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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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自动灭火系统

7.3.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2 塔楼;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7.3.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直播室、导播室、导演室、调音室、调光室、调光器室、文艺录音控制室、音乐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控制室、配音控制室等技术用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3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摄影棚应设置雨淋系统。雨淋系统的报警阀组应设置在阀门室内,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或摄影棚的主入口等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雨淋系统的演播室、摄影棚,应设置排水设施;
    2 当一室、厅、棚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雨淋系统分区时,其手动启动箱处应用不同颜色绘出雨淋系统分区的平面图和相应的启动按钮分区号;
    3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的摄影棚应在摄影棚内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
7.3.4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录音胶带库房、录像带库房、光盘库房、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2 重要的工艺系统设备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3 塔楼及A类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内的微波机房、调频发射机房、电视发射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等。

条文说明
7.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还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
7.3.2 本条规定的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后果,必须加强防火保护和灭火设施。因此应设置相应的气体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电子计算机房,除其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之外,是可以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
7.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演播室、电影摄影棚内设备昂贵,并且在制作节目期间有人为制造烟或火的现象。因此雨淋系统动作前,应经过人员确认。为便于确认火灾和操作雨淋系统,要求启动按钮应分别设在演播室的两个出入口处,且阀门室应靠近演播室的主要出入口布置。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上的摄影棚,摄制组根据需要,有时会搭建“房中房”,影响灭火的效果。预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接口,摄制组可以临时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满足灭火的需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喷头数量应纳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并考虑闭式系统可与雨淋系统同时作用。
7.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广播电视台、传输网络中心等建筑内较大面积的录音胶带、录像带、光盘、重要的资料档案库房、电子计算机房等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但却是防火的重要部位,应设固定式的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中短波发射机室等7.4.2条列举的房间,由于广播发射机采用了全固态技术,发射机本身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本标准又对机房建筑规定应采用不燃材料,故不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而执行本标准7.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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