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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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余热锅炉

6.3.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确定。
6.3.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确定。
6.3.3 利用余热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400℃、4MPa。
6.3.4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有防止烟气对余热锅炉高温和低温腐蚀的措施。
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条文说明
6.3.1 本条是对确定焚烧炉的额定热出力提出的基本要求。
6.3.2 本条文是对锅炉热力参数提出的一般规定。
6.3.3 对于蒸汽轮发电机来说,蒸汽温度和压力越高,发电效率越高。但是对于垃圾焚烧的余热锅炉,蒸汽温度和压力过高时易产生高温腐蚀而使锅炉过热器寿命减少。根据目前国内外多年的运行经验,采用4MPa/400℃的蒸汽参数是比较稳定、可靠的。
6.3.4 垃圾特性决定了垃圾焚烧热能变化范围较大,故本条文规定宜选择蓄热能力大的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同时应充分注意焚烧烟气的高温腐蚀和低温腐蚀问题。
6.3.5 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对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清灰的规定。目前清灰方式主要有机械振打、蒸汽吹灰、激波清灰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有效、安全、可靠的清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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