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 工业建筑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2.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2.1.2 消防车道的设置除保证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生产、运输并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应为9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机库消防车道上空4.5m、电厂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
2. 厂区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 2 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 当“U”形或“山”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 150m 或总长度超 220m 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 洁净厂房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考虑洁净厂房均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未结合建筑规模,因此按 GB50016 执行。)
5.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 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 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5m。
6.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2.1.3 建筑间距
1.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 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3.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5.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 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 150m,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0000㎡。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贴邻库房两侧的外墙均应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 冷库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2.2 建筑设计
2.2.1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丙类液体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2.2.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等应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确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3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2.2.4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2.2.5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GB51157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GB50016的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2.2.6 甲乙类厂房(仓库)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2级,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当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2.2.7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2.8 地上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应按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2.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2.3.1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3.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3.3 高层厂房,高架仓库,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3.4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3.5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3.6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2.3.9 装饰石材工厂最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耐火等级四级确定。
2.3.10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 GB50016-表 3.1.1、3.1.3。
2.4 建筑防爆、泄爆
2.4.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独立设置,其防爆措施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举例见本要点附录 A。(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厂房贴邻布置或设置在其他类别的厂房内时,该部位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该部位所在的房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楼地面)。
2.4.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4.3 封闭厂房泄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厂房设置泄压设施时,泄压设计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 泄压设施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其次是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泄压屋面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 采用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作为泄压设施时,其布置应避开疏散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4.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5.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的门窗,其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窗作为泄压构造时应采用厚度不大于 7mm 的夹层玻璃或厚度不大于 4mm 的钢化玻璃,玻璃尺寸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相关要求;
6. 甲类厂房的泄压比值不应小于 0.16,乙类厂房的不应小于 0.11。
2.4.4 有爆炸危险的甲类生产部位位于建筑物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安全出口处设防爆门斗与车间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防爆门斗设甲级防火门。防爆门斗的门应与楼梯间疏散门错位布置。
2.4.5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2.4.6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2.4.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4.8 甲、乙、丙类液体厂房、仓库的防爆、泄爆构造要求应符合 GB50016-3.6.11、3.6.12的相关要求。
2.4.9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计算确定;要求按建筑布置分层划分平面防爆分区,防爆分区长径比大于 3 的时,宜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2.4.10 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完全隔开。防爆墙应为自承重墙。
2. 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梁上。周边应与钢筋混凝土梁、柱进行连接。
3. 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设计荷载应采用等效静荷载,或根据爆炸力计算出的等效静荷载。
4. 防爆墙可采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LC15。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的墙厚不应小于 150mm,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应采用双层配筋方式,并应满足同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的构造要求。
2.5 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
2.5.1 厂房内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 GB50016-3.7.2、3.7.3 的要求。仓库内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 GB50016-3.8.2、3.8.3 的要求。
2.5.2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2.5.3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5.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5.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符合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外,地上防火分区不应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
2.5.6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m时,应增设1部。
2.5.7 飞机库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2.5.8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5.9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2.5.10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5.1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 GB50016-5.5.28、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2.6 防火构造
2.6.1 防火墙、防爆防护墙、泄爆墙的构造应符合 GB50016 的相关规定;防爆防护墙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墙。抗爆墙的设计应符合 GB50779 的要求,其构造形式和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
2.6.2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6.3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2.6.4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6.5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2.6.6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6.7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6.8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2.6.9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6.10 不发火花楼地面骨料为不发火花石灰石、白云石和大理石等,面层分隔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配置;亦可采用不产生静电作用的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
2.6.11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2 厂房和仓库
2.1 总平面
2.1.1 消防车道1. 工业建筑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2.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2.1.2 消防车道的设置除保证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生产、运输并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应为9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机库消防车道上空4.5m、电厂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
2. 厂区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 2 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 当“U”形或“山”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 150m 或总长度超 220m 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 洁净厂房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要求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考虑洁净厂房均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未结合建筑规模,因此按 GB50016 执行。)
5.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 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 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4.5m。
6.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2.1.3 建筑间距
1.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 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3.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5.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 相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 150m,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0000㎡。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贴邻库房两侧的外墙均应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 冷库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2.2 建筑设计
2.2.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等应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果隔墙上确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3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5%,且不大于300㎡;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
2.2.4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面积。当架空夹层的建筑面积占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单层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2.2.5 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GB51157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GB50016的规定:
1. 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 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2.2.6 甲乙类厂房(仓库)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2级,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C级,当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2.2.7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2.8 地上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应按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2.3 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3.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3.3 高层厂房,高架仓库,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3.4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3.5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3.6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8 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为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 GB50028 的有关规定。
2.3.9 装饰石材工厂最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耐火等级四级确定。
2.3.10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 GB50016-表 3.1.1、3.1.3。
2.4 建筑防爆、泄爆
2.4.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4.3 封闭厂房泄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厂房设置泄压设施时,泄压设计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2. 泄压设施宜优先采用轻质屋面,其次是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泄压屋面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 采用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作为泄压设施时,其布置应避开疏散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4.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5.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的门窗,其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窗作为泄压构造时应采用厚度不大于 7mm 的夹层玻璃或厚度不大于 4mm 的钢化玻璃,玻璃尺寸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的相关要求;
6. 甲类厂房的泄压比值不应小于 0.16,乙类厂房的不应小于 0.11。
2.4.4 有爆炸危险的甲类生产部位位于建筑物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安全出口处设防爆门斗与车间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防爆门斗设甲级防火门。防爆门斗的门应与楼梯间疏散门错位布置。
2.4.5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2.4.6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2.4.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4.8 甲、乙、丙类液体厂房、仓库的防爆、泄爆构造要求应符合 GB50016-3.6.11、3.6.12的相关要求。
2.4.9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计算确定;要求按建筑布置分层划分平面防爆分区,防爆分区长径比大于 3 的时,宜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2.4.10 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应设置在需要防护爆炸的非爆炸区域的一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防爆墙应与地面、楼(屋)面及其他墙体一起,将存在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与非爆炸区域完全隔开。防爆墙应为自承重墙。
2. 防爆墙下部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梁上。周边应与钢筋混凝土梁、柱进行连接。
3. 防爆墙的设计可只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设计荷载应采用等效静荷载,或根据爆炸力计算出的等效静荷载。
4. 防爆墙可采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LC15。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墙的墙厚不应小于 150mm,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应采用双层配筋方式,并应满足同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的构造要求。
2.5 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设施
2.5.2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2.5.3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5.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5.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符合设置 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外,地上防火分区不应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
2.5.6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m时,应增设1部。
2.5.7 飞机库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2.5.8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5.9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2.5.10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5.1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 GB50016-5.5.28、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2.6 防火构造
2.6.2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6.3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2.6.4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6.5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2.6.6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6.7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设备安装孔等孔洞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设备或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时,与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6.8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两层之间梁及不燃烧实体窗槛墙的高度之和不应小于2.0m,或在敞开部分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敞开式厂房、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敞开部分设置挡雨板或通风百叶时,挡雨板或通风百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2.6.9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相交部位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6.10 不发火花楼地面骨料为不发火花石灰石、白云石和大理石等,面层分隔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配置;亦可采用不产生静电作用的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
2.6.11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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