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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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获证后监督
    符合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等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工厂条件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认证要素的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模式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报请认监委做出完善和改进。
3.3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获证后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的要求,依托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规定。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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