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DB11/T 1620-2019
4 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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