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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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消火栓系统

7.2.1 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电影摄影棚;
    2 塔楼;
    3 体积大于5000㎡的塔下建筑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2.2 广播电视发射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直径不大于20m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20L/s;
    2 塔楼直径大于20m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30L/s。
7.2.3 A类电影摄影棚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40L/s,B类电影摄影棚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25L/s。
7.2.4 电影摄影棚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塔楼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
7.2.5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且应配置 Φ19的水枪2只和DN65mm的水带6条:
    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2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3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
    4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5 广播电视微波站。
7.2.6 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位置,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
7.2.2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一般为圆形或正多边型的,当塔楼直径不大于20m时,消防水量为20L/s
(与塔楼层数无关),可沿周边布置4个室内消火栓,保证同层有两支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一着火点。当塔楼直径不小于20m时,消防水量规定为30L/s,可以布置6个室内消火栓,亦保证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一着火点。
7.2.3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设计参数,考虑到电影摄影棚通常为单层或多层建筑,B类电影摄影棚单棚面积小于2000,体积小于25000,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25L/s。A类电影摄影棚体积大于25000,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40L/s。
7.2.5 因功能要求,有些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微波站;广播电视监测台(站)等建筑,设置在远离城镇或交通不便利的山上。当发生火灾时,消防车在规定时间内很难到达,则应立足于台内人员自救。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水枪和水龙带应存放在便于管理和使用的地方,水枪不应少于2支,20m或25m长的水带不应少于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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