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2.4 平面布置
2.4.1 关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问题: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 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4 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4 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敞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5 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敞开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m2,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2.4.2 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应设计为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问商场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
2.4.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否在其房间上部设双层楼板?
《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的布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2.4.4 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允许通过多长的短走道通向楼梯间?
《建规》第5.4.12条及第8.1.7条要求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2.4.5 《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1 非住宅建筑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条件,是否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2 老年人照料设施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是否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外墙是否有门窗洞口距离要求?
4 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有什么要求?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如何要求?
5 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1 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等相关规定设计。
3 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4 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采用敞开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5 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敞开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m2,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2.4.2 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应设计为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问商场是否可借用该安全出口疏散(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
《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
2.4.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否在其房间上部设双层楼板?
《建规》第5.4.12条和第5.4.13条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的布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贴邻,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2.4.4 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允许通过多长的短走道通向楼梯间?
《建规》第5.4.12条及第8.1.7条要求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采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2.4.5 《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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