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型材、管材

Ⅰ 主控项目
4.3.1 型材和管材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型材和管材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厚度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3.2 型材、管材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附录A复验检验批量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3.3 型材、管材截面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型材或管材抽检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根检测3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游标卡尺及超声波测厚仪量测。
4.3.4 型材、管材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型材或管材抽检10%,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量测。
4.3.5 型材、管材的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Ⅰ 主控项目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型材是H型钢、方矩管、圆管、工槽角型材的统称。无论是国内供应的型材还是国外进口的型材,都应满足设计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每批型材应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