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第二章 分区与布局
2.1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 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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