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应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文是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构成的一般规定。恶臭已经被列入世界七大环境公害之一而受到各国广泛的重视。为在垃圾焚烧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避免恶臭对环境的影响,特增加对除臭设施,特别是垃圾池除臭设施的规定。
5.1.2 应根据垃圾焚烧炉对垃圾的尺寸要求与城市垃圾中大件垃圾的量,确定是否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5.1.2 应根据垃圾焚烧炉对垃圾的尺寸要求与城市垃圾中大件垃圾的量,确定是否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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