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2.5.1 关于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问题: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到室外门的距离如何要求?
2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及普通电梯门?
3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其他部位的分隔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4 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有面积限制?
1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2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4 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2.5.2 商场、医院内的疏散楼梯,如果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则应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且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3 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屋面、平台、天桥等)的出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通向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入口等。
《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2.5.4 观众厅疏散问题:《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此条10m的规定对于有多个观众厅的影院来说很难执行。
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等大空间厅室,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的规定;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计算疏散宽度的所有厅室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可参照《建规》图示18J811-1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有台阶的观众厅的走道按直线距离执行。
2.5.5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5.5.8条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1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2 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4 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6《建规》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该建筑只有一个单元时,是不是就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 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2.5.7 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的屋顶连通,连通通道是否必须是室外通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2.5.8 《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出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
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
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2.5.9 《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然后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2.5.10 《建规》图示中5.5.21图示5商业营业厅与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是否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或者所占营业厅的比例?
《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500㎡但小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出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2.5.11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吗?是按直线距离考虑的吗?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400㎡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2.5.12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用房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尽端和两侧?
根据《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时,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尽端,但上述用房可以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
2.5.13 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2.5.14 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2.5.15 按规范规定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该层的剩余空间与避难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后,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1 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采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2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5.16《建规》第5.5.11条,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那么这个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 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200 ㎡可以吗?
1 《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2 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200 ㎡。
2.5.17 建筑物内设置的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同一空间考虑进行疏散?
1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
2 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5.18 根据《建规》图示18J811-1,5.5.17 图示2“对于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以外的下列建筑: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其他建筑:2a+b≤40m且2a+c≤40m” 如何理解?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是否不存在2a+b这种计算疏散距离的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采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2.5.19《建规》中未明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是否能开其他非消防电梯门。
现行的规范只对住宅建筑放宽限制,其他建筑均不可以。《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据此,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除疏散门以外是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的,除此之外,不允许再开其他门窗洞口。
公共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应是消防电梯,按《建规》第7.3节的规定执行,由于是被动设置,前室的短边尺寸可以不执行2.4m的规定。
住宅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可以是普通电梯,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于1.00h。
公共建筑如果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为了平面紧凑、使用合理而和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则此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执行。
2.5.20 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仅设1个门是否可以?
《建规》第5.5.2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2.5.21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1 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
2 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2.5.22 商业建筑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安全出口算1个还是2个?
商业建筑为了解决疏散宽度问题,允许采用剪刀楼梯。在1个防火分区内设置时,按1个安全出口认定。剪刀楼梯在2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可按2个安全出口认定,但剪刀楼梯的前室门和楼梯间疏散门必须是甲级防门。
2.5.2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2.5.24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剪刀楼梯间,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是否也按照10m控制?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疏散距离10m的要求,是对住宅户门的规定。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合用前室的直线距离可按《建规》表5.5.29的规定执行。
2.5.25 《建规》第5.5.24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5.26 关于疏散楼梯宽度计算中人员密度取值及人数计算问题:
1 《建规》表5.5.21-2中,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如地上一层、二层为0.43~0.60,实际工程中如何取值?
2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的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是否可在《建规》表5.5.21-2的基础上做适量的折减?
3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4 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如何计算。
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取值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 1.0.5条)
2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该计算人数。如果室外连廊宽度大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规定的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的宽度,则按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计算人数。
3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4 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2.5.27《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如果在此走道上有消火栓,是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保证1.2m的宽度?另外,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是否可行?
《建规》第5.5.30条: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据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建规》和《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不一样,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条,因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应按不小于1.2m执行。如果在此走道上设置消火栓,走道宽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
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时,不便于使用,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2.5.28《建规》第6.4.4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或专用疏散走道调换位置是否可以?
避难层是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调换位置是可以的。专用疏散走道只能用于连接疏散楼梯,不应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
2.5.29 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规》第5.5.17条第1款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足疗等公共娱乐场所。《建规》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第5.4.9条的条文说明为准,各类文体活动场所中的使用功能,符合第5.4.9条的条文说明的,应满足第5.4.9条的要求。
2.5.30《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地下储藏室部分的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2.5.31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是否可以采用金属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2.5.32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比赛大厅及看台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比赛看台和比赛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和场地的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0㎡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及场地任一点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33 多层学校建筑的餐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2.5.34 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设备用房需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均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为防烟楼梯间;不大于10m时,应为封闭楼梯间。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设备用房可以仅设置1部封闭楼梯疏散。
2.5.35 位于非住宅建筑下方的商业,当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计算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可以仅按商业建筑的建筑层数取值(例如高层办公下面三层商业建筑是否可以按0.75m/100人取值)。
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2.5.36 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
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 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 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 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7 住宅地下一层储藏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其余部分仍为分隔为单间的储藏室,该部分的疏散是否仍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利用金属竖向梯)
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8 《建规》第5.5.7条,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 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 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 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从本条规定的要求看,主要考虑安全出口的直接上方是否有门窗洞口及走廊(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如果是屋面则可以不考虑防护挑檐,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宜设置雨篷。至于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则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可以不设置防护挑檐。
2.5.39 中学教学楼,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4.3.2条“各类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的规定:
1 教学楼建筑能否超过五层?
2 超过五层的教学楼,是否需要按照《建规》5.5.13 条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影响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疏散?
3 教学楼建筑的敞开楼梯间不能每层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建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 中学教学楼可以超过5层,但5层以上不得设置教学用房,可以设置办公、教师会议室等非教学用房。
2 超过5层的教学楼,需要按照《建规》第5.5.13 条的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常开乙级防火门。
3 建筑总层数为5层及以下的教学楼可以设计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宜每层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在敞开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如果教学楼是6层则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也是要求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不能做到,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相关具体要求按《建规》第6.4.1条、第6.4.2条和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40 相邻2个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
为保证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有效和疏散楼梯的使用安全,共用楼梯间一般应为防烟楼梯间,利用相互独立的前室连通疏散楼梯间与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前室的门和共用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共用疏散楼梯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2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
3 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4 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5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0条、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5.41 《建规》第5.5.17条,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为满足不大于15m的要求,设计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建筑凹口内,是否可行?
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2.5.42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5.43 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 675-200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到室外门的距离如何要求?
2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及普通电梯门?
3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其他部位的分隔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4 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是否可行?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有面积限制?
1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2 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3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4 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5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2.5.2 商场、医院内的疏散楼梯,如果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则应采取措施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此处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且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3 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建筑内某一区域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的疏散出口。通常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包括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屋面、平台、天桥等)的出口、符合规范要求的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楼层入口)、室外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通向避难走道前室或避难间的入口、进入相邻防火分区的入口等。
《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2.5.4 观众厅疏散问题:《建规》第5.5.17条第4款: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此条10m的规定对于有多个观众厅的影院来说很难执行。
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等大空间厅室,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的规定;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计算疏散宽度的所有厅室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可参照《建规》图示18J811-1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有台阶的观众厅的走道按直线距离执行。
2.5.5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是指独立建筑吗?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底部3层以内符合《建规》第5.5.8条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1 《建规》第5.5.8条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
2 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
4 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6《建规》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该建筑只有一个单元时,是不是就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 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2.5.7 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的屋顶连通,连通通道是否必须是室外通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是否可行?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采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2.5.8 《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出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
1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
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2.5.9 《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然后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2.5.10 《建规》图示中5.5.21图示5商业营业厅与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是否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少或者所占营业厅的比例?
2.5.11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吗?是按直线距离考虑的吗?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大空间办公、图书馆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大空间实验室的疏散距离可以按《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直线距离考虑。房间面积大于400㎡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2.5.12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用房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尽端和两侧?
根据《建规》第5.5.15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时,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尽端,但上述用房可以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
2.5.13 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2.5.14 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2.5.15 按规范规定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该层的剩余空间与避难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后,能否作建筑的其他用途使用?避难区需要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吗?
1 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采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2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5.16《建规》第5.5.11条,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那么这个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 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200 ㎡可以吗?
1 《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2 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200 ㎡。
2.5.17 建筑物内设置的夹层是否必须设置疏散楼梯,当其与下部空间相通时是否可按同一空间考虑进行疏散?
1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
2 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5.18 根据《建规》图示18J811-1,5.5.17 图示2“对于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以外的下列建筑: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其他建筑:2a+b≤40m且2a+c≤40m” 如何理解?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多层教学楼建筑是否不存在2a+b这种计算疏散距离的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采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2.5.19《建规》中未明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是否能开其他非消防电梯门。
现行的规范只对住宅建筑放宽限制,其他建筑均不可以。《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据此,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除疏散门以外是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的,除此之外,不允许再开其他门窗洞口。
公共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应是消防电梯,按《建规》第7.3节的规定执行,由于是被动设置,前室的短边尺寸可以不执行2.4m的规定。
住宅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可以是普通电梯,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于1.00h。
公共建筑如果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为了平面紧凑、使用合理而和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则此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执行。
2.5.20 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仅设1个门是否可以?
《建规》第5.5.2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一个大堂,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2.5.21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1 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
2 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2.5.22 商业建筑是否允许设置剪刀楼梯?安全出口算1个还是2个?
商业建筑为了解决疏散宽度问题,允许采用剪刀楼梯。在1个防火分区内设置时,按1个安全出口认定。剪刀楼梯在2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可按2个安全出口认定,但剪刀楼梯的前室门和楼梯间疏散门必须是甲级防门。
2.5.2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2.5.24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剪刀楼梯间,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是否也按照10m控制?
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疏散距离10m的要求,是对住宅户门的规定。储藏室门至剪刀楼梯间合用前室的直线距离可按《建规》表5.5.29的规定执行。
2.5.25 《建规》第5.5.24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5.26 关于疏散楼梯宽度计算中人员密度取值及人数计算问题:
1 《建规》表5.5.21-2中,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如地上一层、二层为0.43~0.60,实际工程中如何取值?
2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的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是否可在《建规》表5.5.21-2的基础上做适量的折减?
3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4 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如何计算。
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取值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 1.0.5条)
2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该计算人数。如果室外连廊宽度大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规定的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的宽度,则按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计算人数。
3 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4 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2.5.27《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如果在此走道上有消火栓,是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保证1.2m的宽度?另外,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是否可行?
《建规》第5.5.30条: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据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建规》和《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不一样,因为《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条,因此,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度应按不小于1.2m执行。如果在此走道上设置消火栓,走道宽度应从消火栓的外侧算起。
消火栓设置在开门方向的后面时,不便于使用,应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2.5.28《建规》第6.4.4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或专用疏散走道调换位置是否可以?
避难层是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调换位置是可以的。专用疏散走道只能用于连接疏散楼梯,不应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
2.5.29 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等是否认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规》第5.5.17条第1款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足疗等公共娱乐场所。《建规》第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第5.4.9条的条文说明为准,各类文体活动场所中的使用功能,符合第5.4.9条的条文说明的,应满足第5.4.9条的要求。
2.5.30《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地下储藏室部分的敞开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2.5.31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是否可以采用金属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2.5.32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比赛大厅及看台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比赛看台和比赛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和场地的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0㎡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及场地任一点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33 多层学校建筑的餐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2.5.34 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设备用房需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均需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为防烟楼梯间;不大于10m时,应为封闭楼梯间。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单独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设备用房可以仅设置1部封闭楼梯疏散。
2.5.35 位于非住宅建筑下方的商业,当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计算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整个建筑的建筑总层数取值还是可以仅按商业建筑的建筑层数取值(例如高层办公下面三层商业建筑是否可以按0.75m/100人取值)。
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2.5.36 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
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 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 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 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7 住宅地下一层储藏室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其余部分仍为分隔为单间的储藏室,该部分的疏散是否仍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利用金属竖向梯)
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5.38 《建规》第5.5.7条,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1 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2 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3 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从本条规定的要求看,主要考虑安全出口的直接上方是否有门窗洞口及走廊(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如果是屋面则可以不考虑防护挑檐,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宜设置雨篷。至于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则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可以不设置防护挑檐。
2.5.39 中学教学楼,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4.3.2条“各类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的规定:
1 教学楼建筑能否超过五层?
2 超过五层的教学楼,是否需要按照《建规》5.5.13 条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否影响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疏散?
3 教学楼建筑的敞开楼梯间不能每层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及《建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 中学教学楼可以超过5层,但5层以上不得设置教学用房,可以设置办公、教师会议室等非教学用房。
2 超过5层的教学楼,需要按照《建规》第5.5.13 条的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常开乙级防火门。
3 建筑总层数为5层及以下的教学楼可以设计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宜每层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在敞开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如果教学楼是6层则应设置封闭楼梯间,也是要求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不能做到,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相关具体要求按《建规》第6.4.1条、第6.4.2条和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2.5.40 相邻2个防火分区之间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
为保证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有效和疏散楼梯的使用安全,共用楼梯间一般应为防烟楼梯间,利用相互独立的前室连通疏散楼梯间与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前室的门和共用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共用疏散楼梯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2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
3 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4 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5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0条、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2.5.41 《建规》第5.5.17条,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为满足不大于15m的要求,设计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建筑凹口内,是否可行?
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2.5.42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2.5.43 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 675-200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