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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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给排水

问题1.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讯设施机房应设何种消防设施?
处理意见:按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第 4.1.5 条执行;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在机房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机房内没有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无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3条消防系统减压阀处未设置压力试验排水管。
处理意见:未设置排水管,均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设置了排水管,但管径未按规范 GB50974-2014 第 9.3.1.1~3 条要求设计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9.2条,消防水池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但设计无具体水位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如设计无具体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水位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实施指南第 61 页,最低报警水位低于最高水位 50mm-100mm 比较合适。按国标图集 15S909/27 页,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 50mm-100mm 时报警,消防主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报警应停止。

问题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1.12.1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但第 4.3.9.2 条已设最低报警水位(正常水位之下 50mm-100mm),即消防水池必须维持正常水位,是否还有必要将水泵自灌吸水水位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
处理意见:最低有效水位应不低于自灌式吸水水位,且应高于喇叭口600mm 或高于防止旋流器 200mm,如不满足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如不满足自灌式吸水水位卧式泵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立式泵应高于出水管中心线的,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5.  消防设施应按防火分区布置,原规范有要求,现规范没有涉及,有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消防设施一般按防火分区布置,但现在规范允许消火栓穿越防火门,如果消防设施未按防火分区布置,可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6.  人防电站储油箱容积是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13.4条要求执行(为强制性条文)?如按该条文执行,则储油量就无法满足人防规范存储 7 天的要求。
处理意见: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平战转换应有说明:储油箱临战安装。

问题7.  加油站站房为民用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设室外消火栓,且为强制性条文,但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不需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很多设计院都没有设计室外消火栓,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执行。但站房体量较大的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如果体量较大的建筑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第7.2.1~5 条没有对人防口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出设计要求,地下车库兼战时人防地下室时,人防口部的滤毒室、洗消间等功能区是否应设喷头?
处理意见:作为平时人员疏散通道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未设置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仅为人防服务的滤毒室、扩散室等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9.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4.3.7 条,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如果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 500 立方米,分成了 2 格,消防车取水口与消防水池连接要如何设置,规范没明确规定,是设一根连通管随便接入一格消防水池,还是需每格都设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消防水池取水口应设几个?
处理意见:每格均应设置连通管与消防车取水口连通;如果设置了室外消防加压给水系统,则设置一个消防取水口即可。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10.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第 8.0.2条可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 2014 第 8.2.8 条规定消防管道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二种管道有何区别,如无区别为何不统一名称?
处理意见:没有区别,应视为一种管材,规范没统一,热浸锌工艺就是内外壁热镀锌。

问题11.  裙房为商业的住宅走道是否要设喷头?
处理意见: 建筑高度 100  米以内的裙房商业住宅走道不需要设计喷头。

问题12.  商业网点是否要设喷淋?
处理意见:商业单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商业面积大于 3000m2时,应设喷淋系统,未设置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对于单层建筑不超过 1500m2 及总商业面积不大于 3000m2 的单体建筑,如果建筑物外墙紧靠在一起,连成一片,应叠加计算。

问题13.  商业网点二层是否要 2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处理意见: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即可。

问题14.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还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或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
处理意见: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 计算,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15.  如上部高层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以前为商住楼),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3 条,室内火灾延续时间为 2 小时,室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2 小时还是按 3 小时计?
处理意见: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分别按底商和住宅取值,二者中取大值。高层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建筑(商住楼)商业部分高度 24 米及以下,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2 小时计;商业部分高度24 米以上,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3 小时计。

问题16.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符合从高低两边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GB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 第 A.0.1 条 4 款)。如果设计取高处的建筑高度时,则低于±0.00 的部分是否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进行消防审查(有直接对外出口)?
处理意见:按建筑专业定性进行审查。

问题17.  高大空间场所是否可根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进行设计?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条执行,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由设计师确定(不排斥设计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18.  高层建筑商住楼,是按高层住宅、裙房公共建筑部分分别确定消防用水量(取大值),还是按高层公共建筑确定消防用水量?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条执行,室外消防用水量按高层公共建筑总体量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按住宅、商业两者用水量大者选用。

问题19.  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设有“自喷”和“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消防水量应如何把握?
处理意见:“自喷”和“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如果存在同时作用,消防水量应按两个系统流量叠加计算,若不同时作用,消防水量按两者用水量大者选用。

问题2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3.2.5.2  条:如果小区给水管网 2  路入口上设了倒流防止器,在此管网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消防卷盘是否还要设倒流防止器?(在此管网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应设倒流防止器,消防卷盘进水管上需设真空破坏器。但有设计单位对此有不同意见,望明确)
处理意见: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应设倒流防止器,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消防卷盘应设真空破坏器,如未设置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1.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1.5 条;  封闭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2.2 条;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3.5.3 条。室内消火栓在这些墙上安装是否要考虑安装墙体的耐火极限,是否只能明装、半暗装或采取其他措施。
处理意见:要考虑安装墙体的耐火极限。暗装或半暗装如果影响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则应采取措施,如未考虑则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问题22.  地下室车道上方是否应设喷头?
处理意见: 在地下室的建筑范围内应设置,如未设置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3.  一类高层住宅的前室及过道是否应设自喷系统?
处理意见: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的高层住宅不设。

问题24.  一类高层建筑地下室单元配电小间是否要做自动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不要做。设计建筑灭火器或悬挂式灭火设施即可。

问题25.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对于集中设置报警阀间的建筑自动喷水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4.4条执行。

问题26.  对于选用国家标准 16S211 中消防水箱的设计,可否认为该工程无违反消防水箱相关条文?
处理意见:应有水箱设计详图,详图上应将相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内容表述清楚,如无表述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2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5.5.12 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生活泵房需要与消防泵房合建时,是否也需要按此要求设置防火隔墙?
处理意见:住宅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宜分开设计,如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合建,给排水专业应向建筑专业提出设置防火墙的要求。

问题28.  几栋建筑之间用宽敞连廊连在一起(连廊有顶)是否按整体计算建筑体积选择室外消防用水量?(公共建筑),当几栋建筑之间连廊为互为借用疏散出口时,是否视为一栋建筑?
处理意见:借用疏散出口且防火间距满足要求时,可单独计算各栋建筑消防用水量(由建筑专业界定)。

问题29.  两单元式住宅用连廊连通是否可视为一个单元?当建筑高度≤54 米可用 1 只消防水枪?
处理意见:是否可视为一个单元,由建筑专业界定。只要满足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7.4.6 条的要求,建筑高度≤54 米,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 1 只消防水枪、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问题30.  柴油发电机房可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储油间也是否可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可用。

问题31.  原有房屋部分改造,变换使用功能的装修工程是否需提供原建筑全套消防图纸?
处理意见:视工程情况由设计师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如不提供则应将原建筑工程概况及消防设计内容表述清楚。

问题32.  几栋建筑成丁字型连结无防火间距,可否按连成一体计算建筑体积还是分别计算体积?
处理意见:由建筑专业界定是否为一栋建筑。

问题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2 条、8.2.4 条,对于不设消火栓的其他建筑或住宅户内,规范“宜”设消防卷盘,作为推荐性做法。但在审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条件做消防卷盘的场所,设计师没有设计消防卷盘,是否必须设置?
处理意见:其他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第 8.2.2 条、8.2.4 条执行,应设而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住宅户内,规范“宜”设消防卷盘未设置,可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3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3.2.5C 条中消防软管卷盘、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绿化给水管、地下车库冲洗管、垃圾站冲洗管、住宅内预留消防软管卷盘接口是否均应设置真空破坏器?
处理意见:从生活给水管上接出绿化给水管、地下车库冲洗管、垃圾站冲洗管、住宅内预留消防软管卷盘接口均应设置真空破坏器,如未设置则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问题35.  生活、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设置喷头?
处理意见:是否设置喷头由设计师确定,无可燃物则可以不设置。

问题36.  卫生间内单独到顶的淋浴间,是否需要在淋浴间内增加喷头?
处理意见:卫生间内喷头设置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 条执行,单独到顶的淋浴间可不设置喷头。

问题37.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6.1.7.3条规定,楼层高度为多少时可认为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高度?
处理意见:根据各地消防车供水高度确定。

问题38.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单、多层厂房,局部有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丙类场所,是否需要全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1.2 条执行。

问题39.  住宅底层大于 300 平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该住宅是否也可按纯住宅设计(建筑专业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用房,可按纯住宅设计)。明确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认定范围(在住宅底部延伸距离等)
处理意见:按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建筑考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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