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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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1 屋顶风机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屋顶风机房计入建筑高度或为合用机房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2 《建规》第8.3.1~第8.3.4条:地下、半地下储藏室设自动喷淋的设置范围如何界定?山东省内各地市对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地下储藏室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要求不一致,从建筑高度以及建筑规模出发可否对此问题进行统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按照《建规》第8.3.1~第8.3.4条执行。
    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地下储藏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3 《建规》第8.3.4.2条:
    1 住宅下方的商业服务网点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总建筑面积也不大于3000㎡,按照规范可不设自喷,请明确是否设置?
    山东省内各地市对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要求不一致,从建筑高度以及建筑规模出发可否对此问题进行统一?
    根据规范定义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场所,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社区的集贸市场消防设计应按照商店规范还是其他的规范?按照商店规范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就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这种建筑通常是设在乡镇上平时人员不多,开市的时候人员很多,可燃物品也很多,这种自喷系统的设置如何把握?
    室内的集贸市场应按照商店建筑进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露天及半露天的集贸市场不需要设置。
3 有3段相连的2层商业,同高度。各段商业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每段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200㎡,3段相连在一起,一层总建筑面积3600㎡,该商业是否需要设置喷淋系统?
    每一段如规划为独立的建筑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建筑专业定义为一座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联排商铺(二层或三层),是否按商店考虑,单层面积超1500㎡或总面积超3000㎡,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属于商店建筑,不是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4 《建规》第8.3.4.5条:老年照料设施设置多层公共建筑内,为其中一个功能区,其它区域根据规范可以不设置喷淋,仅该区域设置喷淋系统吗?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后,可仅在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5 《建规》第8.3.3.4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住宅内全面设置自喷系统还是在公共部位和套内入口处设置?
    应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6 《喷规》第4.2.1~4.2.4条:湿式、干式或预作用如何优先选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
2.0.7  寒冷地区一层丙类仓库,不采暖,储存方式为堆垛,占地面积2000㎡,最大净空高度10m,最大储物高度7m,按要求需设置喷淋系统。是否可以采用预作用系统+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喷头采用K=363直立型喷头,工作压力0.1MPa,(《喷规》5.0.6条只给出了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湿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8 《喷规》第5.0.8条中强制性条文:“仓库危险级I级、II级场所应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洒水喷头……”。该喷头距地是否必须为3m?如果货架高1.5m还能按要求设计,如果货架高1.2米如何设计?
    应同样按要求设置,货架内置喷头中最低一层喷头距地应为3m,然后依次往上每3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如果货架高1.2m,可以两层(2.4m)设置一个喷头。
2.0.9 《喷规》第6.1.1条:建筑高度大于8m的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及厂房的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流量系数K如何取值?
    此类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参照《喷规》第2.1.23条术语解释,K≥161。
2.0.10 《喷规》第7.2.3条、第8.0.8条,大于1.2m的风管上下均设置喷头时,配水管控制的喷头数如何确定、配水管管径如何计算(按总的喷头数还是仅按上侧)?
    大于1.2m宽的风管上下均设置喷头时,配水支管控制的喷头数不应超过8只。配水管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仅计算风管上侧的喷头。按规范规定执行。
2.0.11 《喷规》第8.0.7条,配水管入口压力不宜大于0.40MPa,设计时是否需严格按此压力控制?
    应按照规范执行。
2.0.12 设置喷淋的商店建筑净空大于8m小于12m区域,喷水强度按12L/min.㎡(中庭、体育馆、航站楼),还是15 L/min.㎡(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商店宜按《喷规》5.0.2中15 L/min.㎡。
2.0.13 《喷规》第7.1.12条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
    问:此处的局部场所和相邻场所是否是同一防火分区?如果是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就没有必要再设喷头?

    按《喷规》第7.1.12条要求,无论是否为同一防火分区,均应设置。
2.0.14  一类高层综合楼,中庭已设置智能水炮系统,其自动扶梯底部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
    自动扶梯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15 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时,大空间智能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是否需单独计算?是否水炮系统与喷淋系统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大值?
    应按《水消规》第3.6.1条计算确定。一个作用面积内存在需要两种系统同时动作时,系统设计水量应为一个作用面积内的自喷喷头数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装置数量叠加,进行水力计算确定。但不是两个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
2.0.16 报警阀可承受工作压力是1.6MPa,根据《水消规》第6.2.1条第3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者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应分区供水,按《喷规》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那么报警阀后管道允许最大压力是1.60MPa或是1.20MPa?
    按《水消规》第6.2.1条,喷淋配水主管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喷头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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