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消防设计
问题13. 建筑的平屋面应如何计算建筑高度,当建筑屋顶设置有架空隔热层时,屋面建筑高度是否应计入其厚度?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 A 第 6 条可知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建议住宅建筑高度可计算至屋面结构板面层,不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工业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计算至屋面板上最高完成面层,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非住宅建筑因未考虑隔热层厚度而造成建筑高度超过其定性的消防高度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4. 是否允许设置隐形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荷载要求的地面绿化是否可作为隐形消防车道?
处理意见: 除面层硬化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场地外,其他面层为绿化或不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场地均不能作为消防车道,不存在隐形消防车道概念,当消防车道采用面层非硬化的隐形消防车道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5. 上部为高层住宅,底部为公共建筑(非商业网点)的建筑,室外消防车道是否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处理意见: 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1.2 条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消防车道,高层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应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未按公建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4.3.1 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地下车库应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处理意见: 非地上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无外窗半地下车库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车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能通达至消防车道,如未能通达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1.8 条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两侧是否允许同时设置路边停车位?
处理意见: 消防车道两侧可以设置停车位,但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构件突入消防车道内,路边停车位如影响了消防车道通行宽度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1 条规定的消防救援场地是否应到达住宅每个单元,是否各单元疏散楼梯间均应在消防救援场地正对范围内?山墙面是否能计入消防救援场地总长度?
处理意见: 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至住宅每个单元,且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建筑山墙设置有外窗且满足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可计入总长度,否则不能计入,当消防救援场地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0. 地面路边停车位是否需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的停车场要求控制其与建筑距离不小于6 米,住宅是否也需遵守此要求?
处理意见: 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 米,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2.1.6 条、第2.1.7 条规定了半地下室、地下室定义,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是按地面首层还是按地下室设计?
处理意见: 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当建筑各层未按上述要求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2. 上部建筑楼梯间是否可下至商场或其他建筑的大底盘屋面后,再通过屋面疏散楼梯疏散至地面?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3 条条文解释,消防人员应可直接到达建筑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灭火与搜救,同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4条,建筑楼梯间在平面不应改变位置,故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在下至无消防车进入的下部建筑大底盘屋面后再通过其他楼梯疏散至地面,无消防车进入的大底盘屋面仅可作为所连接楼层的安全疏散出口,当建筑疏散楼梯在平面改变位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3. 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及“三合一前室”的防烟如何设计?是否需要加压送风,设置加压送风井?
处理意见: 满足自然通风前提要求的剪刀楼梯可采取自然通风,封闭的非开敞三合一前室必须进行加压送风,核心筒应设置加压送风井,封闭的“三合一前室”未设加压送风井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户的公共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小型物管用房是否可与住宅共用出入口, 住宅下部的消防电梯能否在公共建筑部分开门共用?
处理意见: 住宅出入口不应与物管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共用,住宅下部公建部分未达到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消防电梯无需在公建部分开门,达到设置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消防电梯,物管用房与住宅共用出入口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5. 高层住宅户门是否必需经走道等公共空间进入三合一前室,户数不大于三户时各户门开向走道经一个洞口进入三合一前室是否满足不同方向进入要求?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7 条第5.5.28 条条文解释,高层住宅单元户数不大于三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相连通道,当直接开向前室或经短走道进入前室的户门大于三户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6. 高层住宅设置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能否在其中一个前室中直接开设户门,是否存在前室穿套问题?
处理意见: 高层住宅疏散时不允许经一个安全出口才能到达另一安全出口,在设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向消防前室开启,消防前室不能穿套,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7. 建筑高度大于 33 米,小于 54 米的住宅每单元超过三户时住宅户门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7 条,单一安全疏散出口要求的住宅不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消防前室,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经短走道通至楼梯间消防前室疏散,当未设短走道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8. 高层住宅楼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内是否允许开设有设备管井防火门?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3.5 条,住宅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内可开有设备管井的防火检修门,管井每层应做水平防火分隔,不得上下层串通,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9.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能否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住宅和办公空间正下方,如不能,通过上方设置夹层板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 考虑到居住要求住宅下部不应设置有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建下部可布置上述机房,当未按上述要求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建筑内消防电梯前室是否需要所有位置均满足短边 2.4 米,前室内的普通电梯是否也需要满足要求,净宽是否可不考虑装修面层厚度?
处理意见: 消防电梯前室应保证正对消防电梯的范围内不小于 2.4 米×2.4 米的净空,其净尺寸应考虑装修面层厚度,当正对的前室范围内净空小于 2.4 米×2.4 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公共建筑内部门净宽不小于 900,人员密集场所外门净宽不小于 1400,如何控制门洞尺寸?如何确定门窗净宽及需扣除的框料尺寸?
处理意见: 门窗表中应单列注明门的净宽度,门洞尺寸及门框、门扇厚度应由设计单位确定并保证其真实有效,门洞尺寸明显不能满足净宽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2. 凸窗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计算,是否需考虑凸窗相对侧边的间距要求?
处理意见: 突出墙面不大于 600 的凸窗可整体视为单向外窗,可不考虑其相对侧边间的水平间距要求,凸窗侧边大于 600 时应考虑侧边间距,由此引起的外窗间距不足可根据其违反的具体条文分别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或“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的外墙门窗水平间距计算中是否需考虑墙面不同形状凸起的墙、柱尺寸?
处理意见: 建筑外窗水平间距应按墙体及墙肢的水平距离计算,墙面上小于 600 的细小尺寸不应计算在内,否则可根据其违反的具体条文分别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或“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4. 建筑一层及外廊式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住宅下部商业网点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4 条,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含外廊式建筑与商业网点)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在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一个,当图纸说明、平立面图均未表示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5. 消防控制室是否必须设置防淹门槛,室内是否必须设置设排水沟,是否需要同时设置以上措施?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8.1.8 条,消防控制室应合理确定设置位置,防止雨水倒灌,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设置防淹门槛,其室内可选择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消防控制室地坪与室外高差不能满足防淹要求而未设置防淹门槛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6. 建筑外墙楼梯,当平行梯段方向设有部分墙体时,是按室外楼梯还是按开敞楼梯间设计?
处理意见: 室外楼梯为突出建筑主体外墙,并采取防火措施与主体建筑分隔的楼梯,建筑外墙设有部分墙体的楼梯应按室外楼梯设计,并应满足室外楼梯的相关要求,当未按室外楼梯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7. 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合建时,下部其他功能的安全疏散如何设计?是否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确定?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0 条,住宅下部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在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情况下,下部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进行设计,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不需按主楼要求设置,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间的楼板及墙体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8. “多种功能组合建筑”如何定性,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下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1.1 条条文解释,“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应按主楼要求设置,如楼梯间未按主楼要求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9. 建筑内部房间是否能通过其他房间进行疏散,其他房间的外门是否可作为该房间的疏散出口?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1 条,除特殊的功能流线联系紧密情况外,房间门应经公共空间进行疏散,不应穿套其他房间疏散,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0. 防火门开启方向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1 条的要求控制?
处理意见: 除各规范特别注明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防火门及疏散门可根据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1 条确定开启方向,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1. 建筑地下室等空间疏散楼梯间能否共用?需采取怎样的措施?
处理意见: 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一座独立疏散楼梯出口,当安全疏散出口允许共用时,其他出口可共用疏散楼梯(不超过两个防火分区),但需经分别设置带甲级防火门的消防前室进入楼梯间,且楼梯疏散宽度不应重复计算,应满足两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要求,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2. 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住宅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楼梯间在屋面能通过闷顶连接吗?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6 条,疏散楼梯在屋面层连通时不应经封闭的闷顶层连通,需经满足排烟要求的透空通道相连,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3. 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3 条,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弧线范围之外的凸出构件可不视为影响疏散宽度的突出物,柱子或构件突入楼梯平台疏散弧线内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是否特指住宅房间,能否设置在卫生间?外窗是否需满足救援要求?
处理意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可设置在卫生间,其门与外窗满足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考虑外窗的消防救援要求,但应满足外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45. 车库出入口坡道上部设置的轻钢雨棚其顶棚下部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淋?
处理意见: 地下车库位于坡道出入口上部的透空的室外雨棚不需设置自动喷淋措施,非透空室外雨棚应设置自动喷淋措施,当未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4.2 条规定住宅及民用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是否可设置存放和使用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呢?
处理意见: 民用建筑内可设置存放和使用丙类及以下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除为住宅服务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车间、作坊与仓库,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7.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其设置位置和规模如何控制?
处理意见: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它中间仓库对位置无要求,中间仓库面积一般不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3.2 条的防火分区面积,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当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8. 计算安全疏散宽度时,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的面积应按全面积还是按半面积(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楼梯间和前室是否要计算疏散人数?
处理意见: 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楼梯间、前室应按投影全面积根据规范指标进行疏散人数计算,当未按要求计算人数而造成疏散宽度不满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9. 关于裙楼定义,裙楼部分与主楼部分是否需做防火分隔?
处理意见: 裙楼为上部主楼投影以外不高于 24 米的建筑,裙楼与主楼间是否防火分隔不影响裙楼的边界范围,只影响到裙楼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安全疏散距离等消防设计要求,意图通过防火分隔将主楼(住宅除外)投影范围内空间按裙楼设计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0. 高层主楼与裙楼划为同一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怎样确定?疏散楼梯形式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高层主楼与裙楼同防火分区时应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分区面积不满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同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分别按主楼与裙楼要求设置。但当主楼下部楼梯间存在由于失效而需转换至同防火分区裙楼楼梯疏散的可能时,建议与主楼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均按主楼要求设置,未按设置时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1. 疏散走道两侧墙上的窗户和门耐火极限是否需要大于 1 小时?
处理意见: 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 3 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 1500 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 1 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如不满足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2. 钢结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需达到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承重构件是否包括金属屋面板?
处理意见: 屋顶承重构件含混凝土梁、门式刚架、桁架、网架,不含屋面板,厂房等建筑金属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图纸未注明各构件耐火极限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3. 局部设置有夹层的厂房,是属单层厂房还是多层厂房?
处理意见: 局部带围合结构夹层的厂房应按多层厂房设计,仅局部设置无围合结构工作平台的厂房应按单层厂房设计,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4. 建筑物内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同一空间考虑?
处理意见: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5.8 条设置疏散楼梯;无围护结构的平台当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踏步连接,其任一点至下层对外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夹层与下层连接的踏步疏散出口数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5.15 条设置,踏步总宽度不应小于夹层的疏散宽度要求,如不满足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5. 酒店用途的别墅是否应按公建设计,楼梯及地下室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酒店用途的建筑应依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按公共建筑设计,别墅为居住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设计,不得将酒店作为居住建筑设计,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6. 地下车库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当地下室占地很大时,地下室防火分区是否能利用地上建筑的消防电梯?
处理意见: 地下室为汽车库时,不需要设消防电梯,将上部建筑消防电梯降至地下室即可,地下室非汽车库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7.3.1.3 条与第 7.3.2 条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如不满足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6.9.6 条规定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但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7 条中规定应为甲级防火门,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014)第 6.0.7 条,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疏散楼梯间需设置连通走道时,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分属不同防火分区,走道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可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时,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6.9.6 条设置乙级防火门,当汽车库开向住宅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8. 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是否必须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规范,是否需满足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分隔要求?
处理意见: 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满足防火分隔的人员疏散通行要求,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4 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而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2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车辆出入口在车库内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4 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出地面后汽车库出入口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2 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6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10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 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4米,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3 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 米,双车道不应小于 5.5 米,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车辆出入口出地面与道路相接时坡道的宽度应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4.2.10 条确定,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净宽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6.0.13 条确定,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61. 地下车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应各自单独设置,出入口是否也应独立设置?
处理意见: 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出入口不应共用,机动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确定防火分区面积,非机动车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防火分区面积,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6.2.2 条的 要求,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共库设置且按机动车库进行防火分区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 A 第 6 条可知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建议住宅建筑高度可计算至屋面结构板面层,不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工业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计算至屋面板上最高完成面层,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非住宅建筑因未考虑隔热层厚度而造成建筑高度超过其定性的消防高度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4. 是否允许设置隐形消防车道,满足消防车荷载要求的地面绿化是否可作为隐形消防车道?
处理意见: 除面层硬化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场地外,其他面层为绿化或不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场地均不能作为消防车道,不存在隐形消防车道概念,当消防车道采用面层非硬化的隐形消防车道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5. 上部为高层住宅,底部为公共建筑(非商业网点)的建筑,室外消防车道是否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处理意见: 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1.2 条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消防车道,高层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应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未按公建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4.3.1 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地下车库应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处理意见: 非地上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无外窗半地下车库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车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能通达至消防车道,如未能通达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1.8.3 条中影 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包括坐凳、景观水池等设施?
处理意见: 消防救援场地与建筑间坐凳、景观水池等高度不影响消防车竖向操作的设施可不视为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当相关设施高度影响消防车竖向操作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问题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1.8 条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两侧是否允许同时设置路边停车位?
处理意见: 消防车道两侧可以设置停车位,但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构件突入消防车道内,路边停车位如影响了消防车道通行宽度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1 条规定的消防救援场地是否应到达住宅每个单元,是否各单元疏散楼梯间均应在消防救援场地正对范围内?山墙面是否能计入消防救援场地总长度?
处理意见: 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至住宅每个单元,且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建筑山墙设置有外窗且满足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可计入总长度,否则不能计入,当消防救援场地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0. 地面路边停车位是否需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的停车场要求控制其与建筑距离不小于6 米,住宅是否也需遵守此要求?
处理意见: 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 米,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2.1.6 条、第2.1.7 条规定了半地下室、地下室定义,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是按地面首层还是按地下室设计?
处理意见: 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当建筑各层未按上述要求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2. 上部建筑楼梯间是否可下至商场或其他建筑的大底盘屋面后,再通过屋面疏散楼梯疏散至地面?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3 条条文解释,消防人员应可直接到达建筑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灭火与搜救,同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4条,建筑楼梯间在平面不应改变位置,故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在下至无消防车进入的下部建筑大底盘屋面后再通过其他楼梯疏散至地面,无消防车进入的大底盘屋面仅可作为所连接楼层的安全疏散出口,当建筑疏散楼梯在平面改变位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3. 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及“三合一前室”的防烟如何设计?是否需要加压送风,设置加压送风井?
处理意见: 满足自然通风前提要求的剪刀楼梯可采取自然通风,封闭的非开敞三合一前室必须进行加压送风,核心筒应设置加压送风井,封闭的“三合一前室”未设加压送风井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户的公共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小型物管用房是否可与住宅共用出入口, 住宅下部的消防电梯能否在公共建筑部分开门共用?
处理意见: 住宅出入口不应与物管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共用,住宅下部公建部分未达到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消防电梯无需在公建部分开门,达到设置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消防电梯,物管用房与住宅共用出入口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5. 高层住宅户门是否必需经走道等公共空间进入三合一前室,户数不大于三户时各户门开向走道经一个洞口进入三合一前室是否满足不同方向进入要求?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7 条第5.5.28 条条文解释,高层住宅单元户数不大于三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相连通道,当直接开向前室或经短走道进入前室的户门大于三户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6. 高层住宅设置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能否在其中一个前室中直接开设户门,是否存在前室穿套问题?
处理意见: 高层住宅疏散时不允许经一个安全出口才能到达另一安全出口,在设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向消防前室开启,消防前室不能穿套,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7. 建筑高度大于 33 米,小于 54 米的住宅每单元超过三户时住宅户门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7 条,单一安全疏散出口要求的住宅不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消防前室,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经短走道通至楼梯间消防前室疏散,当未设短走道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8. 高层住宅楼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内是否允许开设有设备管井防火门?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3.5 条,住宅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内可开有设备管井的防火检修门,管井每层应做水平防火分隔,不得上下层串通,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9.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能否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住宅和办公空间正下方,如不能,通过上方设置夹层板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 考虑到居住要求住宅下部不应设置有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建下部可布置上述机房,当未按上述要求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建筑内消防电梯前室是否需要所有位置均满足短边 2.4 米,前室内的普通电梯是否也需要满足要求,净宽是否可不考虑装修面层厚度?
处理意见: 消防电梯前室应保证正对消防电梯的范围内不小于 2.4 米×2.4 米的净空,其净尺寸应考虑装修面层厚度,当正对的前室范围内净空小于 2.4 米×2.4 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公共建筑内部门净宽不小于 900,人员密集场所外门净宽不小于 1400,如何控制门洞尺寸?如何确定门窗净宽及需扣除的框料尺寸?
处理意见: 门窗表中应单列注明门的净宽度,门洞尺寸及门框、门扇厚度应由设计单位确定并保证其真实有效,门洞尺寸明显不能满足净宽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2. 凸窗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计算,是否需考虑凸窗相对侧边的间距要求?
处理意见: 突出墙面不大于 600 的凸窗可整体视为单向外窗,可不考虑其相对侧边间的水平间距要求,凸窗侧边大于 600 时应考虑侧边间距,由此引起的外窗间距不足可根据其违反的具体条文分别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或“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的外墙门窗水平间距计算中是否需考虑墙面不同形状凸起的墙、柱尺寸?
处理意见: 建筑外窗水平间距应按墙体及墙肢的水平距离计算,墙面上小于 600 的细小尺寸不应计算在内,否则可根据其违反的具体条文分别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或“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4. 建筑一层及外廊式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住宅下部商业网点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7.2.4 条,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含外廊式建筑与商业网点)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在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一个,当图纸说明、平立面图均未表示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5. 消防控制室是否必须设置防淹门槛,室内是否必须设置设排水沟,是否需要同时设置以上措施?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8.1.8 条,消防控制室应合理确定设置位置,防止雨水倒灌,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设置防淹门槛,其室内可选择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消防控制室地坪与室外高差不能满足防淹要求而未设置防淹门槛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6. 建筑外墙楼梯,当平行梯段方向设有部分墙体时,是按室外楼梯还是按开敞楼梯间设计?
处理意见: 室外楼梯为突出建筑主体外墙,并采取防火措施与主体建筑分隔的楼梯,建筑外墙设有部分墙体的楼梯应按室外楼梯设计,并应满足室外楼梯的相关要求,当未按室外楼梯设计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7. 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合建时,下部其他功能的安全疏散如何设计?是否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确定?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0 条,住宅下部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在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情况下,下部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进行设计,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不需按主楼要求设置,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间的楼板及墙体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8. “多种功能组合建筑”如何定性,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下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1.1 条条文解释,“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应按主楼要求设置,如楼梯间未按主楼要求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9. 建筑内部房间是否能通过其他房间进行疏散,其他房间的外门是否可作为该房间的疏散出口?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1 条,除特殊的功能流线联系紧密情况外,房间门应经公共空间进行疏散,不应穿套其他房间疏散,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0. 防火门开启方向是否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还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1 条的要求控制?
处理意见: 除各规范特别注明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防火门及疏散门可根据人数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1 条确定开启方向,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1. 建筑地下室等空间疏散楼梯间能否共用?需采取怎样的措施?
处理意见: 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一座独立疏散楼梯出口,当安全疏散出口允许共用时,其他出口可共用疏散楼梯(不超过两个防火分区),但需经分别设置带甲级防火门的消防前室进入楼梯间,且楼梯疏散宽度不应重复计算,应满足两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要求,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2. 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住宅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楼梯间在屋面能通过闷顶连接吗?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26 条,疏散楼梯在屋面层连通时不应经封闭的闷顶层连通,需经满足排烟要求的透空通道相连,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3. 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为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处理意见: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6.4.1.3 条,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弧线范围之外的凸出构件可不视为影响疏散宽度的突出物,柱子或构件突入楼梯平台疏散弧线内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是否特指住宅房间,能否设置在卫生间?外窗是否需满足救援要求?
处理意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可设置在卫生间,其门与外窗满足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考虑外窗的消防救援要求,但应满足外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否则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45. 车库出入口坡道上部设置的轻钢雨棚其顶棚下部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淋?
处理意见: 地下车库位于坡道出入口上部的透空的室外雨棚不需设置自动喷淋措施,非透空室外雨棚应设置自动喷淋措施,当未设置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5.4.2 条规定住宅及民用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是否可设置存放和使用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呢?
处理意见: 民用建筑内可设置存放和使用丙类及以下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除为住宅服务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车间、作坊与仓库,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7.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其设置位置和规模如何控制?
处理意见: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它中间仓库对位置无要求,中间仓库面积一般不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3.2 条的防火分区面积,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当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8. 计算安全疏散宽度时,商业建筑的敞开式外廊的面积应按全面积还是按半面积(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楼梯间和前室是否要计算疏散人数?
处理意见: 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楼梯间、前室应按投影全面积根据规范指标进行疏散人数计算,当未按要求计算人数而造成疏散宽度不满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49. 关于裙楼定义,裙楼部分与主楼部分是否需做防火分隔?
处理意见: 裙楼为上部主楼投影以外不高于 24 米的建筑,裙楼与主楼间是否防火分隔不影响裙楼的边界范围,只影响到裙楼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安全疏散距离等消防设计要求,意图通过防火分隔将主楼(住宅除外)投影范围内空间按裙楼设计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0. 高层主楼与裙楼划为同一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怎样确定?疏散楼梯形式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高层主楼与裙楼同防火分区时应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分区面积不满足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同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分别按主楼与裙楼要求设置。但当主楼下部楼梯间存在由于失效而需转换至同防火分区裙楼楼梯疏散的可能时,建议与主楼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均按主楼要求设置,未按设置时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1. 疏散走道两侧墙上的窗户和门耐火极限是否需要大于 1 小时?
处理意见: 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 3 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 1500 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 1 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如不满足可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2. 钢结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需达到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承重构件是否包括金属屋面板?
处理意见: 屋顶承重构件含混凝土梁、门式刚架、桁架、网架,不含屋面板,厂房等建筑金属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图纸未注明各构件耐火极限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3. 局部设置有夹层的厂房,是属单层厂房还是多层厂房?
处理意见: 局部带围合结构夹层的厂房应按多层厂房设计,仅局部设置无围合结构工作平台的厂房应按单层厂房设计,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4. 建筑物内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同一空间考虑?
处理意见: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5.8 条设置疏散楼梯;无围护结构的平台当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踏步连接,其任一点至下层对外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夹层与下层连接的踏步疏散出口数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5.15 条设置,踏步总宽度不应小于夹层的疏散宽度要求,如不满足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5. 酒店用途的别墅是否应按公建设计,楼梯及地下室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酒店用途的建筑应依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按公共建筑设计,别墅为居住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设计,不得将酒店作为居住建筑设计,否则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6. 地下车库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当地下室占地很大时,地下室防火分区是否能利用地上建筑的消防电梯?
处理意见: 地下室为汽车库时,不需要设消防电梯,将上部建筑消防电梯降至地下室即可,地下室非汽车库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7.3.1.3 条与第 7.3.2 条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如不满足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6.9.6 条规定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但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7 条中规定应为甲级防火门,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014)第 6.0.7 条,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疏散楼梯间需设置连通走道时,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分属不同防火分区,走道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可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时,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 6.9.6 条设置乙级防火门,当汽车库开向住宅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8. 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是否必须执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规范,是否需满足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分隔要求?
处理意见: 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满足防火分隔的人员疏散通行要求,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5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4 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而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2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车辆出入口在车库内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4 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出地面后汽车库出入口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2 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6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 4.2.10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 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4米,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 6.0.13 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 米,双车道不应小于 5.5 米,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车辆出入口出地面与道路相接时坡道的宽度应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4.2.10 条确定,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净宽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6.0.13 条确定,未按要求设置的应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61. 地下车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应各自单独设置,出入口是否也应独立设置?
处理意见: 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出入口不应共用,机动车库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确定防火分区面积,非机动车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确定防火分区面积,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 6.2.2 条的 要求,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共库设置且按机动车库进行防火分区的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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