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1.2 审查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1.3 审查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4000m²。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²。
4.1.4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1.5 消防疏散电梯应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2 安全疏散
4.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4.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4.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 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100m 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4.2.4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当高度超过 100m 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与其上楼梯段应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 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4.2.5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4.2.6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
2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 人时。
4.2.7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时距离不应超过 60m。
4.2.8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
4.2.9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4.2.10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 32m 并设置电梯时,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
4.2.11 审查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
2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疏散;
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4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0.9m,其他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1m,楼梯坡度不宜大于 45°。
4 厂区建(构)筑物
4.1 防火构造
4.1.1 审查水电工程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1.2 审查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1.3 审查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 24m 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4000m²。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²。
4.1.4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1.5 消防疏散电梯应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2 安全疏散
4.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4.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 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100m 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4.2.4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当高度超过 100m 时,其最下一段楼梯段与其上楼梯段应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 6m~24m。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生产场所相通。
4.2.5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4.2.6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
2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 人时。
4.2.7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时距离不应超过 60m。
4.2.8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
4.2.9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但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4.2.10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 32m 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 32m 并设置电梯时,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
4.2.11 审查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
2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疏散;
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4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0.9m,其他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1m,楼梯坡度不宜大于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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