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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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排水

3.0.1 按照《水消规》第9.2.2条,“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水消规》第9.2.1条: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是否属于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否接纳其他地面排水?
    消防电梯井底集水坑消防排水不应与其他地面废水排水合用。
3.0.2 《水消规》第9.3.1条: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本条1.2.3款的规定。问:除了以上1.2.3款所指消防给水试验装置,还有屋顶试验消火栓、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等,这些都需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吗?可否排至屋面、接纳地面废水的地漏、卫生器具或回流至消防水池?
    应按规范设专用排水设施。
3.0.3 《喷规》第6.5.1条:根据第6.5.1条条文解释,试水阀处的出水,也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是。
3.0.4 对《建规》7.3.7条及《水消规》9.2.1条的理解,如果前室内有多部消防电梯,其井底可否共用排水设施(集水坑)?如果可以共用,容积怎么确定?连接管独立接至排水设施,还是可以借用消防电梯基坑串联排出?
    同一前室的消防电梯可以合用消防电梯集水井,集水井有效容积放大至3.0m3,每台排水泵流量按照不小于10L/S选取,按二用一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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