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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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2.1 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 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1.2.2 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水源宜使用自然水体,条件许可的可使用市政再生水。
11.2.3 水源选择时应对水源地、水质、水量进行勘察。
11.2.4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不应小于95%。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水源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取用水量不应超过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允许的开采量。
11.2.5 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确定。
11.2.6 原水处理系统过滤部分的处理能力宜包含循环水系统的旁流水量。
11.2.7 原水处理系统出水宜消毒,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满足循环冷却水水质的要求。
11.2.8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1.2.8的要求。
表11.2.8 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表11.2.8 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是对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一般规定。
11.2.2 由于焚烧发电厂循环水补水量较大,若用地下水或城市自来水,成本很大,因此本条要求水源宜采用自然水体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以降低成本,节约水资源。
11.2.4 对于不同的地表水源,其枯水流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从河道取水时,应取取水点频率为95%的最小流量;
    2 从受水库调节的河道取水时,取水库频率为95%的最小放流量减去沿途的用水量;
    3 从水库取水时,应取频率为95%的枯水年水量。
11.2.8 根据《中小型热电联产工程设计手册》工业水的水质要求内容:pH值应不小于6.5,不宜大于9.5。在我国南方地区,当水源为地表水时,相当一部分地表水的pH值小于7.0,根据有关文献,国内外对直流冷却水pH值的下限一般定为6,故参照《中小型热电联产工程设计手册》。由于凝汽器的换热部分的材质一般为铜,氨氮与溶解氧的标准值宜根据《中小型热电联产工程设计手册》凝汽器对冷却水质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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