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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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Part 3:Portabl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for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use
GB15322.3-201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10-14发布 2020-11-01实施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5322.3-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GB15322.6-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本部分与GB15322.3-2003和GB15322.6-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GB15322.3-2003和GB15322.6-2003的内容合并为一个部分;
    ——按照测量范围将探测器分为三种: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探测器、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和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按照工作方式将探测器分为两种:连续工作型探测器和单次测量型探测器(见第3章,GB15322.3一2003和GB15322.6-2003的第4章);
    ——增加了探测器浓度显示功能的要求(见4.3.1.5);
    ——修改了高温(运行)试验和低温(运行)试验的试验条件,以及在各项试验条件下对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要求(见第4章,GB15322.3-2003和GB15322.6-2003的第5章);
    ——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试验(见4.3.12);
    ——增加了低浓度运行试验(见4.3.14)。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济南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英吉森安全消防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惟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达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春雷、费春祥、关明阳、郭锐、谢锋、丁宏军、康卫东、张颖琮、赵宇、王强、蒋妙飞、邓丽红、赵英然、姜波、孟宇、朱刚、王玉祥、李克亭、贾冬梅。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322-1994;
    ——GB 15322.3-2003;
    ——GB 1532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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