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建筑给排水
问题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 3.2.4C 条: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强条)。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2.6.6 条,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100mm,最大不应大于 150mm(要点条文),上述二者矛盾。目前均执行强条,是否可改为执行要点条文?
处理意见: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为 150mm,小于150mm 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 屋面雨水立管、阳台地漏雨水管是否可设在阳台内?
处理意见:屋面雨水立管可以设在开敞阳台内,不得设在封闭阳台内,设在封闭阳台内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 总图中《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在设计说明依据中未明确,是否要补充?
处理意见:应补充 GB50981-2014 和 GB50032-2003,缺失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生活饮用贮水箱的泄水管及溢流管采用间接排水,但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要求,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4.3.13 条是强条,但该条规范未具体提出数据要求,在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DBJ43/002-2009 第 9.0.6 条是强条,但此规范要求 0.1 米,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 4.3.15 条(非强条)有矛盾,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5. 厨房排水管仅预留排水管道,未设置水封装置,仅注明二次装修时设计,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说明注明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 4.2.6 条的,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如没有注明,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 6. 一体化排水设备是否可用于高层建筑地下室排水?
处理意见:可用。
处理意见: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为 150mm,小于150mm 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 屋面雨水立管、阳台地漏雨水管是否可设在阳台内?
处理意见:屋面雨水立管可以设在开敞阳台内,不得设在封闭阳台内,设在封闭阳台内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 总图中《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在设计说明依据中未明确,是否要补充?
处理意见:应补充 GB50981-2014 和 GB50032-2003,缺失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生活饮用贮水箱的泄水管及溢流管采用间接排水,但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要求,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4.3.13 条是强条,但该条规范未具体提出数据要求,在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DBJ43/002-2009 第 9.0.6 条是强条,但此规范要求 0.1 米,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 4.3.15 条(非强条)有矛盾,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5. 厨房排水管仅预留排水管道,未设置水封装置,仅注明二次装修时设计,是否判定为强条?
处理意见:说明注明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 4.2.6 条的,不判定为强条,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如没有注明,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 6. 一体化排水设备是否可用于高层建筑地下室排水?
处理意见:可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