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6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
为了保证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统一性,当规范之间有不一致的情况下,以高标准执行。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2)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3)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2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1.2 体育场馆
1 消防电源负荷分级应符合《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 的相关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相同或降一级的电线或电缆。
2)非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阻燃要求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
2)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 5lx。
3)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火灾报警系统
1)体育建筑室内高大空间场所可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特级体育建筑和甲级特大型体育建筑的比赛大厅应采用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2)体育建筑群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各单体建筑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兼作单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
3)体育建筑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构建统一的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4)餐厅、体育场(馆)等有关场所内宜配置独立的音响扩音系统,并应与楼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关联。
6.1.3 博物馆建筑
1 博物馆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火灾报警、防盗报警系统的用电设备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保护管暗敷;利用古建筑改建时,可采取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保护管明敷。
2)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大中型、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展厅内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的展厅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值的 10%。展厅、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火灾报警系统
1)博物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的相关规定。
2)藏品库房内应根据不同场所设置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并宜设置灵敏度高的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6.1.4 会展建筑
1 会展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
2 会展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导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成束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型电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配电电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阻燃耐火型电缆。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会展建筑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10m。
(2)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火灾报警系统
1)特大型会展建筑宜根据其建筑特点设置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分控室。
2)会展建筑的室内高大空间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和使用需求,选择火灾探测器。
3)消防联动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闸口机。
4)对于装有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装置宜由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技术手段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启动。
6.1.5 影院、剧院建筑
1 甲级电影院、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2)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3)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4)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3 火灾报警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2)电影院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6 酒店建筑
1 旅馆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
2 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每间客房至少应有一盏灯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旅馆建筑除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2)当客房利用电视机播放背景音乐及广播时,宜另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背景音乐广播时,应能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强制切换。
6.1.7 教育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教育建筑中的消防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 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 1.3 倍;
2)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时,其 EPS 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 2h。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 5lx。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 5lx。
2)高等学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室外楼梯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 3lx;特殊教育学校疏散楼梯宜设置导流标志灯;
3)教育建筑的备用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至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工艺有要求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且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小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2)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生化实验、核物理等特殊实验室需设安全照明时,安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正常照度值,并应根据实验工艺要求确定连续供电时间。
(4)图书馆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宜根据需要设置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4)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书库电源总开关箱应设于库外,当沿金属书架敷设照明线路及安装照明设备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4 当教育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规定:
1)在体育馆、大空间实验室、会堂、大厅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
2)在需要检测电力设施与设备温升的场所或部位,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食堂内燃气表间、灶台等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选择燃气探测器。
6.1.8 数据中心建筑
1 A 级数据中心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采用 CMP 级或低烟无卤阻燃电缆,OFNP 或OFCP 级光缆。
2 火灾报警系统
1)采用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组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2)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房间内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
3)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防护区外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房间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6.1.9 档案馆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2)甲级档案馆宜设自备电源,且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一级;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2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10 医疗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急救中心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救中心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 30 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急救中心的通信指挥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2h。
(4)传染病医院的消防系统设备除应设计双路电源外,还应自备应急电源。
2)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
2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 建筑物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2)医疗建筑的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1)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手术台两头的照明灯具至少各有 3 支灯具应有应急照明电源,有治疗功能的房间至少有 1 个灯具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2)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4)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5)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 2 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 24h,二级医院宜大于 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 3h。
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 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3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 商店建筑
1 商店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
2)大型商店建筑内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3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
4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
5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6.1.12 金融建筑
1 金融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金融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转换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 的规定。
3 电气消防系统
1)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
(2)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
2)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 的规定。
6.1.1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 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
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天线桅杆筒体内的电缆(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广播电视发射塔内及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除满足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规定外,还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的相关规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除满足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规定外,还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的相关规定。
6.1.14 电信邮电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由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其他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2)电信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火灾报警系统
1)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及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信建筑内除小于 5 ㎡卫生间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其他值班室内。
3)高层电信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4)电信建筑内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2)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
(3)高低压变配室、自备发电机房;
(4)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
(5)消防值班室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的控制室。
5)邮政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生产车间及其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房、邮袋库;
(2)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间)、电缆夹层;
(3)高层邮政建筑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及走道;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
6)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调度、值班室内。
7)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建筑及其他高层邮政建筑的生产车间应设安全监视和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可与生产调度广播合用。
6.1.15 饮食建筑
1 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1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0.5s。
6.1.16 超高层建筑
1 150m 及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6.1.17 老年人建筑
1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6.2 交通建筑
6.2.1 交通建筑
1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其他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交通建筑中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并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应符合《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表 3.2.7 的要求。
4)民用机场航站楼中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交通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其他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用于消防负荷的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或矿物绝缘(MI)电缆。
2)不同场所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3)阻燃电缆的敷设通道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4)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5)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6)与建筑内应急发电机组或 EPS 装置连接、用于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或封闭母线,其火灾条件下通电时间应满足相应的消防供电时间要求;由 EPS装置配出的线路,其在火灾条件下的连续工作时间应满足 EPS 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7)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与非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宜分开敷设,当需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电线电缆在吊顶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金属线槽敷设。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交通建筑大空间及公共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各类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疏散照明;
(3)应急照明设置部位详见《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表 8.3.2 要求。
2)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民用机场航站楼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h;其他航站楼,不应小于 0.5h。
4 火灾报警系统
1)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有可燃物的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宜按下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
2)航站楼设置区域分消防控制室时,分消防控制室内的信号应直接传至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 10s 内将火警信息传送至机场消防站,机场消防站应设置能接收航站楼火警信息的装置。
3)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要求分级。
4)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5)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选择、设置、联动应符合《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 的相关规定。
6.2.2 飞机库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3)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2 飞机库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 的相关规定。
6.2.3 地铁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地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3)地铁车站内设置在同一侧(端)的火灾事故风机、防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等一级负荷,其供电电源应由该侧(端)双重电源自切柜单回路放射式供电;当供电距离较长时,宜采用由变电所双重电源直接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地铁的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宜就近共用双电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5)地铁的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6)地铁中消防用电设备作用于火灾时的控制回路,不得设置作用于跳闸的过载保护或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地下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地上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2)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由变电所引至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4)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电缆的阻燃级别不应低于 B 级,敷设在同一建筑内的电缆的阻燃级别宜相同。
3 地铁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要求:
1)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及安全出口。
2)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 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 3.0lx;
3)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 火灾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的相关规定。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3)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 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6.2.4 轻轨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轻轨交通中当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时,应由来自不同配电变压器的两个专用回路提供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
2)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转换。
3)轻轨交通中专供消防用电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电气设备宜采用耐热、耐火型,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 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3 轻轨交通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轻轨交通设计标准》GB/T51263 的相关规定。
6.3 工业建筑
6.3.1 酒厂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2)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3)酒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4)酒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 0.5m。
2)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于或等于 38 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 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11 区的有关规定。
(其中 11 区因《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规定已改为“22区”,并增加ⅢB 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 火灾报警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图像型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3.2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2)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水泵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3)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4)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2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道或电缆沟。
3 钢铁冶金企业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电气地下室和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4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2区内以及附加 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 钢铁、有色冶金企业的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应满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相关规定。
6.3.3 油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1 储罐区防火堤中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2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2)除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不大于 3m。
4)油罐区可在高架杆等高位处设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做辅助探测。
5)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
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7)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8)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3 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石油库还应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相关规定。
6.3.4 石油库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2)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
3)下列甲、乙和丙 A 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6.3.5 石油化工企业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宜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2)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3)石油化工企业中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4)精细化工企业的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房,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b.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 25L/S 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c.按二级负荷供电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房,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2)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它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a.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b.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5)精细化工企业中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化工企业
(1)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2)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 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3)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2)精细化工企业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2)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生产设施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墙外敷设。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避免在高温泵区附近穿行,当无法有效避免时,明敷电缆槽盒应采取透气型式的防火措施。
3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电气消防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的相关规定。
6.3.6 纺织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
2)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3)纺织工程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 500mA。
(3)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4)纺织工程中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 60W。当确需选用大于 60W 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5)纺织工程中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 接地系统及有 PEN 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6)纺织工程中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2 火灾报警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制衣、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2)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3)麻纺粗加工厂房;
(4)选毛厂房;
(5)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6)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7)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为统一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纺织化纤工厂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并应满足《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 的相关规定。
6.4 其他建筑
6.4.1 车库建筑
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2 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3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6.4.2 人防工程
1 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 30s 内供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
4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lx。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设置要求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6.4.3 木结构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用于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的电源主干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线缆;
3)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直接明敷;
4)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 ㎡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3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6.4.4 装饰装修工程
1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2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6.4.5 冷库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2)采用松散保温材料(如稻壳)的冷库阁楼层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00ppm 或 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4)大、中型冷库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氟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 0.3m 处的墙上。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6.4.6 农村公共设施建筑
1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6.4.7 充电站建筑
1 充电站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2 火灾报警系统
1)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 6.1.5 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6.4.8 建筑物附属锅炉房
1 建筑物附属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10t/h 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 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7MW 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28MW 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6.1 民用建筑
6.1.1 住宅建筑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2)建筑高度为 100m 或 35 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 50m~1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线缆。
3)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 层~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2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1.2 体育场馆
1 消防电源负荷分级应符合《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 的相关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相同或降一级的电线或电缆。
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耐火等级
非消防设备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的阻燃要求
1)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
2)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 5lx。
3)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火灾报警系统
1)体育建筑室内高大空间场所可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其组合;特级体育建筑和甲级特大型体育建筑的比赛大厅应采用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2)体育建筑群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各单体建筑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可兼作单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
3)体育建筑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构建统一的管理平台,并应能集中显示、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4)餐厅、体育场(馆)等有关场所内宜配置独立的音响扩音系统,并应与楼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关联。
6.1.3 博物馆建筑
1 博物馆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火灾报警、防盗报警系统的用电设备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保护管暗敷;利用古建筑改建时,可采取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保护管明敷。
2)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大中型、中型及小型博物馆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展厅内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特大型、大型博物馆建筑的展厅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值的 10%。展厅、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火灾报警系统
1)博物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的相关规定。
2)藏品库房内应根据不同场所设置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并宜设置灵敏度高的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6.1.4 会展建筑
1 会展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
2 会展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导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成束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型电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配电电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阻燃耐火型电缆。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会展建筑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无柱空间宜在地面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5m,乙等、丙等展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10m。
(2)高大空间区域应明确划分出主要消防疏散通道,且主要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火灾报警系统
1)特大型会展建筑宜根据其建筑特点设置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分控室。
2)会展建筑的室内高大空间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和使用需求,选择火灾探测器。
3)消防联动控制应能在火灾确认后,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闸口机。
4)对于装有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场所,灭火装置宜由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技术手段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启动。
6.1.5 影院、剧院建筑
1 甲级电影院、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乙等剧场宜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2)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3)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4)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3 火灾报警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2)电影院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6 酒店建筑
1 旅馆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
2 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每间客房至少应有一盏灯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旅馆建筑除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2)当客房利用电视机播放背景音乐及广播时,宜另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独立设置背景音乐广播时,应能受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强制切换。
6.1.7 教育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教育建筑中的消防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 当教育建筑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时,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 1.3 倍;
2)蓄电池备用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有关规定;当教育建筑兼作本地区自然灾害固定避难场所时,其 EPS 的蓄电池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 2h。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 5lx。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 5lx。
2)高等学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室外楼梯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 3lx;特殊教育学校疏散楼梯宜设置导流标志灯;
3)教育建筑的备用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至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工艺有要求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且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小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2)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生化实验、核物理等特殊实验室需设安全照明时,安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正常照度值,并应根据实验工艺要求确定连续供电时间。
(4)图书馆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宜根据需要设置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4)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书库电源总开关箱应设于库外,当沿金属书架敷设照明线路及安装照明设备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4 当教育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规定:
1)在体育馆、大空间实验室、会堂、大厅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
2)在需要检测电力设施与设备温升的场所或部位,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食堂内燃气表间、灶台等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选择燃气探测器。
6.1.8 数据中心建筑
1 A 级数据中心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采用 CMP 级或低烟无卤阻燃电缆,OFNP 或OFCP 级光缆。
2 火灾报警系统
1)采用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组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2)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房间内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
3)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防护区外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房间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6.1.9 档案馆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2)甲级档案馆宜设自备电源,且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一级;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2 特级、甲级档案馆和属于一类高层的乙级档案馆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服务器机房、缩微用房、音像技术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10 医疗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急救中心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救中心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 30 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急救中心的通信指挥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2h。
(4)传染病医院的消防系统设备除应设计双路电源外,还应自备应急电源。
2)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
2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 建筑物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2)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2)医疗建筑的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1)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手术台两头的照明灯具至少各有 3 支灯具应有应急照明电源,有治疗功能的房间至少有 1 个灯具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2)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4)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5)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 2 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 24h,二级医院宜大于 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 3h。
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大于 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3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 商店建筑
1 商店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
2)大型商店建筑内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3 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
4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
5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6.1.12 金融建筑
1 金融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金融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转换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 的规定。
3 电气消防系统
1)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
(2)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
2)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 的规定。
6.1.1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1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B 类广播电视发射塔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 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3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
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天线桅杆筒体内的电缆(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广播电视发射塔内及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非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除满足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规定外,还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的相关规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除满足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规定外,还应符合《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 的相关规定。
6.1.14 电信邮电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由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其他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2)电信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火灾报警系统
1)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及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信建筑内除小于 5 ㎡卫生间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其他值班室内。
3)高层电信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4)电信建筑内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2)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
(3)高低压变配室、自备发电机房;
(4)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
(5)消防值班室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的控制室。
5)邮政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生产车间及其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房、邮袋库;
(2)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间)、电缆夹层;
(3)高层邮政建筑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及走道;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
6)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调度、值班室内。
7)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建筑及其他高层邮政建筑的生产车间应设安全监视和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可与生产调度广播合用。
6.1.15 饮食建筑
1 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1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0.5s。
6.1.16 超高层建筑
1 150m 及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火时间不小于 3.0h 的耐火电线电缆;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6.1.17 老年人建筑
1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居室、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6.2 交通建筑
1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其他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交通建筑中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并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应符合《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表 3.2.7 的要求。
4)民用机场航站楼中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交通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其他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用于消防负荷的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或矿物绝缘(MI)电缆。
2)不同场所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下表的规定:
不同场所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阻燃级别
4)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5)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6)与建筑内应急发电机组或 EPS 装置连接、用于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或封闭母线,其火灾条件下通电时间应满足相应的消防供电时间要求;由 EPS装置配出的线路,其在火灾条件下的连续工作时间应满足 EPS 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7)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与非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宜分开敷设,当需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电线电缆在吊顶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金属线槽敷设。
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1)交通建筑大空间及公共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各类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疏散照明;
(3)应急照明设置部位详见《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表 8.3.2 要求。
2)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民用机场航站楼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h;其他航站楼,不应小于 0.5h。
4 火灾报警系统
1)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有可燃物的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宜按下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
不同区域或部位火灾探测器的选型
3)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要求分级。
4)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5)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选择、设置、联动应符合《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 的相关规定。
6.2.2 飞机库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3)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2 飞机库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 的相关规定。
6.2.3 地铁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地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3)地铁车站内设置在同一侧(端)的火灾事故风机、防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等一级负荷,其供电电源应由该侧(端)双重电源自切柜单回路放射式供电;当供电距离较长时,宜采用由变电所双重电源直接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地铁的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宜就近共用双电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5)地铁的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6)地铁中消防用电设备作用于火灾时的控制回路,不得设置作用于跳闸的过载保护或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地下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地上线路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
2)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电缆。
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由变电所引至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4)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电缆的阻燃级别不应低于 B 级,敷设在同一建筑内的电缆的阻燃级别宜相同。
3 地铁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要求:
1)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及安全出口。
2)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 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 3.0lx;
3)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 火灾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的相关规定。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3)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 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6.2.4 轻轨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轻轨交通中当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时,应由来自不同配电变压器的两个专用回路提供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
2)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转换。
3)轻轨交通中专供消防用电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电气设备宜采用耐热、耐火型,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 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
3 轻轨交通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要求,并应符合《轻轨交通设计标准》GB/T51263 的相关规定。
6.3 工业建筑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2)酒厂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3)酒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4)酒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 0.5m。
2)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于或等于 38 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 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11 区的有关规定。
(其中 11 区因《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规定已改为“22区”,并增加ⅢB 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其他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 火灾报警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2)有消防联动控制的厂房、仓库和其他场所。
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感温、感光、图像型探测器或其组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手动报警设施。
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3.2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2)有色金属工程的消防水泵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3)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4)钢铁冶金企业的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2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道或电缆沟。
3 钢铁冶金企业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 室和蓄电池室等)、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通讯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中心、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消防配电室、防烟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电气地下室和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等地下空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4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煤气净化系统的鼓冷、脱硫、粗苯、油库等工段,苯精制,焦炉地下室,煤气烧嘴操作平台等工艺装置区和储运区等,在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2区内以及附加 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 钢铁、有色冶金企业的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应满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相关规定。
6.3.3 油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1 储罐区防火堤中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2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 外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只能保护一个油罐;并应设置在浮盘的堰板上。
2)除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他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
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不大于 3m。
4)油罐区可在高架杆等高位处设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做辅助探测。
5)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
6)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7)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8)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3 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相关规定,石油库还应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相关规定。
6.3.4 石油库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局部地段确需在地面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2)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
3)下列甲、乙和丙 A 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站和泡沫站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h。
6.3.5 石油化工企业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石油天然气工程一、二、三级站场消防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宜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能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的备用消防泵,并应设蓄电池满足自控通讯要求。当条件受限制或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全部采用柴油机或其他内燃机直接驱动消防泵。
2)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3)石油化工企业中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4)精细化工企业的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房,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b.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 25L/S 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c.按二级负荷供电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房,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2)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它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a.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b.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5)精细化工企业中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化工企业
(1)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2)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 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3)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2)精细化工企业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2)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生产设施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墙外敷设。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避免在高温泵区附近穿行,当无法有效避免时,明敷电缆槽盒应采取透气型式的防火措施。
3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电气消防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并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的相关规定。
6.3.6 纺织工程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规定。
2)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3)纺织工程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 500mA。
(3)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4)纺织工程中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 60W。当确需选用大于 60W 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5)纺织工程中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 接地系统及有 PEN 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6)纺织工程中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2 火灾报警系统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制衣、棉针织品、印染厂成品等生产厂房;
(2)棉花、棉短绒开包等厂房;
(3)麻纺粗加工厂房;
(4)选毛厂房;
(5)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
(6)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
(7)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多个独立工厂集中布置组成的工业联合体,其消防为统一管理时,火灾自动报警宜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纺织化纤工厂应根据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的容量选择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值班室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室,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并应满足《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 的相关规定。
6.4 其他建筑
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2 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3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6.4.2 人防工程
1 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5000 ㎡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 30s 内供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
4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lx。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设置要求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6.4.3 木结构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用于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的电源主干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线缆;
3)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直接明敷;
4)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2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 ㎡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3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6.4.4 装饰装修工程
1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2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
6.4.5 冷库建筑
1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穿过冷间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相对集中敷设,且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和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2)采用松散保温材料(如稻壳)的冷库阁楼层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00ppm 或 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4)大、中型冷库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氟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 0.3m 处的墙上。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
6.4.6 农村公共设施建筑
1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6.4.7 充电站建筑
1 充电站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
2 火灾报警系统
1)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 6.1.5 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6.4.8 建筑物附属锅炉房
1 建筑物附属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10t/h 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 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7MW 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28MW 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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