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25-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2 产品冷却

8.2.1 胴体冷却间的设计温度宜取0℃~4℃。
8.2.2 牛胴体冷却时间不应少于24h,羊胴体冷却时间不应大于12h。牛、羊胴体进入冷却间的温度应按38℃计算,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8.2.3 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4℃,冷却时间宜取24h,冷却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条文说明
8.2.2 由于牛肉在屠宰后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成熟过程,随成熟过程的进行肉逐渐熟化,肉的质地变嫩,所以欧盟一般对高档牛肉都采用至少冷却48h的做法,第一天将胴体中心温度降至7℃,然后在冷却间内再放置一天;对牛的后腿还可以放更长时间使肉熟化。故本条只规定了冷却时间的下限,没有规定冷却时间的上限。肉体中心温度低于7℃可抑制细菌的繁殖。
8.2.3 副产品冷却间的设计温度取0℃~4℃,冷却后副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可起到抑制细菌繁殖的效果。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