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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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系统功能要求

10.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可通过各种接口连接智能化各子系统,并与各子系统之间交换实时数据。
10.3.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对分散、独立的智能化子系统采用相同系统环境、相同软件界面进行集中监视和统一的管理。
10.3.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独立设置的智能化子系统间进行相关监测、控制信息的传递及联动控制。
10.3.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备对全局事件进行综合处理的能力,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的跨系统联动,并应具备对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进行全局联动管理。
10.3.5 智能化集成系统和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的互联应具有登录控制和操作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系统应具有日志的功能。
10.3.6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备容错性,当发生故障时,系统应能够不间断正常运行和有足够的延时来处理系统故障。
条文说明
10.3.4 对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发生的跨机干结点联动(如发生火灾报警时相应楼层紧急广播等),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能确认联动是否已实际发生。
10.3.5 通常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设定操作人员的姓名、级别和口令以防止非授权人员非法侵入。系统通过权限级别识别可以控制各类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和区域。
10.3.6 当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不间断正常运行和有足够的延时来处理系统故障,可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故障和突发事件时,系统能保持基本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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