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14 钢结构分部竣工验收
14.0.1 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4.0.2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应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14.0.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G执行。
14.0.4 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满足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4.0.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产品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4.0.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
2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H中表H.0.1~表H.0.15进行;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7 钢结构工程计量应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或由设计单位确认的钢结构施工详图及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为依据。钢结构工程计量方法应遵守合同文件的规定,当合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执行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
14.0.2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应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14.0.3 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G执行。
14.0.4 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有关观感质量应满足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4.0.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产品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4.0.6 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
2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H中表H.0.1~表H.0.15进行;
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7 钢结构工程计量应以设计单位出具的或由设计单位确认的钢结构施工详图及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为依据。钢结构工程计量方法应遵守合同文件的规定,当合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执行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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