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搜索
13.3 通风
13.3.1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3.2 垃圾焚烧厂房的通风换气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焚烧间应只计算排除余热量;
2 汽机间应同时计算排除余热量和余湿量;
3 确定焚烧厂房的通风余热,可不计算太阳辐射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上一节:
13.2 采暖
下一节:
13.4 空调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