已建成的学校校园内穿越或跨越,以确保校园安全。
4.1.4 本条文规定有助于残障学生在接受学校康复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文教、医疗、福利及公园绿地等设施。
4.1.5 听觉是盲生外部沟通的重要方式,聋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故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本条文规定的学校周界处噪声控制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即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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