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6.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防栓
6.6.1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采用球墨铸铁或热镀锌给水管。
6.6.2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文物建筑群中最大单体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时,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6.6.3 室外消火栓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2个。
6.6.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直接用于扑救室外火灾而非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可选用两个DN65的栓口。
6.6.5 室外消防管道的供水压力,应使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室外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其保护区域内的最不利点处。
6.6.6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2的要求。
6.6.7 文物建筑庭院内的室外消火栓应为地下式,置于建筑物两侧道路或便于观察到的地方,并采取相应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应避免对文物建筑地下基址的扰动破坏。
6.6.8 室外消火栓距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边线距离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应小于5m。重檐建筑,应按头层檐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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