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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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17.4.1 交通建筑除应在供用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用户侧装设规定的电能计量装置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项、分区域(层)、分回路或分户计量。
17.4.2 交通建筑中各租户用房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17.4.3 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等大负荷设备,应设专用电能计量装置。
17.4.4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宜通过电能管理系统对主要照明、空调、电力回路进行电能计量和管理。
17.4.5 中央空调系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分区域(层)、分用户或分室的计量。
17.4.6 单体建筑面积20000m²及以上的交通建筑应采用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计量、准确传输、科学处理及有效存储。
17.4.7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中的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各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传输系统的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功能以及数据传输过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与设备。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充分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能管理系统既有的功能,实现数据传输与共享。
17.4.9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各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不应降低系统的技术指标。
条文说明
17.4.1 采用电能计量装置时,其准确度等级一般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有功电度表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月平均用电量为1×106kwh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采用0.5级的有功电度表;
    月平均用电量小于1×106kwh的315kVA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及需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供配电线路,采用不低于1. 0级的有功电度表;
    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线路和电力装置回路,采用不低于2.0级的有功电度表。
    2 无功电度表的准确度等级要求:
    315kVA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采用不低于2.0级的无功电度表;
    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线路和电力装置回路,采用不低于3.0级的无功电度表。
    3 电能计量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要求:
    0.5级的有功电度表和0.5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配用0.2级的互感器;
    1.0级的有功电度表、1.0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2.0级计费用的有功电度表及2.0级的无功电度表,配用不低于0.5级的互感器;
    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考核而不计费的2.0级有功电度表及3.0级的无功电度表,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4 电量变送器宜配用准确度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17.4.2 对交通建筑中各租户用房进行单独电能计量是能量结算和管理的需要。通过对租户用房进行单独电能计量往往会较好的起到提高租户自觉节能的行为意识。
17.4.3 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等大负荷设备,设专用电能计量装置是便于业主进行能量结算和管理的需要。
17.4.6 本条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编制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制定。大型交通建筑是指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交通建筑。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建科[2008]114号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
17.4.8 目前用于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一般具有以下功能:
    1 软件可以对被监测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显示、打印、发布、上传等,可对整个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2 可进行能量消耗统计和分析,包括:
    1) 统计能源消耗的分配情况,通过饼图,柱状图等方式呈现;
    2) 能设置与电力公司相匹配的账单结构;
    3) 能统计水,气,热等其他能源数据,并设置相应费率,计算账单;
    4) 建立能源考核指标: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能源考核指标(即KPI)。
    3 电压、电流、功率因数、需量、谐波、温度等所有测量参数能以历史曲线的形式显示出来;
    4 系统可完成历史数据管理,所有实时采样数据、顺序事件记录等均可保存到历史数据库;数据可自动或手动备份;
    5 可查看任何时候,任何位置的信息;可自动生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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