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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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1.3.1 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3.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11.3.3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3.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
11.3.5 应设置渗沥液收集池储存来自垃圾池的渗沥液,渗沥液收集池在室内布置时应设强制排风系统,收集池内的电气设备应选防爆产品。
11.3.6 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在条件许可时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渗沥液处理系统。
11.3.7 废水处理系统宜设置异味控制和处理系统。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文是对厂区排水系统设计的基本规定。
11.3.2 室外排水采用雨水和污水分流是基本的要求,对于缺水地区,采用雨水回收利用对节约用水是很必要的。
11.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各生产系统对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均不相同,焚烧炉除渣系统的灰渣冷却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一般生产性废水水质均能满足要求。宜将焚烧工房的地面冲洗水,除盐水制备系统的浓缩液等废水收集、回收,用于对灰渣的冷却。
11.3.5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的含水量普遍较高,垃圾在垃圾池内储存过程中有垃圾渗沥液产生,及时将垃圾池内的渗沥液导排出去,既可以增加入炉垃圾的热值,又能减少臭味散发,因此应特别重视对渗沥液的导排和收集。由于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有机废水,收集池可能产生一些沼气,因此需要对收集池进行排风,防止沼气集聚,产生安全隐患,电气设备采用防爆产品可有效防止爆炸隐患。
11.3.6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污染物浓度非常高,根据已建成运行的企业经验,其产生量高达进厂垃圾量的10%~20%,因此对渗沥液进行妥善处理是焚烧厂运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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