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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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2:Household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GB15322.2-20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0-14发布 2020-11-01实施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532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GB15322.5-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本部分与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的内容合并为一个部分;
    ——增加了探测器功能方面的要求(见3.3.1);
    ——修改了在各项试验条件下对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要求(见第3章,GB15322.2-2003和GB15322.5-2003的第5章);
    ——增加了预热期间报警试验和防爆性能试验(见3.3.7、3.3.8);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中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见3.3.13);
    ——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试验和低浓度运行试验(见3.3.17、3.3.18);
    ——针对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增加了一氧化碳低浓度响应性能试验(见3.3.20)。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英吉森安全消防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惟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达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颖踪、赵宇、邵宇、唐皓、杨欣、王宇行、郭立治、丁宏军、郭春雷、康卫东、费春祥、蒋妙飞、邓丽红、赵英然、马长城、姜波、孟宇、朱刚、马祖林、叶晓平、王建刚、栾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322-1994;
    ——GB15322.2-2003;
    ——GB153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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