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13.2 采暖
13.2.1 垃圾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室内温度加5℃计算,但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13.2.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2.3 建筑物的采暖散热器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产品。
13.2.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2.3 建筑物的采暖散热器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产品。
条文说明
13.2.1 冬季计算采暖热负荷不考虑垃圾焚烧炉、汽轮发电机组、除氧器、管道等设备的散热量,即不按热平衡法而用“冷态”方法设计采暖。所谓“冷态”,是指在设备停运时保持室温为5℃,以保护设备和冷水管不被冻坏。
13.2.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厂建筑物采暖的基本规定。
13.2.3 因垃圾卸料平台等环境的粉尘浓度较高,造成采暖设备积尘,影响采暖效果,特作此规定。
13.2.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厂建筑物采暖的基本规定。
13.2.3 因垃圾卸料平台等环境的粉尘浓度较高,造成采暖设备积尘,影响采暖效果,特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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