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炮 GB19156-2019
5.3 操作性能
5.3.1 远控消防炮应设置手动操作机构。
5.3.2 消防炮的水平回转机构、俯仰回转机构、直流喷雾转换机构、各控制手柄(轮)应操作灵活,传动机构安全可靠。消防炮的俯仰回转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或锁紧装置。
5.3.3 自摆消防炮工作时,其自摆机构不应出现卡死现象。
5.3.4 移动式消防炮在整个水平回转角范围内作最小仰角喷射时应稳定可靠,不应有滑移或倾翻现象。
5.3.5 通过旋转方式进行直流和喷雾转换的消防炮,顺着消防炮水流喷射的方向看,其从直流转换为喷雾的旋转方向应为逆时针。
5.3.6 通过手动转换直流和喷雾功能的消防炮,在进行转换操作时,操作力矩不应大于15N·m。
5.3.7 通过手轮进行水平俯仰回转手动操作的,操作力矩不应大于15N·m;通过操作杆进行水平俯仰回转手动操作的,操作力矩不应大于20N·m。
5.3.8 对于喷雾角连续可调的消防炮,其连续可调喷雾角至少满足0°~90°可调,并能实现喷雾角的连续转换。
5.3.9 消防炮水平回转角和俯仰回转角(自摆消防炮和脉冲消防水炮除外)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5.3.10 自摆消防炮的自摆角和自摆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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