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3.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2 防火间距
3.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表 4.2.1 的规定。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GB50016-4.2.2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 GB50016-4.2.3的规定。
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4.2.5的要求。
3.2.2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1.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3.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 20m³;
b)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 0.75倍;
c)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 GB50016-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751的规定。
4. 液氧储罐周围 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3.2.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1.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
3.2.4 可燃材料堆场
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表4.5.1的规定。
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 4.2.1和表 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 4.5.3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
3.1 总平面布置
3.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3.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3.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3.2 防火间距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表 4.2.1 的规定。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GB50016-4.2.2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 GB50016-4.2.3的规定。
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4.2.5的要求。
3.2.2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1.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3.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 20m³;
b)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 0.75倍;
c)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 GB50016-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751的规定。
4. 液氧储罐周围 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3.2.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1.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
3.2.4 可燃材料堆场
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50016-表4.5.1的规定。
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 4.2.1和表 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表 4.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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