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附录A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A.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是在GB50016对文物建筑耐火等级统一规定的类别中,结合文物建筑的保护价值及建筑结构的不同进行的二次分类。
A.2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及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四级:
    ——一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三级: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四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非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