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用地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 室外教学用地宜包括游戏场地和康复训练场地。
4.2.3 康复训练场地宜包括体能训练场地、职业训练场地,盲校与培智学校应设置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培智学校应增设日常行为训练场地。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²/人,且不应小于400m²。
条文说明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其中,体育用地是指单独区划的用于师生体育锻炼的场地,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等。为满足学校校车、教职工自有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停车需求,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停车用地,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对于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绿地率指标要求存在差异,指标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另外,随着特殊教育事业自身的发展,其对环境设施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学校总平面设计时预留用地,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4.2.2、4.2.3 体能训练场地是帮助学生克服身体机能障碍、增强体能、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练习场地,如定向行走、辅助行走、平衡训练、协调训练、情景模拟等;职业训练场地是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场地。场地设置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康复训练目的及学校所开设的职业技术培训内容确定。
    一些学校由于用地限制没有单独区划康复训练场地,而结合体育场地或游戏场地综合设置,并通过课程安排错开训练时间,导致生均康复训练场地面积指标差异很大,考虑到残障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不及正常学生,故康复训练场地的生均指标在中小学校的课间操活动场地指标基础上适当扩大,参考原规范条文,确定为每人4㎡,同时场地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