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 应说明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总建筑面积和各层建筑面积、防火分类、建筑性质、建筑规模。复核平面图中使用功能及建筑面积是否与所确定的防火分类及建筑属性相吻合。复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中室外设计地面最低点和屋面面层的设计标高,核查建筑高度是否与防火分类相符。
2. 建筑高度应根据 GB50016-A.0.1_1~6 确定。作为屋面维护结构的玻璃采光顶应计入建筑高度。
3. 建筑层数应根据 GB50016-A.0.2_1~3 确定。符合 GB50352-6.3、6.5 条的设备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4. 防火分类应根据 GB50016-1.0.4、2.1.1、5.1.1、5.4.10-3 确定。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建筑内部防火设计应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均从室外最低点地面算至各自屋面面层)分别确定防火分类及属性,外部防火设计应按照总高度及相应规模的公建确定防火分类。
1.1.2 建筑耐火等级
1. 应注明建筑耐火等级和主要构件耐火极限。有耐火要求的构件应同时说明材料类型与防火分隔部位厚度,并应与结构设计相统一。复核工程做法及平面详图中非承重墙、管井、电梯井隔墙等厚度及材料选型是否与设计说明一致(参照 GB50016-附表 1)。钢、木结构构件应说明防火措施,以及采取措施后各类构件所能达到的耐火极限,同时应与结构专业相统一。
2. 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 GB50016-5.1.3 确定。
3. 构件耐火极限:
1) 公共建筑应根据 GB50016-表 5.1.2,5.1.4、5.4.10、5.4.11 确定;
2) 住宅建筑应根据 GB50368-表 9.2.1 确定;
3) 各部位构件具体耐火要求应满足 GB50016-5.1.5~5.1.9;
4) 高层建筑裙房与主体空间连通的区域,耐火等级应与主体一致。如果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裙房可以单独确定耐火等级;
5) 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下部公建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上部住宅。
1.1.3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及防火分隔措施
1. 应说明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及防火分隔措施。复核总平面图中各建筑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复核平面图中各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到位。
2. 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5.2.2、表 5.2.2、5.2.6 的要求。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GB50016-6.1.3、6.1.4的要求。
3. 其他类型的建、构筑物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满足专项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 当裙房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同时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时,无论裙房与主楼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房屋面上部主楼外墙上开窗高度位置不限。
5. 当裙房屋面设置天窗时,天窗与主楼外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对应高度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如果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天窗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窗。
6. 数栋交通及疏散系统无联系的建筑贴邻建造时,相互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7. 两座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建筑,相邻一侧在较低一座建筑高度范围内两座建筑均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屋面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防火距离不限。
1.1.4 消防车道、回车场地
1. 说明消防车道布置原则、宽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等。说明回车场地的大小。同时复核总平面图中的消防车道、回车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1.2、7.1.4、7.1.5 的要求。
3.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50016-7.1.8 的要求。
4. 消防车回车场地应符合 GB50016-7.1.9 的要求。基地内建筑均为多层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2mx12m,最高建筑的高度不超过 50m 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5mx15m,当有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8mx18m。
5. 除有规定消防车必须进入室内的建筑外,一般建筑消防车道不应穿越室内空间。
6. 消防车道如果与符合 GB50016-5.5.19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室外人员疏散通道共用时,除消防车道宽度外用于人员疏散的部分宽度不应小于 3m,并应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
1.1.5 救援场地
1. 说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原则、长宽尺寸、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等。同时复核总平面图中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扑救面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扑救面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2.1、7.2.3 的要求。
3.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 GB50016-7.2.2 的要求。
4. 设于两栋高层建筑之间的登高场地,如果场地的长度、以及与各建筑之间的间距同时满足两栋建筑的要求时,可以共用。
5. 如果分段或折线布置登高场地,每段场地的长度应符合对应高度建筑对登高场地的长边要求。
6. 受地形限制,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无法满足 5m 的要求时,在登高场地长边的另一侧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消防救援车辆正常展开登高作业。
7. 根据消防车的特点,建筑物端头商业网点、小型商业等嵌入主体建筑小于 4 米时,其长边可视为满足要求。
1.1.6 防火、防烟分区及平面布置
1. 说明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分区面积限值、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同时复核防火分区示意图中建筑面积、分隔措施、安全出口位置及数量、疏散距离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复核平面图中在防火分隔部位的构造是否满足要求。
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 GB50016-5.3.1、5.3.2、5.3.4、5.3.5。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措施应符合 GB50016-5.3.3 的要求。
3. 一般单元式住宅不需划分防火分区,通廊式等其他住宅当每层建筑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4. 建筑中庭除一层外,其他楼层在中庭防火分区内不应设置有功能的房间,当设置有功能房间时应符合相应防火分区的要求。
5. 当建筑性质及层数符合设置敞开楼梯间要求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时各楼层可不叠加。
6. 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GB50016-5.4.2 的要求。
7. 商店和展览建筑应符合 GB50016-5.4.3 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应符合GB50016-5.4.4 的要求。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应符合 GB50016-5.4.5 的要求。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应符合 GB50016-5.4.6 的要求。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应符合 GB50016-5.4.7的要求。建筑内部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应符合 GB50016-5.4.8 的要求。其他公共建筑特殊要求应根据本章 1.3.11~1.3.33 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8.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弹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5.4.9 的要求。
9. 建筑内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应满足 GB50016-5.4.12、5.4.15 的要求,锅炉房同时还应满足 GB50041 的相关要求。锅炉房的泄爆口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丁类厂房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泄爆口如果设在建筑外墙处,该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h,同时泄爆口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0. 建筑内设置柴油发电机房时,应满足 GB50016-5.4.13、5.4.15 的要求。
11. 建筑内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满足 GB50016-5.4.17 的要求。
12.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8.1.6、8.1.8 的要求。GB50016-8.1.6-2 中“高差不大于 10.0m”针对消防水泵房及所在楼层,不应通过埋深大于 10 米的通道或房间。建筑首层消防水泵房应直接向室外开门。设在地下室的消防泵房可将门直接开在疏散通道内。独立建造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时可设一部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但不大于 500.0㎡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以采用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金属竖向梯。
13.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8.1.7、8.1.8 的要求。设在建筑首层的消防控制室应直接将门开向室外或门厅大门附近,开门位置和方向宜正对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在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可将门直接开在疏散通道内。
1.1.7 安全疏散
1. 应说明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的设计原则。同时复核平面图及楼梯间详图等部位中相关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2. 安全出口
1) 安全出口的数量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8、5.5.9、5.5.11、5.5.15 要求。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25 的要求。
2) 小型商业建筑在满足 GB50016-表 5.5.8 的要求时可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 GB50016-5.5.13 的要求,疏散宽度应符合 GB50016-5.5.19 的要求,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 剧场、电影院、体育馆、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应符合 GB50016-5.5.16 的要求。
4) 疏散楼梯的形式,公建应符合 GB50016-5.5.10、5.5.12、5.5.13 的要求。剪刀楼梯间或交叉梯段楼梯间不宜在人员密集型建筑内使用,如果条件限制必须采用时,楼梯间应尽量分散布置。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5.0米。交叉梯段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两种楼梯间形式及疏散门均应符合GB50016-5.5.12、5.5.13 的要求,疏散宽度可以是两个楼梯段净宽度之和。
5) 高层建筑的裙房如果功能和交通系统与上部高层主体完全分开设置,同时裙房与主楼交通系统采用防火墙进行完全分隔,无论是否在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裙房内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以根据裙房部分的使用性质单独确定。
6) 防火分区之间借用疏散口时应在使用功能和性质相同或类似空间之间借用,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区域不应向无标定人数的区域借用疏散口。
7) 几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按照防火分区之间的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当两个防火分区分别使用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作为疏散口时,楼梯间内的隔墙、楼梯段、休息平台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防火分区的耐火极限要求。
8) 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同时可以用作计算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但数量和疏散口宽度应符合 GB50016-5.5.9 的相关要求。
3. 疏散宽度
1) 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18、5.5.21 的要求。
2)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均应计算疏散宽度。计算时应有各防火分区及整层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数量、所需疏散宽度、设计疏散宽度等;如果分区之间存在借用,应注明借用与被借用的区域和宽度。设计疏散宽度应取疏散路径上的最小净宽度。
3) 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30 的要求。
4) GB50016-5.5.19 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包含营业型餐厅、酒店宴会厅、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食堂。
4. 疏散距离
1) 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17 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29 的要求。
5. 疏散通道
1) 人员密集场所室外疏散通道应符合 GB50016-5.5.19 的要求。
2) 防火隔间和避难走道应符合 GB50016-6.4.13、6.4.14 的要求。
3) 下沉广场应满足 GB50016-6.4.12 的要求。同一防火隔间内不同防火分区在下沉广场敞开空间内开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要求。当下沉广场面积较大时,通向地面的楼梯宜分散布置,楼梯的疏散宽度应不小于该楼梯附近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空间疏散宽度的总和。
1.1.8 消防电梯
1. 说明位置、数量、速度、提升总高度、从一层到达最顶层所需时间、载重、停靠楼层及防火分区等。同时复核电梯设备表中参数是否与之相符。
2.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7.3.1、7.3.2、7.3.5 的要求。
3. 井道机房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3.6 的要求。
4. 消防电梯应符合 GB50016-7.3.8 的要求,同时应符合 GB26465 的要求。
5. 多台消防电梯并列布置时,各消防电梯井道及机房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底部集水井可以共用,但容积应为多台消防电梯之和。
6. 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设置普通电梯,当合用前室内设有普通电梯时,普通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即应符合 GB50016-7.3.8 的各项要求,但底部可不设集水井。
7. 除地下汽车停车库、修车库外,埋深大于 10.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能到达每个防火分区。
8. 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开设管道井检修门和户门,消防电梯与楼梯的合用前室内可以开设管道井检修门和户门,并应符合 GB50368-6.4.3-4 的要求。
9. 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住宅内的客梯兼消防电梯不应在下部公建楼层内设站。如果下部公建需要消防电梯应另行设置。如果有地下室,住宅内的客梯兼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地下室各层,但不应在地下商业、娱乐等楼层设站。建筑内的专用消防电梯可以层层设站,但在住宅楼层消防电梯前室不应与楼梯间前室合用。
1.1.9 临时避难:
1. 说明避难层、避难间布置原则。避难层应明确楼层位置、设计避难面积及避难人数、服务楼层及所需避难人数等。避难间应明确设置部位、避难面积等。同时复核平面图中避难层、避难间是否满足要求。
2. 避难层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应根据 GB50016-5.5.23的要求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2) 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第一避难层可以利用裙房屋面,裙房屋面应符合上人屋面的相关要求,该层楼梯间设置仍应符合 GB50016-5.5.23-2 的要求。同时通向屋面的疏散通道应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避难层内的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5.5.23 的要求。
4) 最高避难层楼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如果该高度处无楼面层,高度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宜超过 3.0m。
5) 避难层内的避难区以及避难间净高不应小于 2.0m,并应满足 GB50325-6.5.2 的要求。结构梁等部位净高不足 2.0m 时,该区域不应计入避难面积。
3. 避难间
1) 高层医院病房楼和洁净手术部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5.5.24 的要求,每个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当护理单元各自为独立防火分区、且单元之间在紧急状态时无连通疏散口时,每个护理单元内均应独立设置避难间。避难间门的净宽度应满足担架推床出入的要求。如果避难间利用其他有功能房间时,该房间的避难面积应为房间净使用面积。避难间可以利用符合条件的电梯厅,但不能利用合用前室。
2) 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0.0㎡(包括设在其他建筑内 3 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按 GB50016-5.5.24A 要求设置避难间。同时避难间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1.1.10 建筑高度超过 54.0m 的住宅建筑,每户宜设置一间符合临时避难要求的房间。除满足 GB50016-5.5.32 的要求外,该房间外窗宜开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一侧。
1.1.11 直升机停机坪
1. 说明停机坪的设置部位,以及疏散、应急设施的设置内容。同时在平面图中复核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 停机坪设计应满足 GB50016-7.4.1、7.4.2 的要求。
1.1.12 防火构造
1. 说明防火墙、管道井的防火构造要求。说明楼梯间的形式及防火构造措施,无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应说明防排烟措施。说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耐火等级、耐火极限,防火卷帘应说明卷帘总长度、防火分区分隔长度、卷帘与分隔长度比值等。说明保温材料的使用部位、燃烧性能、防火隔离等。同时复核平面图中防火墙、管道井、电梯井、垃圾道、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是否符合要求。复核剖面图、外墙详图中楼层间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复核节能设计说明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2. 防火墙应满足 GB50016-6.1(6.1.1、6.1.2、6.1.5、6.1.7)的要求。
3. 建筑构造应满足 GB50016-6.2.1、6.2.2、6.2.4、6.2.5 的要求。住宅建筑单元之间为防火隔墙时两侧外窗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单元之间为防火墙时两侧外窗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不满足间距要求时,应在外窗之间设置突出墙面不小于 0.6m耐火极限大于 2.0h 的不燃材料隔板。
4. GB50016-6.2.7 条中的变配电室包括变电室、开闭站、高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强电间等。
5. 电梯井应满足GB50016-6.2.9-1的要求 。 电梯层门耐火极限应满足GB50016-6.2.9-4 的要求。
6. 管道井应满足 GB50016-6.2.9-2、3 的要求。高度超过 100.0m 的公共建筑内管道井在楼层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7. 屋顶等应满足 GB50016-6.3、6.3.5 的要求。
8. 疏散楼梯及疏散通道
1) 楼梯应满足 GB50016-6.4(6.4.1-2~6、6.4.2、6.4.3-1、6.4.3-3~6、6.4.4、6.4.5、5.4.10、6.4.11)的要求。
2) 首层需要设置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时,扩大前室和扩大封闭楼梯间内部不应设置除门卫、收发等用房外的其他房间。
3) 通过室外平台再进入楼梯间时,该平台可以视为防烟前室,通向该平台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平台净宽应满足相应建筑对疏散宽度的要求,面积不限。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4) 在楼层处设有不与建筑相贴邻的室外疏散走道时,与走道相临一侧外墙上不宜开设外窗,如果开设外窗,外墙与疏散走道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走道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5) 疏散通道上门的要求应符合 GB50016- 6.4.10、6.4.11 的要求。
6) 楼梯间在屋面处应根据 GB50016-5.5.3 的要求通至屋顶。当建筑为平屋面时,楼梯间均应尽量通向屋面。
7) 三面设墙且不封闭的中分三梯段楼梯可作为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如果开间尺寸大于进深时应按照敞开楼梯对待。
9. 防火门、防火卷帘应符合 GB50016-6.5 的要求。作为防火分区分隔用的大面积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h。
10. 建筑保温应符合 GB50016- 6.7.2、6.7.4、6.7.6 的要求。外墙装饰应符合GB50016- 6.7.12 的要求。
1) 建筑内保温材料应符合 GB50016-6.7.2 的要求。
2) 外墙采用复合保温砌体时,墙体的整体耐火极限应符合该部位的耐火要求GB50016-6.7.3。
3) 住宅和公建组合建造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照同等高度的公共建筑确定。如果公建的性质为人员密集型场所,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 A 级。
4) 屋面保温层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外墙采用 A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可不设防火隔离带。
1.1.13 救援窗
1. 说明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原则、窗洞要求等。复核平面图、立面图中救援窗口的位置、数量、窗洞尺寸、窗下墙高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满足 GB50016-7.2.4、7.2.5 要求。
3. 住宅与其他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公建部分应按要求设置救援窗,住宅部分可不设。
4. 一层有外门,且门洞宽度、数量、间距符合救援窗要求的公建、厂房、仓库等,可不再另设救援窗。当建筑楼层处设有外廊或阳台时,通向外廊或阳台门洞宽度、数量、间距符合救援窗要求时,该楼层可不再另设救援窗。
5. 有顶步行街应沿外墙连续设置救援窗,间距不宜大于 20.0m;同时通过救援窗应能直接到达步行街内公共部位。
1.1.14 建筑防排烟
1. 说明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的部位。复核平面图、详图中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走道前室、避难层(间)、人员密集型场所、中庭、可燃物较多房间、内走道等部位是否满足防排烟设计要求,同时与相关设备专业沟通复核各专业防排烟设计的统一性。
2. 应根据 GB50016-8.5.1 要求设置防烟设施。
3. 应根据 GB50016-8.5.3、8.5.4 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1.2 总平面
1.2.1 消防车道及场地出入口:
1. 复核建设场地出入口是否满足消防车出入的要求。复核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坡度坡向、地面承载能力、与周边建筑、大型树木和围墙等之间的距离。如果有穿越建筑的消防通道,应符合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通道净宽、净高是否满足要求。
2. 如果消防车道下部有地下建、构筑物,应注明类型。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消防车道下部。
1.2.2 登高操作场地与扑救面:
1. 复核登高场地的长宽尺寸、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地面坡度等,以及建筑在登高场地一侧出入口的位置。
2. 对于在登高场地一侧外立面存在凹凸的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朝向场地一面建筑主体墙面计算。
3. 高层建筑落地面如果存在采光凹口,该凹槽侧墙不应计入落地边长;对于平面复杂、凹口较多的建筑,计算建筑外墙周长时应为外包轮廓尺寸。
4. 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裙房有多级收进时,仍应按照最外沿进深计算,不应大于4.0m。同时扑救面一侧的雨篷、外檐挑出长度不应超过 4.0m。
5. 外立面竖向有收进或突出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消防登高车所能达到的最大登高高度范围内立面外墙计算。
6. 对于弧形平面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宜沿外弧侧布置。弧形布置的登高场地应确保在场地各部位消防车能正常开展工作。
7. 如果设有消防控制室,其出入口宜开向登高场地一侧。
8. 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登高场地下部。
9. 场地受条件限制登高操作场地需要设在建设用地之外的市政道路一侧时,首先应征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并与市政部门协商在此路段内不设置电杆、路灯、绿化等设施,同时地面应满足满载消防车的承载要求。
10. 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扑救场地”等方式。
1.2.3 防火间距:
1. 复核各建筑之间的距离,间距应为建筑外墙皮之间的距离。有阳台的建筑应从阳台外沿计算。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建筑应从外凸构件外沿计算。
2. 对于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应注明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同时应复核平面图和立面图中相应部位是否采取防火措施。
3. 不同类别的建筑布置成 U 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两翼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对应建筑高度防火间距的要求。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间布置成 U 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两翼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1.2.4 直升机停机坪:如果建筑设有停机坪应在图中用专用符号注明位置。
1.2.5 竖向设计:除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的要求外,应注明建筑各出入口外地面高程,以复核建筑高度。
1.3 公共建筑
1.3.1 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专篇应按照本章第 1.1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3.2 公共建筑的总平面图应根据本章第 1.2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3.3 平面布置
1. 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2. 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分区竖向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敞开楼梯间应根据建筑性质与层数复核防火分隔措施。
5. 医院、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层数、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3.4 建筑防火构造
1. 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 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 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 B1 或 B2 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5 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
1. 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每个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 确定疏散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3) 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4)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 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 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4) 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2) 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7. 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1.3.6 消防电梯
1. 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 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及短边尺寸,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4. 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7 防烟设施
1.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外窗设置形式。审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外窗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4.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8 建筑防爆
1. 审查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燃气锅炉房等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 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3) 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9 建筑保温防火
1. 审查建筑保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隔离带。
1.3.10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 GB50016-5.3.6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 m。
2. 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 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1.3.11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JGJ57-8.1 的有求。
2.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楼座面积不超过 200 ㎡且不超过 50 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3.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4. 乐池和台仓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5.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二、三层;观众厅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
2) 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1.3.12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JGJ58-6.1 的有求。
2. 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门的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规定,且不应小于 1.40m。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应符合 JGJ58-6.2.5 规定;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 1.10m。
1.3.1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GB51039-5.24 的有求。
2. 防火分区应符合 GB51039-5.24.2 要求;同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1.3.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2014
1. 直埋地下的柴油卧式罐宜采取防漏油措施,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50m³ ,总容积小于等于 200 m³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减少 50% ;总储量小于等于 15 ㎡ 的柴油储罐,当直埋于一、二级建筑物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 0 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储油间应设置防止事故时油品外溢的门槛。
1.3.1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
1. 应根据 GY5067-3.0.1、3.02 条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构造等应符合 GY5067-4.1~4.4 的要求。
3. 安全疏散及避难应符合 GY5067-5.0.1~5.0.13 的要求。
4. 气象观测塔、航空调度塔、瞭望塔、观景塔等无相关规范标准的建筑,可参照该标准进行防火设计。
1.3.16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
1. 交通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站级不应低于三级。
2. 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3. 候乘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应具备安全疏散功能。
4. 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5. 候乘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1.3.17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 1 个出入口。
3.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育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 1.3.17-1 条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4.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 0.60m 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 0.15m 的摆幅宽度。
5.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 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 1.50m 时,可设 1 个门。
1.3.18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1. 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B 类办公建筑应为一级;
2) C 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2. 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用房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h,楼板不应小于 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办公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不应其他部分共用。
1.3.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
1.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2.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1.3.20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
1. 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入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1.3.2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1.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使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2.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4.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0h 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5.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外;电梯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
6. 特藏库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7.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9. 档案库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10.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1.3.22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
1. 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用途独立布置。
2.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监管区内的建筑不宜大于 4 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24m。
4. 监舍楼内不应设置与罪犯生活、教育等不相关的储物用房。
5. 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连接相邻建筑的封闭走廊两端应按照不同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并应分别在两端设置甲级防火门。
6. 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
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老病残罪犯监舍楼、医疗场所,不应大于 30m;其他场所,不应大于 40m;
3)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4) 生产车间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m;
5)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7. 当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疏散门等出口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2) 火灾信号确认后,所有疏散门均应能自动开启;除非远程控制,门开启后不能自动重新锁闭;
3) 监控室应能远程开启所有疏散门。
8. 建筑外应有足够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人。
9. 罪犯活动场所的室内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
1.3.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1.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 1. 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2.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3.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1.3.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1.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
4. 营业面积大于 500.0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3.25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1.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2.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1.3.26 《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16:
1.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2.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 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3.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宿舍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 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 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最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
6. 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m 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 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 1.40m;
3) 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 1.40m,出口处距门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1.3.27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JGJ/T 40- 2019
1. 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疗养单元应有 2 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 GB50016 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净宽不宜小于 1.65m。
1.3.28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 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2. 7.2.1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7.2.1 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3. 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
1.3.2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1. 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除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
5. 阅览室及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室均应按阅览室功能划分其防火分区。
6.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
7. 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的多层书库;
2)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书库。
8.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的特藏书库,可设一个疏散门,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9. 当公共阅览室只设一个疏散门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
1.3.3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1.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 100 人不应小 1.00m,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 100 人不应小于 1.00m,且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1.3.31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体育建筑超出规范需进行性能化评估,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定。
2.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宽度不小于 0.65m 马道。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梯。
3. 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
2) 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2h。
1.3.32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1.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3.3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
1. 培育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
2. 教学用房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单侧走道不应小于 2.10m;
2) 盲校的内走道不应小于 2.40m,培智学校的走道不应小于 3.00m;聋校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80m。
1.3.34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
1. 铁路旅客车站除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执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 消防泵房宜设置在办公区或有人值守设备区内的主通道或消防专用通道旁。
1.4 住宅建筑
1.4.1 住宅防火设计应符合 GB50368-9.1 和 GB50016-5.5.25 的要求。
1.4.2 组合建筑防火分类、疏散及防火构造
1. 复核防火分类及属性。在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复核公建与住宅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并复核疏散口是否分开设置。
2. 疏散应符合 GB50016-5.5.25、5.5.26、5.5.27、5.5.28、5.5.29、5.5.30 的要求。
3. 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6.1、6.2.4、6.2.5、6.2.9(1、2、3)、6.3 的要求
4. 公建内的通风道不得与住宅合用。
1.4.3 商业服务网点定性及疏散
1. 在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复核网点与住宅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复核疏散口是否分开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 GB50016-2.1.4 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3. 疏散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GB50016-5.4.11 的要求。当商业网点内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 25%。
4. 商业网点外墙为幕墙时,幕墙在网点之间隔墙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5. 设在住宅建筑一、二层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每个使用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0.0 ㎡,并符合本节第 2 条要求时,建筑性质仍可定为住宅。服务用房与住宅之间防火分隔要求可以参照 GB50016-5.4.11 的要求进行设计。服务用房的疏散应根据具体功能进行设计。
6. 商业网点(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内的通风道不得与住宅合用。
1.4.4 安全疏散
1. 在平面图中复核疏散口数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楼梯间形式、一层出室外疏散口等,并应符合 GB50016-5.5.25、5.5.26、5.5.29、5.5.30 的要求。楼梯间形式应符合GB50016-5.5.27、5.5.28 的要求。
2. 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单元内所有住户应能在公共区域实现两部疏散楼梯之间的自由转换。
3. 设有疏散短走道的高层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门为安全出口。无疏散短走道的三合一前室剪刀楼梯间门为安全出口,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同一楼层或同一单元内住户应在公共部位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和位置分别到达不同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当设置三合一前室时,设在短走道内的住户应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分别进入前室,进入前室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 高层住宅建筑受条件限制,需将户门开在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时,每层每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3 户。开在前室内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宜向户内开启。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除一层外两个,独立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之间不应开设连通门或独立连通走道。前室门应为常开,楼梯间门应为常闭。
6. 无公共疏散楼梯的独栋或连栋多层住宅,顶层最远点至通向室外疏散口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22m(户内楼梯应按照楼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距离)。当层数较高无法实现时,可在上部楼层设置宽度不小于 2m 的室外露台,通向露台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露台应设置通向地面的简易逃生设施。
1.4.5 防火构造
1. 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单元详图、楼梯间详图、外墙详图中复核防火构造内容,应满足 GB50016-6.1~6.6 的要求。
2. 设在住宅建筑主体下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为住户配套的储藏间,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 GB50016 中对地下室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 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 ㎡;
2) 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储藏间内不得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以及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
3. 公共电梯不应设在住户的私用空间内。
4. 当分户隔墙两侧阳台封闭时,阳台外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
1.5.2 总平面图应根据 1.2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5.3 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建筑防火属性(公建、住宅),根据建筑防火属性确定防火设计标准。
1.5.4 根据建筑防火属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确定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1.5.5 耐火等级应符合 GB50016-5.1.3A、5.1.8 的要求。
1.5.6 建筑高度及层数应符合 GB50016-5.3.1A 的要求。
1.5.7 平面布置应符合 GB50016-5.4.4A、5.4.4B 的要求。
1.5.8 安全疏散与避难应符合 GB50016-5.5.13A、5.5.15、5.5.24A、JGJ450-6.3.3、6.3.5 的要求。疏散宽度除满足防火要求外,还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1.5.9 防火分隔及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6.2.2、6.7.4A、 JGJ450-6.3.2 的要求。
1.5.10 消防电梯应符合 GB50016-7.3.1-2 的要求。
1 民用建筑
1.1 消防设计专篇
1.1.1 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总建筑面积和各层建筑面积、防火分类、建筑性质、建筑规模。1. 应说明建筑高度、建筑层数、总建筑面积和各层建筑面积、防火分类、建筑性质、建筑规模。复核平面图中使用功能及建筑面积是否与所确定的防火分类及建筑属性相吻合。复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中室外设计地面最低点和屋面面层的设计标高,核查建筑高度是否与防火分类相符。
2. 建筑高度应根据 GB50016-A.0.1_1~6 确定。作为屋面维护结构的玻璃采光顶应计入建筑高度。
3. 建筑层数应根据 GB50016-A.0.2_1~3 确定。符合 GB50352-6.3、6.5 条的设备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4. 防火分类应根据 GB50016-1.0.4、2.1.1、5.1.1、5.4.10-3 确定。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建筑内部防火设计应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均从室外最低点地面算至各自屋面面层)分别确定防火分类及属性,外部防火设计应按照总高度及相应规模的公建确定防火分类。
1.1.2 建筑耐火等级
1. 应注明建筑耐火等级和主要构件耐火极限。有耐火要求的构件应同时说明材料类型与防火分隔部位厚度,并应与结构设计相统一。复核工程做法及平面详图中非承重墙、管井、电梯井隔墙等厚度及材料选型是否与设计说明一致(参照 GB50016-附表 1)。钢、木结构构件应说明防火措施,以及采取措施后各类构件所能达到的耐火极限,同时应与结构专业相统一。
2. 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 GB50016-5.1.3 确定。
3. 构件耐火极限:
1) 公共建筑应根据 GB50016-表 5.1.2,5.1.4、5.4.10、5.4.11 确定;
2) 住宅建筑应根据 GB50368-表 9.2.1 确定;
3) 各部位构件具体耐火要求应满足 GB50016-5.1.5~5.1.9;
4) 高层建筑裙房与主体空间连通的区域,耐火等级应与主体一致。如果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裙房可以单独确定耐火等级;
5) 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下部公建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上部住宅。
1.1.3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及防火分隔措施
1. 应说明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及防火分隔措施。复核总平面图中各建筑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复核平面图中各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到位。
2. 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5.2.2、表 5.2.2、5.2.6 的要求。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GB50016-6.1.3、6.1.4的要求。
3. 其他类型的建、构筑物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满足专项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 当裙房屋面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同时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时,无论裙房与主楼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房屋面上部主楼外墙上开窗高度位置不限。
5. 当裙房屋面设置天窗时,天窗与主楼外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对应高度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如果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天窗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窗。
6. 数栋交通及疏散系统无联系的建筑贴邻建造时,相互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7. 两座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建筑,相邻一侧在较低一座建筑高度范围内两座建筑均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屋面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防火距离不限。
1.1.4 消防车道、回车场地
1. 说明消防车道布置原则、宽度、转弯半径、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等。说明回车场地的大小。同时复核总平面图中的消防车道、回车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1.2、7.1.4、7.1.5 的要求。
3.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50016-7.1.8 的要求。
4. 消防车回车场地应符合 GB50016-7.1.9 的要求。基地内建筑均为多层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2mx12m,最高建筑的高度不超过 50m 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5mx15m,当有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回车场地不应小于 18mx18m。
5. 除有规定消防车必须进入室内的建筑外,一般建筑消防车道不应穿越室内空间。
6. 消防车道如果与符合 GB50016-5.5.19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室外人员疏散通道共用时,除消防车道宽度外用于人员疏散的部分宽度不应小于 3m,并应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
1.1.5 救援场地
1. 说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原则、长宽尺寸、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等。同时复核总平面图中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扑救面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扑救面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2.1、7.2.3 的要求。
3.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 GB50016-7.2.2 的要求。
4. 设于两栋高层建筑之间的登高场地,如果场地的长度、以及与各建筑之间的间距同时满足两栋建筑的要求时,可以共用。
5. 如果分段或折线布置登高场地,每段场地的长度应符合对应高度建筑对登高场地的长边要求。
6. 受地形限制,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无法满足 5m 的要求时,在登高场地长边的另一侧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消防救援车辆正常展开登高作业。
7. 根据消防车的特点,建筑物端头商业网点、小型商业等嵌入主体建筑小于 4 米时,其长边可视为满足要求。
1.1.6 防火、防烟分区及平面布置
1. 说明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分区面积限值、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同时复核防火分区示意图中建筑面积、分隔措施、安全出口位置及数量、疏散距离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复核平面图中在防火分隔部位的构造是否满足要求。
2.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 GB50016-5.3.1、5.3.2、5.3.4、5.3.5。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措施应符合 GB50016-5.3.3 的要求。
3. 一般单元式住宅不需划分防火分区,通廊式等其他住宅当每层建筑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4. 建筑中庭除一层外,其他楼层在中庭防火分区内不应设置有功能的房间,当设置有功能房间时应符合相应防火分区的要求。
5. 当建筑性质及层数符合设置敞开楼梯间要求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时各楼层可不叠加。
6. 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GB50016-5.4.2 的要求。
7. 商店和展览建筑应符合 GB50016-5.4.3 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应符合GB50016-5.4.4 的要求。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应符合 GB50016-5.4.5 的要求。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应符合 GB50016-5.4.6 的要求。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应符合 GB50016-5.4.7的要求。建筑内部的会议厅、多功能厅应符合 GB50016-5.4.8 的要求。其他公共建筑特殊要求应根据本章 1.3.11~1.3.33 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8.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弹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5.4.9 的要求。
9. 建筑内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应满足 GB50016-5.4.12、5.4.15 的要求,锅炉房同时还应满足 GB50041 的相关要求。锅炉房的泄爆口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丁类厂房与其他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泄爆口如果设在建筑外墙处,该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h,同时泄爆口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0. 建筑内设置柴油发电机房时,应满足 GB50016-5.4.13、5.4.15 的要求。
11. 建筑内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满足 GB50016-5.4.17 的要求。
12.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8.1.6、8.1.8 的要求。GB50016-8.1.6-2 中“高差不大于 10.0m”针对消防水泵房及所在楼层,不应通过埋深大于 10 米的通道或房间。建筑首层消防水泵房应直接向室外开门。设在地下室的消防泵房可将门直接开在疏散通道内。独立建造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时可设一部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楼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但不大于 500.0㎡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可以采用直接通向室外地面的金属竖向梯。
13.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8.1.7、8.1.8 的要求。设在建筑首层的消防控制室应直接将门开向室外或门厅大门附近,开门位置和方向宜正对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在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可将门直接开在疏散通道内。
1.1.7 安全疏散
1. 应说明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的设计原则。同时复核平面图及楼梯间详图等部位中相关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2. 安全出口
1) 安全出口的数量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8、5.5.9、5.5.11、5.5.15 要求。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25 的要求。
2) 小型商业建筑在满足 GB50016-表 5.5.8 的要求时可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 GB50016-5.5.13 的要求,疏散宽度应符合 GB50016-5.5.19 的要求,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 剧场、电影院、体育馆、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应符合 GB50016-5.5.16 的要求。
4) 疏散楼梯的形式,公建应符合 GB50016-5.5.10、5.5.12、5.5.13 的要求。剪刀楼梯间或交叉梯段楼梯间不宜在人员密集型建筑内使用,如果条件限制必须采用时,楼梯间应尽量分散布置。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5.0米。交叉梯段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两种楼梯间形式及疏散门均应符合GB50016-5.5.12、5.5.13 的要求,疏散宽度可以是两个楼梯段净宽度之和。
5) 高层建筑的裙房如果功能和交通系统与上部高层主体完全分开设置,同时裙房与主楼交通系统采用防火墙进行完全分隔,无论是否在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裙房内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以根据裙房部分的使用性质单独确定。
6) 防火分区之间借用疏散口时应在使用功能和性质相同或类似空间之间借用,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区域不应向无标定人数的区域借用疏散口。
7) 几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按照防火分区之间的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当两个防火分区分别使用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作为疏散口时,楼梯间内的隔墙、楼梯段、休息平台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防火分区的耐火极限要求。
8) 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同时可以用作计算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但数量和疏散口宽度应符合 GB50016-5.5.9 的相关要求。
3. 疏散宽度
1) 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18、5.5.21 的要求。
2)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均应计算疏散宽度。计算时应有各防火分区及整层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数量、所需疏散宽度、设计疏散宽度等;如果分区之间存在借用,应注明借用与被借用的区域和宽度。设计疏散宽度应取疏散路径上的最小净宽度。
3) 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30 的要求。
4) GB50016-5.5.19 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包含营业型餐厅、酒店宴会厅、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食堂。
4. 疏散距离
1) 公共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17 的要求。
2) 住宅建筑应符合 GB50016-5.5.29 的要求。
5. 疏散通道
1) 人员密集场所室外疏散通道应符合 GB50016-5.5.19 的要求。
2) 防火隔间和避难走道应符合 GB50016-6.4.13、6.4.14 的要求。
3) 下沉广场应满足 GB50016-6.4.12 的要求。同一防火隔间内不同防火分区在下沉广场敞开空间内开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要求。当下沉广场面积较大时,通向地面的楼梯宜分散布置,楼梯的疏散宽度应不小于该楼梯附近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空间疏散宽度的总和。
1.1.8 消防电梯
1. 说明位置、数量、速度、提升总高度、从一层到达最顶层所需时间、载重、停靠楼层及防火分区等。同时复核电梯设备表中参数是否与之相符。
2.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7.3.1、7.3.2、7.3.5 的要求。
3. 井道机房的布置应符合 GB50016-7.3.6 的要求。
4. 消防电梯应符合 GB50016-7.3.8 的要求,同时应符合 GB26465 的要求。
5. 多台消防电梯并列布置时,各消防电梯井道及机房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底部集水井可以共用,但容积应为多台消防电梯之和。
6. 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设置普通电梯,当合用前室内设有普通电梯时,普通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即应符合 GB50016-7.3.8 的各项要求,但底部可不设集水井。
7. 除地下汽车停车库、修车库外,埋深大于 10.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能到达每个防火分区。
8. 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前室内不应开设管道井检修门和户门,消防电梯与楼梯的合用前室内可以开设管道井检修门和户门,并应符合 GB50368-6.4.3-4 的要求。
9. 住宅与公建组合建造时,住宅内的客梯兼消防电梯不应在下部公建楼层内设站。如果下部公建需要消防电梯应另行设置。如果有地下室,住宅内的客梯兼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地下室各层,但不应在地下商业、娱乐等楼层设站。建筑内的专用消防电梯可以层层设站,但在住宅楼层消防电梯前室不应与楼梯间前室合用。
1.1.9 临时避难:
1. 说明避难层、避难间布置原则。避难层应明确楼层位置、设计避难面积及避难人数、服务楼层及所需避难人数等。避难间应明确设置部位、避难面积等。同时复核平面图中避难层、避难间是否满足要求。
2. 避难层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应根据 GB50016-5.5.23的要求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2) 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第一避难层可以利用裙房屋面,裙房屋面应符合上人屋面的相关要求,该层楼梯间设置仍应符合 GB50016-5.5.23-2 的要求。同时通向屋面的疏散通道应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避难层内的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5.5.23 的要求。
4) 最高避难层楼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如果该高度处无楼面层,高度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宜超过 3.0m。
5) 避难层内的避难区以及避难间净高不应小于 2.0m,并应满足 GB50325-6.5.2 的要求。结构梁等部位净高不足 2.0m 时,该区域不应计入避难面积。
3. 避难间
1) 高层医院病房楼和洁净手术部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5.5.24 的要求,每个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当护理单元各自为独立防火分区、且单元之间在紧急状态时无连通疏散口时,每个护理单元内均应独立设置避难间。避难间门的净宽度应满足担架推床出入的要求。如果避难间利用其他有功能房间时,该房间的避难面积应为房间净使用面积。避难间可以利用符合条件的电梯厅,但不能利用合用前室。
2) 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0.0㎡(包括设在其他建筑内 3 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按 GB50016-5.5.24A 要求设置避难间。同时避难间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1.1.10 建筑高度超过 54.0m 的住宅建筑,每户宜设置一间符合临时避难要求的房间。除满足 GB50016-5.5.32 的要求外,该房间外窗宜开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一侧。
1.1.11 直升机停机坪
1. 说明停机坪的设置部位,以及疏散、应急设施的设置内容。同时在平面图中复核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 停机坪设计应满足 GB50016-7.4.1、7.4.2 的要求。
1.1.12 防火构造
1. 说明防火墙、管道井的防火构造要求。说明楼梯间的形式及防火构造措施,无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应说明防排烟措施。说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耐火等级、耐火极限,防火卷帘应说明卷帘总长度、防火分区分隔长度、卷帘与分隔长度比值等。说明保温材料的使用部位、燃烧性能、防火隔离等。同时复核平面图中防火墙、管道井、电梯井、垃圾道、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是否符合要求。复核剖面图、外墙详图中楼层间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复核节能设计说明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2. 防火墙应满足 GB50016-6.1(6.1.1、6.1.2、6.1.5、6.1.7)的要求。
3. 建筑构造应满足 GB50016-6.2.1、6.2.2、6.2.4、6.2.5 的要求。住宅建筑单元之间为防火隔墙时两侧外窗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1.0m,单元之间为防火墙时两侧外窗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不满足间距要求时,应在外窗之间设置突出墙面不小于 0.6m耐火极限大于 2.0h 的不燃材料隔板。
4. GB50016-6.2.7 条中的变配电室包括变电室、开闭站、高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强电间等。
5. 电梯井应满足GB50016-6.2.9-1的要求 。 电梯层门耐火极限应满足GB50016-6.2.9-4 的要求。
6. 管道井应满足 GB50016-6.2.9-2、3 的要求。高度超过 100.0m 的公共建筑内管道井在楼层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7. 屋顶等应满足 GB50016-6.3、6.3.5 的要求。
8. 疏散楼梯及疏散通道
1) 楼梯应满足 GB50016-6.4(6.4.1-2~6、6.4.2、6.4.3-1、6.4.3-3~6、6.4.4、6.4.5、5.4.10、6.4.11)的要求。
2) 首层需要设置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时,扩大前室和扩大封闭楼梯间内部不应设置除门卫、收发等用房外的其他房间。
3) 通过室外平台再进入楼梯间时,该平台可以视为防烟前室,通向该平台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平台净宽应满足相应建筑对疏散宽度的要求,面积不限。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4) 在楼层处设有不与建筑相贴邻的室外疏散走道时,与走道相临一侧外墙上不宜开设外窗,如果开设外窗,外墙与疏散走道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走道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1m。
5) 疏散通道上门的要求应符合 GB50016- 6.4.10、6.4.11 的要求。
6) 楼梯间在屋面处应根据 GB50016-5.5.3 的要求通至屋顶。当建筑为平屋面时,楼梯间均应尽量通向屋面。
7) 三面设墙且不封闭的中分三梯段楼梯可作为敞开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如果开间尺寸大于进深时应按照敞开楼梯对待。
9. 防火门、防火卷帘应符合 GB50016-6.5 的要求。作为防火分区分隔用的大面积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h。
10. 建筑保温应符合 GB50016- 6.7.2、6.7.4、6.7.6 的要求。外墙装饰应符合GB50016- 6.7.12 的要求。
1) 建筑内保温材料应符合 GB50016-6.7.2 的要求。
2) 外墙采用复合保温砌体时,墙体的整体耐火极限应符合该部位的耐火要求GB50016-6.7.3。
3) 住宅和公建组合建造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照同等高度的公共建筑确定。如果公建的性质为人员密集型场所,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 A 级。
4) 屋面保温层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外墙采用 A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可不设防火隔离带。
1.1.13 救援窗
1. 说明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原则、窗洞要求等。复核平面图、立面图中救援窗口的位置、数量、窗洞尺寸、窗下墙高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2. 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满足 GB50016-7.2.4、7.2.5 要求。
3. 住宅与其他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公建部分应按要求设置救援窗,住宅部分可不设。
4. 一层有外门,且门洞宽度、数量、间距符合救援窗要求的公建、厂房、仓库等,可不再另设救援窗。当建筑楼层处设有外廊或阳台时,通向外廊或阳台门洞宽度、数量、间距符合救援窗要求时,该楼层可不再另设救援窗。
5. 有顶步行街应沿外墙连续设置救援窗,间距不宜大于 20.0m;同时通过救援窗应能直接到达步行街内公共部位。
1.1.14 建筑防排烟
1. 说明需要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的部位。复核平面图、详图中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走道前室、避难层(间)、人员密集型场所、中庭、可燃物较多房间、内走道等部位是否满足防排烟设计要求,同时与相关设备专业沟通复核各专业防排烟设计的统一性。
2. 应根据 GB50016-8.5.1 要求设置防烟设施。
3. 应根据 GB50016-8.5.3、8.5.4 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1.2 总平面
1. 复核建设场地出入口是否满足消防车出入的要求。复核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坡度坡向、地面承载能力、与周边建筑、大型树木和围墙等之间的距离。如果有穿越建筑的消防通道,应符合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通道净宽、净高是否满足要求。
2. 如果消防车道下部有地下建、构筑物,应注明类型。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消防车道下部。
1.2.2 登高操作场地与扑救面:
1. 复核登高场地的长宽尺寸、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地面坡度等,以及建筑在登高场地一侧出入口的位置。
2. 对于在登高场地一侧外立面存在凹凸的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朝向场地一面建筑主体墙面计算。
3. 高层建筑落地面如果存在采光凹口,该凹槽侧墙不应计入落地边长;对于平面复杂、凹口较多的建筑,计算建筑外墙周长时应为外包轮廓尺寸。
4. 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裙房有多级收进时,仍应按照最外沿进深计算,不应大于4.0m。同时扑救面一侧的雨篷、外檐挑出长度不应超过 4.0m。
5. 外立面竖向有收进或突出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应按照消防登高车所能达到的最大登高高度范围内立面外墙计算。
6. 对于弧形平面的高层建筑,登高场地宜沿外弧侧布置。弧形布置的登高场地应确保在场地各部位消防车能正常开展工作。
7. 如果设有消防控制室,其出入口宜开向登高场地一侧。
8. 化粪池、检修井等不宜设在登高场地下部。
9. 场地受条件限制登高操作场地需要设在建设用地之外的市政道路一侧时,首先应征得规划部门的批准,并与市政部门协商在此路段内不设置电杆、路灯、绿化等设施,同时地面应满足满载消防车的承载要求。
10. 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扑救场地”等方式。
1.2.3 防火间距:
1. 复核各建筑之间的距离,间距应为建筑外墙皮之间的距离。有阳台的建筑应从阳台外沿计算。有外凸可燃物构件的建筑应从外凸构件外沿计算。
2. 对于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应注明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同时应复核平面图和立面图中相应部位是否采取防火措施。
3. 不同类别的建筑布置成 U 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两翼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对应建筑高度防火间距的要求。同一建筑不同防火分区间布置成 U 型或山型平面时,在凹槽内两翼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1.2.4 直升机停机坪:如果建筑设有停机坪应在图中用专用符号注明位置。
1.2.5 竖向设计:除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的要求外,应注明建筑各出入口外地面高程,以复核建筑高度。
1.3 公共建筑
1.3.2 公共建筑的总平面图应根据本章第 1.2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3.3 平面布置
1. 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2. 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分区竖向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敞开楼梯间应根据建筑性质与层数复核防火分隔措施。
5. 医院、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层数、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3.4 建筑防火构造
1. 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 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 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 B1 或 B2 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5 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
1. 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每个防火分区或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 确定疏散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3) 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4)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 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 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4) 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2) 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7. 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1.3.6 消防电梯
1. 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 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及短边尺寸,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4. 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7 防烟设施
1. 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外窗设置形式。审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外窗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4. 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8 建筑防爆
1. 审查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燃气锅炉房等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 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3) 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9 建筑保温防火
1. 审查建筑保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 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3)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隔离带。
1.3.10 有顶步行街除满足 GB50016-5.3.6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依据公消〔2016〕113号文)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 m。
2. 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 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1.3.11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JGJ57-8.1 的有求。
2.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楼座面积不超过 200 ㎡且不超过 50 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3.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4. 乐池和台仓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5.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二、三层;观众厅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
2) 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1.3.12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JGJ58-6.1 的有求。
2. 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门的净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规定,且不应小于 1.40m。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应符合 JGJ58-6.2.5 规定;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 1.10m。
1.3.1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1. 平面布置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GB51039-5.24 的有求。
2. 防火分区应符合 GB51039-5.24.2 要求;同层有 2 个及 2 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1.3.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2014
1. 直埋地下的柴油卧式罐宜采取防漏油措施,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50m³ ,总容积小于等于 200 m³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减少 50% ;总储量小于等于 15 ㎡ 的柴油储罐,当直埋于一、二级建筑物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 0 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储油间应设置防止事故时油品外溢的门槛。
1.3.1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5067-2017
1. 应根据 GY5067-3.0.1、3.02 条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构造等应符合 GY5067-4.1~4.4 的要求。
3. 安全疏散及避难应符合 GY5067-5.0.1~5.0.13 的要求。
4. 气象观测塔、航空调度塔、瞭望塔、观景塔等无相关规范标准的建筑,可参照该标准进行防火设计。
1.3.16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
1. 交通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站级不应低于三级。
2. 交通客运站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3. 候乘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应具备安全疏散功能。
4. 交通客运站内旅客使用的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5. 候乘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1.3.17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 100 人的净宽度(m)
3.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育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 1.3.17-1 条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4.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 0.60m 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 0.15m 的摆幅宽度。
5.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 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 1.50m 时,可设 1 个门。
1.3.18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
1. 办公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B 类办公建筑应为一级;
2) C 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二级。
2. 机要室、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用房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h,楼板不应小于 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办公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不应其他部分共用。
1.3.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 年版)
1.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2.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 1. 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 1. 14的规定。
1. 基地至少应设有两个出入口,且当主要出入口紧邻城市交通干道时,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留出疏散缓冲距离。
1.3.2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1.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使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表1.0.3 档案馆等级与使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3.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4.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4.0h 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5.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外;电梯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
6. 特藏库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7.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9. 档案库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10.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1.3.22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
1. 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用途独立布置。
2.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监管区内的建筑不宜大于 4 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 24m。
4. 监舍楼内不应设置与罪犯生活、教育等不相关的储物用房。
5. 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h,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连接相邻建筑的封闭走廊两端应按照不同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并应分别在两端设置甲级防火门。
6. 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
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老病残罪犯监舍楼、医疗场所,不应大于 30m;其他场所,不应大于 40m;
3)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4) 生产车间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m;
5)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7. 当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疏散门等出口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2) 火灾信号确认后,所有疏散门均应能自动开启;除非远程控制,门开启后不能自动重新锁闭;
3) 监控室应能远程开启所有疏散门。
8. 建筑外应有足够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人。
9. 罪犯活动场所的室内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
1.3.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1.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 1. 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2.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3.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1.3.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1.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
4. 营业面积大于 500.0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3.25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1.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2.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应设乙级防火门。
1.3.26 《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16:
1.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2.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 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3.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宿舍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 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 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最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
6. 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m 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20m;
2) 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 1.40m;
3) 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 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7.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 1.40m,出口处距门的 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1.3.27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JGJ/T 40- 2019
1. 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疗养单元应有 2 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 GB50016 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净宽不宜小于 1.65m。
1.3.28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 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2. 7.2.1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7.2.1 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表 7.2.1 藏品保存场所建筑构件的耐火极表
1.3.2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1. 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除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
5. 阅览室及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室均应按阅览室功能划分其防火分区。
6.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
7. 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的多层书库;
2)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书库。
8.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的特藏书库,可设一个疏散门,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9. 当公共阅览室只设一个疏散门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
1.3.3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1.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 100 人不应小 1.00m,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 100 人不应小于 1.00m,且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1.3.31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体育建筑超出规范需进行性能化评估,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定。
2. 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宽度不小于 0.65m 马道。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梯。
3. 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
2) 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2h。
1.3.32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1.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3.3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
1. 培育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
2. 教学用房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单侧走道不应小于 2.10m;
2) 盲校的内走道不应小于 2.40m,培智学校的走道不应小于 3.00m;聋校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80m。
1.3.34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
1. 铁路旅客车站除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执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 消防泵房宜设置在办公区或有人值守设备区内的主通道或消防专用通道旁。
1.4 住宅建筑
1.4.2 组合建筑防火分类、疏散及防火构造
1. 复核防火分类及属性。在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复核公建与住宅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并复核疏散口是否分开设置。
2. 疏散应符合 GB50016-5.5.25、5.5.26、5.5.27、5.5.28、5.5.29、5.5.30 的要求。
3. 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6.1、6.2.4、6.2.5、6.2.9(1、2、3)、6.3 的要求
4. 公建内的通风道不得与住宅合用。
1.4.3 商业服务网点定性及疏散
1. 在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中复核网点与住宅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复核疏散口是否分开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 GB50016-2.1.4 的要求、同时全部或部分空间须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
3. 疏散及防火构造应满足 GB50016-5.4.11 的要求。当商业网点内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以增加 25%。
4. 商业网点外墙为幕墙时,幕墙在网点之间隔墙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5. 设在住宅建筑一、二层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每个使用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0.0 ㎡,并符合本节第 2 条要求时,建筑性质仍可定为住宅。服务用房与住宅之间防火分隔要求可以参照 GB50016-5.4.11 的要求进行设计。服务用房的疏散应根据具体功能进行设计。
6. 商业网点(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内的通风道不得与住宅合用。
1.4.4 安全疏散
1. 在平面图中复核疏散口数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楼梯间形式、一层出室外疏散口等,并应符合 GB50016-5.5.25、5.5.26、5.5.29、5.5.30 的要求。楼梯间形式应符合GB50016-5.5.27、5.5.28 的要求。
2. 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单元内所有住户应能在公共区域实现两部疏散楼梯之间的自由转换。
3. 设有疏散短走道的高层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门为安全出口。无疏散短走道的三合一前室剪刀楼梯间门为安全出口,两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同一楼层或同一单元内住户应在公共部位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和位置分别到达不同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当设置三合一前室时,设在短走道内的住户应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分别进入前室,进入前室两个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5. 高层住宅建筑受条件限制,需将户门开在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时,每层每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3 户。开在前室内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宜向户内开启。建筑高度超过 54m 的住宅建筑,除一层外两个,独立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之间不应开设连通门或独立连通走道。前室门应为常开,楼梯间门应为常闭。
6. 无公共疏散楼梯的独栋或连栋多层住宅,顶层最远点至通向室外疏散口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22m(户内楼梯应按照楼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距离)。当层数较高无法实现时,可在上部楼层设置宽度不小于 2m 的室外露台,通向露台的门可作为安全出口,露台应设置通向地面的简易逃生设施。
1.4.5 防火构造
1. 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单元详图、楼梯间详图、外墙详图中复核防火构造内容,应满足 GB50016-6.1~6.6 的要求。
2. 设在住宅建筑主体下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为住户配套的储藏间,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 GB50016 中对地下室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 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 ㎡;
2) 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储藏间内不得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以及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
3. 公共电梯不应设在住户的私用空间内。
4. 当分户隔墙两侧阳台封闭时,阳台外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
1.5 老年人建筑
1.5.1 消防设计专篇应按照 1.1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1.5.2 总平面图应根据 1.2 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5.3 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建筑防火属性(公建、住宅),根据建筑防火属性确定防火设计标准。
1.5.4 根据建筑防火属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确定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1.5.5 耐火等级应符合 GB50016-5.1.3A、5.1.8 的要求。
1.5.6 建筑高度及层数应符合 GB50016-5.3.1A 的要求。
1.5.7 平面布置应符合 GB50016-5.4.4A、5.4.4B 的要求。
1.5.8 安全疏散与避难应符合 GB50016-5.5.13A、5.5.15、5.5.24A、JGJ450-6.3.3、6.3.5 的要求。疏散宽度除满足防火要求外,还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1.5.9 防火分隔及防火构造应符合 GB50016-6.2.2、6.7.4A、 JGJ450-6.3.2 的要求。
1.5.10 消防电梯应符合 GB50016-7.3.1-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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