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4.3 安全疏散
4.3.1 一般规定
4.3.1.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178: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山东》2.5.3:《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釆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4.3.1.2 安全出口﹒分散设置
《建规》5.5.2
问题179:1)分散设置安全出口变成强条,是否合适?2)双向疏散怎样量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指南》P113:《建规》第3.7.1条规定了厂房和厂房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双向疏散的原则,要求能保证一座厂房或其中的每个防火分区(包括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均具备不少于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为相邻两安全出口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包含折线段。有关单向疏散,双向疏散、多向疏散和2个安全出口最近距离(L≥ 5.0m)的含义示意,参见图3.2.8。
《指南》P231-232:3、对于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或2个疏散门的场所,要求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房间中相邻两个疏散门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并不是这一要求的目的。这一要求的目标是要保证安全岀口和疏散门在火灾时的可用性,使这些出门不致被火势或烟气阻挡而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一般,房间最远点至最近两个疏散门的连线之间的夹角大于45°,或者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最长对角线的一半时,可以认为这两个疏散门是处于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上,即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参见图5-41。在设计时,不能硬套两个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这个规定去设置疏散门,而要从避免所设置的出口在实际使用时只起一个岀口的作用来考虑。
★问题180: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如何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有些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对《建规》第5.5.2条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常为5.0m是哪到哪的距离产生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三、“5m间距”的实质及目的:1、控制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间距,目的是使人员在火灾时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为此,应将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均匀分散设置在建筑平面的不同方位。2、如果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太近,集中向同一方向疏散,实质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在计算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时,如安全出口(疏散门)带有仅供自已使用的短走道,则应延伸至公共走道出口位置。(如下图: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该是a,不应是a+b,也不应该是c。)
《邢台》三.二:规定很明确,是指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拐弯时可累加计算。
★问题181:室外的距离是否需要满足5.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1、通常情况下,5米间距的原则是“对内不对外”,出口外侧应尽量分散,但一般不受严格的距离限制。2、人员到达室外以后,可认为已抵达安全区域,不再受到火灾威胁,两个安全出口应尽量分散,但小于5m并不违规。
《广东》2.5.6:疏散走道外廊的宽度(B)不应小于1.2m,室外平台及外廊疏散走道的宽度及疏散距离计算均应从满足室外安全区域的边缘算起(2.5.6图示三)。
1、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具体分析:
(1)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但设有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室外楼梯,且楼梯可疏散至首层地面,则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2.5.6图示一)。
(2)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且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房间开向室外平台的两扇门仅可以视作疏散出口,室外平台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不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但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开向外廊及室外平台的两扇疏散门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
2、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按《建规》5.5.17的相关要求,计算至满足直通室外要求的安全区域(2.5.6图示三)。
《乌鲁木齐》五.39:室内、室外均需满足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水平距离的要求。
★问题182: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3: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183:商业建筑仅核算了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未考虑单个疏散楼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建筑面积所需要的疏散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其他观点:疏散宽度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宽度。应均匀分散布置疏散出口。
4.3.1.3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8
★问题184:《建规》5.5.8,是否必须是独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是否有可能在限制总规模和增加附加条件的前提下,许可5.5.8图示3的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建规》5.5.8图示的隐与忧!”:1、规范条文应该是指独立的单座建筑,但2018版的5.5.8《图示》3却允许采用部分隔离的方式,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2、2018版图示的做法,容易引发极端方案,如下图所示,一座建筑的多个单元扩展,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存在很大风险。
《浙江》9.8.7: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要求可设1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福建》3.1: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元(一~三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当每个建筑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建筑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建筑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西安》5.9:(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层数不超过3层且满足表 5.5.8规定的别墅类民宿,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问题185:《建规》5.5.8,当按照《建规》1.0.4做了防火分隔后,并控制了总建筑规模时,联排商铺是否可以每个商铺只设置一部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237:【设计要点】5.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也可以按照上述条件确定该小型公共设施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数量。
《山东》2.5.5:1、《建规》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2、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4、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广东》2.5.13:当多段为一栋不能完全分隔的三层建筑时,不可以设置一部楼梯。当每段之间均能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相当于多栋贴临建筑,同时每段均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可每段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建筑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采用防火墙与2.0h的楼板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且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小型公共设施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疏散楼梯应同时满足规范对该建筑功能疏散楼梯类型的要求。
★问题186:《建规》5.5.8,仅首层超200㎡,可否只设置一部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广州》1.5: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
《浙江》4.1.18:《建规》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的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规》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建规》5.5.5
★问题187:1)地下停车库中超过50㎡的电梯厅时,仅设置了一个疏散门?2)在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是否属于设备机房?不超过200㎡,可否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5“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4.3.1.4 安全出口﹒通至屋面
《建规》5.5.3
★问题188:《建规》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该如何把握?:2层办公楼执行吗?6层住宅执行吗?——《指南》中说明三层(15米)以下可以不出屋面,四层及以上应出屋面,规范能否明确,图纸审查人员认为二层及以上都应该出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2.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高低,其疏散楼梯均要尽量通至建筑的可上入屋面。一般2层~3层的建筑,由于竖向疏散距离短,其疏散楼梯间可以不通至屋面。对于层数大于3层的坡屋顶建筑,要视建筑的使用人数和人员的行为能力等特点,尽可能考虑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当一座建筑只有1座疏散楼梯时,要设法使其通至建筑屋面。将疏散楼梯通至建筑的屋面不是目的,而是为人员安全远离着火楼层、着火区域或着火建筑提供一条途径。因此,如果设计要求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则还应在屋顶设置必要面积的人员避难停留场地与逃往其他相邻建筑或地面的设施。例如,设置使人员能到达其他建筑屋面的天桥或通至地面的室外楼梯,或通过屋面可以到达公共建筑中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或居住建筑中其他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等的设施。
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顶一侧开启。为方便逃生者识别和选择,在每层疏散梯人口处应设置标明该楼梯是否可通达屋面的明显标识。
《乌鲁木齐》五.16:“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
《山东》2.5.6: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 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N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问题189:《建规》5.5.3,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是否有数量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建筑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间没有数量限制,但有条件时要尽可能将所有疏散楼梯均通至屋面,以形成每座楼梯竖向均具备双向疏散条件,为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多提供一条逃生出路。
问题190:《建规》5.5.3,只有一部楼梯间通向屋面时,该屋面是否需要考虑避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上人屋面-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对于仅有一个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情况,到达屋顶的人员没有其他疏散途径,屋顶应具备临时避难功能。具备临时避难功能的上人屋面,需要有满足临时避难要求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面积可参照避难层的面积指标计算,场地应避开门窗洞口。
《指南》P233: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后,规范没有统一要求此屋面上的避难面积。屋面上可供人员临时安全停留的而积,取决于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可能经过这些楼梯到达屋面进行避难的人数,一般可以按进入一部楼梯中疏散总人数的1/4来确定屋面上的避难面积,每人的避难面积可以按0.2㎡计算。通常.平屋面为较大开敞面积的场所,并且还具有其他设施以保证人员尽快离开着火建筑,因而,不需要对此进行硬性约束,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对于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建筑或具有多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通至屋面的楼梯可以通过屋面连通至该建筑中其他更安全的疏散楼梯间,使人员能够通过这些楼梯间安全到达地面。
4.3.1.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191:地下设备机房的防火分区在1000㎡以下时,能否设置一部本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另一个安全出口借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浙江》4.1.25: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浙江》4.1.9: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3.11:可以,但应符合《建规》5.5.9的相关规定。
《建规》5.5.15
★问题192:其中一个疏散门是否可以借用相邻房间(房间嵌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另有规定的除外);2、符合《建规》第5.5.15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2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广东》2.5.15:同一防火分区,可以借用相同功能的房间疏散至相邻房间,但不应借用有储藏功能的房间。同时不应借用相邻房间疏散至其他防火分区,借用其他防火分区时,应经过公共疏散走道或公共空间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安全疏散路径-概论!”:人员从室内房间疏散,应确保风险逐级递减,不应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如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方式。当室内房间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时,内部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经过另一个危险区域才能到达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存在一定风险。关键是,如果外部房间起火,将直接阻断内部房间的安全疏散,因此,这种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不应许可。
确因功能需要,嵌套(穿套)设置的房间不应超过一级,疏散距离应按人员行走的直线距离计算,在图示10的公共建筑中,示例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应为L1+L2。
4.3.1.6 自动扶梯和电梯
《建规》5.5.4
★问题193:自动扶梯和电梯是否可以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分区应⾄少设置⼀部可⽤于⽕灾时⼈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载重量不应⼩于1300kg,速度不应⼩于 5m/s;3、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电话分机;4、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保护措施。当采⽤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 IPX6MS的要求;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规》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指南》P233:对于设置在露天下沉式广场内、直接从下沉式广场通至室外地面的自动扶梯, 可以考虑其部分疏散能力,并将其计入疏散设施,但在下沉式广场内还必须要有室外疏散楼梯。这是因为下沉式广场可作为避难场所,人员的疏散方向单一且自动扶梯的运行方向与人员逃生方向一致。
4.3.2 工业建筑
4.3.2.1 建筑定性
★问题194:厂房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仅为此厂房服务用),该区域的疏散要求(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等),按厂房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3.4.1条文说明中已经明确了“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江苏》1.1.21:此区域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附属在厂房仓库的办公室(休息室),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原则上,其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建筑防火要求,应按厂房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对于办公室(休息室)部分,应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的要求复核,执行相对较高的标准。
4.3.2.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建规》3.8.2
★问题195:《建规》第3.8.2条的“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还是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图示》已经表达清楚,问题已解决)。
《指南》P123:
《江苏》1.1.16: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楼梯间门,也可以是仓库不同房间、不同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但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可参考《图示》。规范对仓库的疏散距离没有要求。
《浙江》4.1.23:《建规》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4.3.2.3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问题196: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规》第 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疏散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5:丁、戊类厂房可以使用敞开楼梯间,但由于此类厂房占地面积都比较大,疏散距离不限,为安全起见,4 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3.2.4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5
★问题197: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条文 3.7.2.6 已经统一为按 200 ㎡考虑设备房)。
《江苏》1.1.14:应分别按照设备房是位于厂房内还是民用建筑内来考虑安全出口设置,设备房在厂房内按《建规》第3.7.2.5条,设备房在民用建筑内或独立设备房按照《建规》第5.5.5要求。
4.3.2.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3.7.2、3.7.3
★问题198:1)地上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散口?2)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广州》1.4:按《建规》第 3.7.3 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山东》1.0.1:《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3.2.6 疏散距离
《建规》3.7.4
★问题199: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存在嵌套方式的厂房或库房,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应怎么明确,防火图示中首层疏散示意的弧线应怎样确定,二层及以上未示意嵌套房间,疏散距离计算方式是否和一层相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3:《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乌鲁木齐》五.57:嵌套房间最远点疏散距离按《建规》表3.7.4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距离控制原则及要求,附规范争议!”:疏散距离均为行走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图示方案中,A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a1+a2),B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b1+b2)。
★问题200:设置喷淋后,厂房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浙江》4.1.13: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指南》P117:1.规范规定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分别是厂房内任意一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而不是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当遇到分隔墙体或陞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各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以不考虑设备布置的遮挡。当厂房或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2.当专项工业建筑设计或防火标准有更严格要求时,厂房内的疏散距离还应符合相应专项标准的规定。3.对于附设在厂房内的办公、休息等生产辅助性用房,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对相应民用建筑疏散距离的规定。
4.3.2.7 疏散楼梯
《建规》3.8.2、3.8.7
★问题20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建规》3.8.7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3.8.2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1.1:规范条文不矛盾,3.8.7条说的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3.8.2条是的是仓库房间门的要求,一个是楼梯间门一个是房间门。
4.3.3 公共建筑
4.3.3.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202:当层数超过4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建规》修订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7.4.7条:公共建筑中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多层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北京》:首层设置了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楼梯间到外门的距离不宜过长,可掌握在15米左右。
《浙江》4.2.2:当层数超过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4.2.2)。
《武汉》4.4(1):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受条件限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较长时,可采用避难走道直通至室外。
《广州》2.5.14.14: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西安》5.12:(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7.2/5.5.29.2)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层数超过 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疏散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福建》3.6: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功能的门厅通至室外,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分隔。
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大于30m时, 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山东》2.5.1.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扩大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距离!”: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大于30m,否则,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问题203: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个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通至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广东》2.5.19.14: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间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204:楼梯在一层可以到达门厅,门厅内设置了其他功能房间,并设置了乙级防火门,门厅四周的墙上开的门均设了乙级防火门,那这个门厅是否算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局要求做扩大前室的话,门厅里就不能有其他直接有人使用的功能房间,请问怎样才是合适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0:依规执行,不建议过多房间开向扩大前室。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设扩大前室时,周围其他房间均设乙级防火门,扩大前室范围均应为交通空间,不能布置有火灾荷载的使用功能,如有其他功能,应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问题205: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4.2)、《广东》2.5.19.15.(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附图 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
问题206:部分商业建筑体量较大或为了不浪费首层对外铺位,故意扩大部分前室面积或设置的前室长度无限长,建议限制前室面积或对前室的长度进行约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江苏》1.3.3.9:前室面积一般没有限制,前室的疏散门距离楼梯疏散门长度不应大于30m。
★问题207:首层安全出口通向内庭院(内天井)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1:除开向封闭的建筑内(庭)院的门外,开向建筑中开敞内院、上人屋面或露天平台、下沉式庭院的门,只要人员能从这些区域安全通至建筑室外地面,均可以作安全出口。
《浙江》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邢台》三.九:有的设计项目因安全疏散楼梯首层出口距离室外较远,就选择较近的庭院疏散,但较小的封闭庭院并不是安全地带。只有当庭院的短边长度不小于24m、设有可进入消防车的出入口或局部开放时才可以认为符合安全疏散要求。封闭的内院或天井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问题208:《建规》5.5.17-2款和5.5.29-2款要求:“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是否仅适应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也适用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原则上,可不限楼梯间形式,同样适应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观点2: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米处”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的情况,如果上部为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即使不超过4层,首层也只能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设计并直通室外。与《图示》114页所示一致。
《浙江》4.2.1: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问题209:首层扩大前室和扩大封闭楼梯间的门是否可以保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或走道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原楼梯间门或前室门可保留。
★问题210: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的疏散门可以开向首层楼梯间扩大前室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地下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江苏》1.3.4.10:可以(除规范明确要求地上地下楼梯间需独立设置情况外)。
《指南》P327: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与建筑上部疏散楼梯的分隔,除扩大的前室外,应保证地下室的楼梯间出口不会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岀口在首层共用或共用同一个前室。因此,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均采用扩大的前室时,扩大的前室可以共用,但进出地下室的楼梯间门不应与进出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门位于同一方位。
4.3.3.2 安全疏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211:《建规》5.5.9,是否可以连续借、连环借、互相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问题212:1)数量足够时,能否借宽度?2)数量、宽度足够时,能否借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8:2.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与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疏散宽度或借用疏散距离,本质上都是借用安全出口。在执行本条时,往往有人强调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借用疏散距离,并没有借用疏散宽度,意即其他安全出口的宽度之和已经能够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只是局部区域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或者只借用安全出口的宽度,疏散距离能够全部符合要求等,意即这不是借用安全岀口,从而规避全部执行本条的要求。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认识。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分区-借用、共用安全出口,概念.规则.应用!”
★问题213:《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8:《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岀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釆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釆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岀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问题214:《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9:《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岀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问题215: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可否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替代防火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9条文说明:“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浙江》4.1.7: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福建》3.2:建筑平面中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当局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如大型商场、展厅等),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满足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要求。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4.3.3.3 局部升起
《建规》5.5.11
★问题216:《建规》第5.5.11条,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200㎡,可以适用本条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6:1、《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2、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岀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200㎡。
4.3.3.4 人员密集场所
《建规》5.5.19
★问题217:是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例如商业建筑、公共餐厅的所有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与楼梯梯段的净宽均需要不小于1.4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根据《建规》第5.5.19条及《图示》18J811-1第5.5.19条图示1要求执行。
《江苏》1.3.3.7:此处虽未提到楼梯梯段的宽度要求,但此类建筑疏散宽度计算往往都是由楼梯宽度所决定,另一方面人员密集场所如果楼梯间门宽度大于楼梯梯段宽度时,会造成楼梯间拥挤,因此疏散门与楼梯宽度应尽量匹配。
《海南》3.15:除满足《建规》规定外,根据《宿舍规》规定,宿舍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福建》3.8: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指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宿舍建筑距门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仅指首层对外的安全出口。
《指南》P26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区别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为礼堂、 体育馆、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门诊大厅、学校教学楼以及影剧院的观众厅等,不包括面积在300㎡左右的小型商店或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这些场所疏散门时,不应在疏散门的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设置台阶和门槛,以防止人群疏散过程发生意外、踏空或摔倒,导致发生踩踏、拥挤等影响疏散安全的情形。
公共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包括大部分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在建筑发生火灾并进行人员疏散时,都可能会在该疏散门内外发生人员聚集的现象。因此,尽管《新建规》第5.5.19条是针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但其他建筑物首层与疏散楼梯连通的疏散外门的门口内外1.40m范围内,均要尽量避免设置台阶。
问题218:《建规》5.5.19条中“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否包含门两侧的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19条文说明: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
4.3.3.5 疏散距离
《建规》5.5.17
★问题219:地下疏散距离应该按照《建规》的哪一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考虑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属于同一座建筑,且可能在首层共用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与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标准,比如: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指南》P255: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或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冋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髙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为商店営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广东》2.5.12:除地下车库外,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埋深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未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建规》5.5.17.1
★问题220:丁字形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每个出口方向,均应能到达安全出口;二、仅有一个方向能到达安全出口的T形走道,不宜采用;三、倒T形走道的疏散形式,应予禁止;四、特殊形式的T形疏散走道,应严格控制疏散距离。
《浙江》4.1.30、《福建》3.5:“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1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问题22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是否允许出现丁字形走道的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疏散,应考虑可能在单向走道内往返的距离;二、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不宜出现T形走道的形式,确有需要,宜按《建规》5.5.17袋形走道处理,即a+b或a+c不应超过5.5.17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
《山东》2.5.1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釆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建规》5.5.17.2
★问题222:房间嵌套是否可行?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房间嵌套(穿套)应予禁止-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的方式。
《江苏》1.3.3.15:房间嵌套设计可行,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房间符合第 5.5.17-4 条要求时按30.0m(加喷淋37.5m)计算, 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0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湖南》问题39:依据《建规》第 5.5.1 条,除特殊的功能流线联系紧密情况外,房间门应经公共空间进行疏散,不应穿套其他房间疏散。
问题223:1)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开敞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于30m(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5m)?2)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5: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m设计,应按《建规》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米),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 倍计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建规》5.5.17.3
★问题224: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的区别和设计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5、《浙江》4.1.13、《武汉》3.2、《广州》3.10:1):
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仅浙江】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的规定执行。)
《福建》3.7: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大空间当需要进行内部分隔,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采用玻璃隔墙(隔断)或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非承重轻质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
★问题22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行走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45m是定量指标,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也不得增加。
观点1: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可以增加25%。比如:浙江。
《浙江》4.1.14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观点2: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不能增加。比如:武汉、广州。
《武汉》3.2、《广州》3.10:1):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乌鲁木齐》五.2:大空间营业厅内疏散距离需按照37.5米半径覆盖范围;大房间营业厅套走道时,疏散距离(行走路线避开固定设施)按不大于45米要求执行。在此行走路线两侧视为疏散走道隔墙,应当满足《建规》表5.1.2对疏散走道隔墙的要求(墙体材料为不燃,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问题226: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规模较小时,是否可以按照《建规》5.5.17.3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其中,小房间长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大开间短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安全疏散距离。
《西安》5.10:(补充GB50016-2014中5.5.17),当厅室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
当厅室面积小于 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广东》2.5.19.19:1、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设有小房间时,疏散距离应按小房间内的最不利点进行疏散距离计算,如2.5.19.19图示一。
2、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房间内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20m(22m),疏散走道至最近安全出口的长度应小于10m(12.5m),如2.5.19.19图示二。
3、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房间内任一点≤20m(22m)时,疏散走道可按《建规》表5.5.17中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进行计算,如图2.5.19.19图示三。
《建规》5.5.17.4
问题227:“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是否一定要保证?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需要保证。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问题228: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3: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问题229:设置在商业综合体内采用背走道疏散的大空间餐饮(与中庭回廊连接的甲级防火门火灾时自动关闭,不能作为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10(12.5)米,是否有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17.4)
其他观点:无效,应控制在10(12.5)米之内。“大空间疏散模式”虽然房间内由22(27.5)米提升到30(37.5)米,但是配套的疏散走道大大缩小,使用时务必注意疏散楼梯间的布置要尽量靠近大空间。
4.3.3.6 疏散宽度
《建规》5.5.18
问题230:如果疏散楼梯间的宽度满足且大于实际所需的疏散宽度,那通往楼梯间前室的门是否必须和疏散楼梯间宽度一致还是满足总的疏散宽度就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4.2.20: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正式版已取消本条】
《乌鲁木齐》五.67:楼梯间梯段宽度、休息平台宽度、疏散门净宽应匹配。如不一致,按最小宽度计疏散宽度。
★问题231:楼梯间在首层通往前室或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净宽是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广东》2.5.19.16:规范无此规定。
《浙江》4.2.8: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问题232:地上地下疏散宽度叠加的原则和计算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字【2020】1号》
《浙江》4.2.4: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广东》2.5.19.15(4):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利用同一走道进行疏散时,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应按B1+B2最大合计宽度叠加计算。
★问题233:疏散走道有双向疏散可选择时,仍要求疏散走道宽度按总宽度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疏散走道净宽度,应根据对应疏散区域的疏散人数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确定,对于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当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合理,疏散人数均匀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按总净宽度的一半确定。
★问题234:小型多层商业建筑,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疏散人数计算疏散宽度小于3.0m,公共走廊宽度是否可以采用计算疏散宽度进行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商店规》4.3.10中,仅对大中型联排商铺提出了公共走道的最小宽度,并未对小型联排商铺提出限制)。
《江苏》1.3.3.4:可以,但公共走廊宽度不得小于商店建筑规定疏散楼梯最小净宽。
4.3.3.7 疏散宽度﹒人员密度
★问题235:餐厅、宴会厅、食堂,医院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8、《广东》2.5.19.21.6: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业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指南》P265:礼堂与多功能厅不能等同。多功能厅的人员密度可以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卡拉0K厅的人员密度确定;礼堂一般可按有固定座位场所确定疏散人数,当无固定座位时,宜根据其建筑面积按0.5人/㎡确定。当多功能厅内的疏散人数较多时,尽可能再按《本指南》表F5.15给出的疏散时间参考值验算疏散时间。
★问题236:对于足浴、卡丁车、真人 CS、游泳馆、溜冰场、健身房、门诊楼、体育健身场馆(非正式开展比赛的场馆,没有看台观众席,例如瑜伽、羽毛球、射击、乒乓球等)等规范未明确人员密度的场所,具体疏散人员数量该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希望给出通用原则)。
《江苏》1.3.3.6:规范未明确规定人员密度值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以根据相应的专项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进行取值,也可以根据设计手册、研究报告等可依据、合理的资料确定。当专项建筑设计标准未规定相应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计算方法时,应根据建筑所处位置和地区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确定。
《指南》P265:
★问题237:办公人数计算——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办公楼内健身区域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北京》: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可以由建设单位提供使用人数,作为疏散宽度计算的依据。出租出售商务型办公,每人面积指标不宜过大,消防说明中应注明每人面积指标,提供的总疏散宽度反算的人数,应标注在图纸中,注明使用人数限制。
《广州》三.2、《广东》2.5.19.21.2:(【仅广州】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不应该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健身房原则上可按办公场所疏散人数计算,若设计人能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例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也可按该依据计算最不利情况下的健身房的疏散人数。
《广州》2.5.14.12: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人数。
《浙江》4.1.4、《武汉》4.1(3):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广东》2.5.19.21.5:办公建筑疏散总宽度应按总人数计算,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9㎡/人计算。
问题238:旅馆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旅馆规》4.3.3.4中给出了部分公区的人员密度,比如宴会厅,但是有些是空白,比如宴会厅的前厅,希望能明确或给定原则)。
★问题239:餐厅(和厨房)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争议主要是设置在商业内的餐饮,按照《商店规》还是《饮食标》,确定人员密度;另外,当餐饮图纸上布置了家具时,能否按照固定座位*1.1倍,考虑人数);规范未明确(缺少厨房的人员密度)。
《北京》:根据《饮食标》,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疏散人数计算执行《建规》中商业人数计算原则。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装修座椅排布人数计算疏散人数。
《浙江》4.1.2、《武汉》4.1(1):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指南》P264:厨房面积按9.3㎡/人计算(出自NFPA101-2018)。
问题240:对于中小学校建筑,计算疏散人数时是否需要按本条款×1.1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需要,因为学校的教室内人员数量相对固定。
问题241:商业性质的博物馆,人员密度执行博物馆规范:观众高峰密度最大为0.34人/㎡),还是执行展厅规范人员密度0.75人/㎡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79:博物馆内部配套商业有没有面积限制?规范中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80:博物馆、展览厅与商业合建时,按《建规》中商业建筑执行;博物馆、展览厅独立建造时,按各自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问题242:1)商店营业厅人数计算?2)《建规》5.5.21.7与《人防规》5.1.9条不一致,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换算系数、建筑面积等计算方式,具体以哪一本规范为准?另《建规》第1.0.2条中有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建规》5.5.21.7条文说明,“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北京》、《浙江》4.1.26: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2)《乌鲁木齐》五.59:平时功能按《建规》要求执行,战时功能按《人防规》要求执行。
4.3.3.8 疏散宽度﹒百人宽度
《建规》5.5.21
★问题243:上下完全分隔后,且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百人宽度是否可以分层各自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3:但当一座建筑的下部有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则建筑中这些楼层的疏散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来确定,而上部其他部分的疏散楼梯则要按该建筑的总层数来确定:例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6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为22.8m, 一至三层为商店,四至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岀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则-至三层商店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按不小于0.75m确定,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仍应按不小于1.00m确定。
《山东》2.5.35: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问题244:中小学校人数计算——各楼层百人指标疏散净宽度采用了《建规》还是《中小学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小学校-怎样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总层数为单位。建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2.3的每100人净宽度指标适应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以总层数为单位取值,调整后的表格如下:
注:除净宽度指标调整外,相对《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原表8.2.3,本表还取消了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是因为教学建筑的楼层位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6要求:教学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福建》3.9:《中小学规》第 8.2.3条对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疏散宽度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规范是 2011 年发布,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对应的是 2006 年版的《建规》;2014 年版的《建规》已将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改为按“建筑层数”计算疏散宽度。因此,本技术规定按新版《建规》做了相应调整,同时按新版《建规》第 5.4.6条规定取消了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
《乌鲁木齐》四.21:《中小学规》第 8.2.3条疏散宽度的百人指标,在四层以上(含四层)时,为1.05m/百人;高于《建规》要求。
★问题245:中小学校未按0.60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中小学规》8.2.1条文说明“依据教育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的《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中有关中小学生体宽较1985年明显增宽0.05m的测定成果,本规范将中小学生每股人流的宽度规定为0.6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三、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四、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广东》2.5.19.27:按《中小学规》8.2.2的条文说明,疏散通道宽度应为0.60m的倍数,可以多出倍数,但不应出现半股人流。
问题246:关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每股人流提出了增加了(0~0.15)m的人体摆幅要求,与《建规》、《中小学规》不同,怎样处置各方关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执行;2、供安全疏散兼日常使用的楼梯,应同时满足《建规》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3、仅供安全疏散的楼梯,按《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防火标准执行。4、中小学校建筑,按《中小学规》执行。
4.3.3.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23
★问题247: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指南》P267: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 100m的公共建筑,当不设置避雄层时,也应适当考虑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可以結合建筑中的空中花园、防烟前室等进行设置。建筑顶层的平屋顶、裙房平屋顶符合上人屋面、消防救援等要求时,可以作为避难区域。
《北京》: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不能有除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的避难层仅能布置跃层的上层。
《武汉》4.5:避难层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设备层不能兼做避难层,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净面积应按规范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设备区域的面积。
《广东》2.3.10:规范对避难层的防火分区与疏散距离均无具体要求,但应同时满足《建规》6.4.4的相关要求。
《广东》2.5.10:不可以,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不应设置任何功能用房。
《广州》2.5.11:避难层均不可做空中花园。
问题248:是否可以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在已作废的《高规》中,要求封闭避难层(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8.3.1),由此可知,当时的规范允许采用敞开式避难层。但是,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取消了这个说法,同时要求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也就是说,不再支持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问题249:是否强制在避难层转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图示》5.5.23图示2)。
《指南》P272:疏散楼梯在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需要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在避难层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指南》P326:对于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在进出避难层处必须错位或断开,以强制引导疏散人员必须经过避难层,确保需要避难的人员不会错过避难层。在避难层之间或避难层与首层之间的疏散楼梯在其中各层仍应保持其平面位置不变。
对于设置地下、半地下室的建筑,要求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与建筑上部的疏散楼梯进行分隔,以防止地下室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上的楼梯间继续上行或上部建筑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这种分隔可以使楼梯在首层错位布置,也可以不错位布置。
《北京》:按条文说明:“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按这个原则,在楼梯间内部按照分隔地上地下楼梯的方式,加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继续向下无需通过避难区,前往避难区有楼梯间门和前室,上述做法应该可以。
★问题250:避难层人数怎样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武汉》4.7(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问题251:避难层(间)可否采用幕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根据《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2、对于不大于250m的建筑,规范未做禁止,但应注意以下要求:1、避难层(间)的围护结构,需要防止来自其他楼层的火灾危害,规范要求对外窗口需采用乙级防火窗,如幕墙等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则设置防火窗的意义不大。据此,幕墙也应达到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小时(对应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A类防火玻璃)。
问题252:避难层(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用于通风防烟,同时,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应自动关闭,是否矛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避难层(间)为相对安全区域,本身并不具备火灾风险,但需要防止外界烟气或火灾危害!2、避难层(间)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功能是平时通风或火灾初期防烟。外窗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防火窗具备手动开启和关闭功能,同时具有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自动控制关闭的功能,达到一定温度时(74℃±0.5℃),防火窗会自动关闭。实际上,达到这个温度时,通风防烟已无实际意义,这时应自动关闭防火窗,以防外部火灾烟气危害。3、综上可知,避难层(间)的外窗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功能互为补充,不矛盾!
《建规》5.5.24A
问题253: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有利于救援,因此建议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
问题254:《建规》第5.5.24A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5:《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问题255:高层病房可否选择病房兼做避难间?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加上病房原有人员面积?(上海-刘秋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阴昉:符合《建规》,但非常不合理:1、不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12.0.4条文说明:避难间的防火分隔和设施配备要足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同时靠外墙和疏散楼梯设置,以便消防救援。为充分利用避难间,在手术部这种特定场所,可以将其与平时使用的火灾危险性小的房间结合使用。2、病房属于“着火点”,不适合承担作为“临时安全区”的避难间,如果此处着火,避难间形同虚设;3、避难间内不应设置可燃装修材料(包括家具、布帘等),病房做不到这点。
4.3.3.10 辅助救援设施
《建规》5.5.22
★问题256: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 675-200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6:2.在多层、高层建筑的部分外窗、阳台部位,设置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专用滑梯等应急的辅助逃生设施,方便人员就近经较安全的下一楼层进行逃生。
3.辅助逃生设施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视建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人员特点而定。例如,日本大部分公寓均在阳台设置向下一楼层疏散的折叠逃生梯,在各类建筑的三层及以上各层设置逃生与救援窗口等。
《山东》2.5.43:《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 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4.3.4 住宅建筑
4.3.4.1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25
★问题257:住宅首层单元的安全出口: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首层共用一个扩大前室通至室外,是否可以?前室内是否允许设置住户的户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8图1及5.5.28图1续)
《建规》5.5.28条文说明:“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北京》:住宅单元首层只有单元门一个安全出口时,首层住户应设直通室外的阳台门,且应注明安防设施设置紧急情况下开启装置。剪刀梯在首层不能通过同一个出口疏散。单元门厅较大可以设两个门且门距离不小于5米时,可以认为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福建》3.16、《海南》3.2、《江西》14、《山东》2.5.20: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仅山东】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浙江》4.2.3: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
《江苏》1.3.3.10: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在公共建筑内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有关要求,在住宅建筑内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7.10条的有关要求。分别设置的两个前室在首层可以共用一个扩大前室直通室外,但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和布置可燃物,与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湖南》问题24:住宅出入口不应与物管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共用,住宅下部公建部分未达到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消防电梯无需在公建部分开门,达到设置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建规》5.5.25.2
★问题258:1)建筑高度大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准层时设置了2个疏散楼梯,一层时局部架空,其中一个疏散楼梯在架空层内,一层的住户仅一个安全出口。2)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1: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问题259: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金属爬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地下每单元不大于500平米且设一部楼梯时,有两个及以上单元时,应设连通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有一个单元时,可以执行《建规》5.5.5条,设金属爬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2.5.31: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山东》2.5.37: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 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岀口。
《山东》2.5.36: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3.4.2 安全出口﹒高低联通
《建规》5.5.26
★问题260:27m~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6图示3
1)《浙江》4.1.21: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江苏》1.2.8:规范中,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不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但组合建筑中高层住宅仅有一个单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第 8.7.6 条文说明的疏散场地面积要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邢台》三.十六:建筑层数相差不大于2层的2个单元,可在低层屋面设置联通楼梯至高层屋面;建筑层数相差大于2层的2个单元,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第5.5.26条的图示3,在低单元屋顶设置与相邻单元连通走道。
问题261:三梯六户方案,可否视为一个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六.2:《建规》5.5.25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650㎡可视为一个单元。
问题262:新公消【2016】340号文第十二条:“……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将相邻单元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条是否针对高层住宅还是包括多层住宅在内的所有单元式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6】340号》
《乌鲁木齐》五.70:该文件针对的是高层住宅。
4.3.4.3 安全出口﹒前室穿套
《建规》5.5.27
问题263: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这里的每层是指每单元还是每栋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项目中,两个前室相邻,开防火门连通,住户疏散时,需经由一个前室才能达到另外一个前室的情况。同一前室内户门超过3樘时,超出的户门加小走道和乙级门。
《广东》2.5.20.9:指同一前室的户门。
★问题264:1)高层住宅,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做法,可行吗?2)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前室串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原则上,疏散走道不可穿套消防电梯前室,但在住宅建筑中通常被许可(公共建筑应予禁止)。
《海南》3.1:安全疏散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穿越一个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进入另一个楼梯间前室的方式进行疏散。
《广州》2.5.15.4.3)、《广东》2.5.20.4.3:关于前室穿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
《湖南》问题26:高层住宅疏散时不允许经一个安全出口才能到达另一安全出口,在设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向消防前室开启,消防前室不能穿套。
《福建》3.17:开向楼梯间、前室和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住宅建筑核心筒不应采用前室互穿(前室套前室)的平面形式(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合用前室均不应穿套)。
《山东》2.5.23: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江苏》1.2.7:可行。
问题265:建筑高度小于54米的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连廊是否属于前室穿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5.5.25.2条vs《住宅设计规范》6.4.3条)。
其他观点:《住宅设计规范》6.4.3条提出的“联系廊”,是考虑高层只设一部电梯时,需提供连通方式以应对电梯检修,并非因消防原因设置。
问题266: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2)、《广东》2.5.20.4.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 2.5.8 图示 2~附图 2.5.8图示 7。
问题267: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1)、《广东》2.5.20.4.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2.5.8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详见附图2.5.8图示15。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2020:建筑核心筒-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要求!”:本专题认为,进入前室超过三户,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不得采用短走道方式规避。
4.3.4.4 疏散距离
《建规》5.5.29
★问题268: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4:没有。
《山东》2.9.9: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建规》5.5.29注4
★问题269:复式住宅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至复式上层的最远房间外的阳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计算至“室内”最远点,不含阳台或露台。
★问题270:局部设置喷淋后,套内局部的疏散距离是否*1.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83:全楼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其疏散距离可以按规范要求增加25%。当仅某一套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套内的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对于独立式单户住宅建筑,户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户内疏散距离也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4.3.4.5 疏散宽度
《建规》5.5.30
★问题271:1)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2)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1.10m的净宽来控制?——审图公司要求高层住宅的首层外门按照1.2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是否需要保证1.1米?”:在疏散楼梯等竖向疏散路径上,人员集聚容易产生踩踏事故,因此,其下游净宽度不宜小于上游宽度,虽然规范没有对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提出要求,考虑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因此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也不宜小于1.1米。
《江苏》1.2.2: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3.4.6 疏散楼梯
★问题272: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否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78:4,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股设置电梯,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见图3.6.2。受平面局限的楼层,可将每层入户前的区域延伸至封闭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因而该层的户门应全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表面看起来,该层的疏散楼梯仍是敞开楼梯间,参见图5.6.3,但是这种做法的实际防火性能较低,工程中要尽量避免。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4.3.4.7 三合一前室
《建规》5.5.28.4
问题273:33~54米的住宅每单元超过三户时住宅户门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5:依据《建规》第5.5.27条和第5.5.28条条文说明,高层住宅单元户数不大于三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相连通道。
《湖南》问题27:依据《建规》第5.5.27条,单一安全疏散出口要求的住宅不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消防前室,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经短走道通至楼梯间消防前室疏散。
4.3.4.8 防火门
《建规》5.5.27.1、5.5.27.2
问题274:《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30: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釆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4.3.4.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31
★问题275:1)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是否需要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2)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不是仅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根据“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避难间的设置,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本文虽然是针对住宅建筑的复函,也同样适应公共建筑。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做严格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医疗(养老)建筑中,避难间并不强制要求两个面靠外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可能确实不具备两个朝向的条件。个人认为,这类避难间的面积较小,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可按《图示》5.5.24的要求处置,只需在一个朝向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2.0㎡即可。
《江苏》1.2.5:1)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应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2)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道。
《广东》2.5.20.8:避难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需要连通。
《建规》5.5.32
★问题276:住宅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避难间?其外窗有无面积要求?是否考虑兼做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20.3: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
《湖南》问题44:《建规》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可设置在卫生间,其门与外窗满足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考虑外窗的消防救援要求,但应满足外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浙江》3.4.9:《建规》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厨房内存在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来就是火灾多发点,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确不宜作为安全间使用。卫生间有水源和湿巾,这是作为安全间的优势,但卫生间和厨房都是使用非常频繁的房间,防火门相对笨重,防水性能不佳,实际应用中,采用防火门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不采用防火门,则安全性能将大打折扣,这是必须考虑的实际因素。依此,厨房和卫生间确不宜作为安全间。
★问题277: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指南》P28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设置了避难层,但避难层之间仍有多层没有避难场所。因此,只要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4m,无论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具有一间符合防火避难要求的房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避难层(间)的其他空间,除设备用房外还可以用作其他功能房间吗?
当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通常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在住宅建筑中,避难人数较少,其他空间除设备间外,可能还会存在空余空间,在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后,可用于其他功能,比如作为跃层户型空间。(参《建规》图示 5.5.31)
《山东》2.5.15.1: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釆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福建》3.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除设备间和设备管道区外,不应设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可局部设置跃式住宅的跃层,但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广州》2.5.15.2、《广东》2.5.20.2: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 2.5.7。
★问题278:满足《建规》第5.5.32条的住宅“安全间”外窗,如果部分住户未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是否可以?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的凹口处是否可以?凹口区域的深度和宽度有无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1、住宅建筑的安全间,应处于有利救援的位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2、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3、在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
《指南》P265:避难区域应与消防救援场地对应,便于外部施救。
《指南》P2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无论其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设置一间可用于火灾时临时避难的房间。该房间应靠外墙,并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由于首层具有较好的疏散条件,人员可以不经过楼梯间而直接到室外,因而住宅建筑的首层可以不设置需符合此要求的房间。
3.户内兼做避难的房间门,要尽量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或至少具有1.00h的耐火完整性,兼作避难的房间应具有可开启的外窗,该外窗可以不采用防火窗,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完整性,且耐火时间不宜低于1.00h。有关外窗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的规定。由于该外窗不是防火窗,因而不需要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但在避难时应可以手动开关。其他防火要求应与相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一致。
《山东》2.2.8:2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山东》2.5.15.2: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乌鲁木齐》五.24:有条件设置在登高场地一侧,厨房不可作为上述“安全间”。
★问题279:高层住宅避难间的窗在门窗大样图上注明“断热铝合金窗单框”有误,注明“乙级”有误。实际使用过程中,乙级防火窗因为是钢制而存在严重的冷桥现象,室内窗口结露结霜,设计中做法不一,有设双层窗的,也有提出此窗需既满足防火要求,又满足节能要求的。能否给个统一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29:经与市质监站消防验收科会商确认:目前新疆市场没有同时满足节能与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产品;有反馈内地市场有,需要按照国家规范执行;但在无产品相匹配情况下,建议采用双层窗设计。
4.3.4.10 敞开连廊﹒防火间距
★问题280: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2.0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房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1h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2.3.17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 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 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浙江》2.3.18:住宅内天井部位可设置不超过2个方向的宽度不大于1.2m的不燃性挑板,但应满足在计算内天井宽度时,设置挑板的方向扣除挑板宽度后净尺寸不小于2m。(附图 2.3.18)。
《江苏》1.2.1:天井侧向的厨房窗与连廊开口内侧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0m,当不大于2.0m时,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天井侧向其他房间窗与连廊开口直线距离不小于1.0m。对空调机位可不做距离要求。楼梯间外窗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4.1-1条1.00m的要求。
《福建》4.2:住宅建筑的天井应按图 4.2(A≥2.0m,B≥A 且≥2.5m,C≤A /3)设计。敞开式外廊两侧的栏杆,除底部设置高度100mm的反口外,应采用通透式栏杆。
《江西》13:由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疏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江西》15: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2.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时,距离不限。
《西安》6.6: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设置成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不应小于 4m;设置的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应小于 2.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依通用规则,处置建筑防火间距争议!”:针对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本文认为:依连廊风险等级,可将连廊分为走道连廊和前室连廊,统一处置防火间距要求!
1、作为疏散走道的连廊,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的门窗洞口无严格要求,这类连廊与住宅门窗洞口保持合适安全间距即可。
示例所示方案,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2、当连廊作为前室或前室连通区域时,应视为相对安全区域,须考虑合理的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可参考第一章有关“迎火面·侧火面”的论述!
问题281:《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1(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度6m,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6m?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6m(中间可以有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6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1: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当连廊上的柱子、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电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总宽度不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时,可忽略不计。
问题282:《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第8.7.5条,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2: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 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0 m(详 DGJ32/J26-2017 第 8.7.5条的条文说明)。
问题283: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乌鲁木齐》六.3:在将此平面视为一个单元的前提下,此室外通道为疏散外廊,不适用建规6.6.4条;可在新疆地区使用,相关设计依规即可。
问题284: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探讨!”:
1)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2)连廊作为前室,图3的连廊作为前室通往楼梯间的一部分,这两种图示的连廊,风险等级和前室相当,应视为相对安全区域,须考虑合理的安全间距,可参照规范图示“回字形”建筑平面示例,h2≥6m(有争议)。
4.3.1.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178: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山东》2.5.3:《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釆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4.3.1.2 安全出口﹒分散设置
《建规》5.5.2
问题179:1)分散设置安全出口变成强条,是否合适?2)双向疏散怎样量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指南》P113:《建规》第3.7.1条规定了厂房和厂房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双向疏散的原则,要求能保证一座厂房或其中的每个防火分区(包括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均具备不少于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为相邻两安全出口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包含折线段。有关单向疏散,双向疏散、多向疏散和2个安全出口最近距离(L≥ 5.0m)的含义示意,参见图3.2.8。
一般,房间最远点至最近两个疏散门的连线之间的夹角大于45°,或者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最长对角线的一半时,可以认为这两个疏散门是处于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上,即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参见图5-41。在设计时,不能硬套两个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这个规定去设置疏散门,而要从避免所设置的出口在实际使用时只起一个岀口的作用来考虑。
★问题180: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如何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有些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对《建规》第5.5.2条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常为5.0m是哪到哪的距离产生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三、“5m间距”的实质及目的:1、控制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间距,目的是使人员在火灾时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为此,应将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均匀分散设置在建筑平面的不同方位。2、如果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太近,集中向同一方向疏散,实质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在计算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时,如安全出口(疏散门)带有仅供自已使用的短走道,则应延伸至公共走道出口位置。(如下图: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该是a,不应是a+b,也不应该是c。)
★问题181:室外的距离是否需要满足5.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1、通常情况下,5米间距的原则是“对内不对外”,出口外侧应尽量分散,但一般不受严格的距离限制。2、人员到达室外以后,可认为已抵达安全区域,不再受到火灾威胁,两个安全出口应尽量分散,但小于5m并不违规。
《广东》2.5.6:疏散走道外廊的宽度(B)不应小于1.2m,室外平台及外廊疏散走道的宽度及疏散距离计算均应从满足室外安全区域的边缘算起(2.5.6图示三)。
(1)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但设有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室外楼梯,且楼梯可疏散至首层地面,则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2.5.6图示一)。
(2)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且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房间开向室外平台的两扇门仅可以视作疏散出口,室外平台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不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但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开向外廊及室外平台的两扇疏散门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
《乌鲁木齐》五.39:室内、室外均需满足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水平距离的要求。
★问题182: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3: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183:商业建筑仅核算了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未考虑单个疏散楼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建筑面积所需要的疏散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其他观点:疏散宽度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宽度。应均匀分散布置疏散出口。
4.3.1.3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8
★问题184:《建规》5.5.8,是否必须是独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是否有可能在限制总规模和增加附加条件的前提下,许可5.5.8图示3的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建规》5.5.8图示的隐与忧!”:1、规范条文应该是指独立的单座建筑,但2018版的5.5.8《图示》3却允许采用部分隔离的方式,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2、2018版图示的做法,容易引发极端方案,如下图所示,一座建筑的多个单元扩展,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存在很大风险。
《福建》3.1: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元(一~三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当每个建筑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建筑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建筑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西安》5.9:(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层数不超过3层且满足表 5.5.8规定的别墅类民宿,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问题185:《建规》5.5.8,当按照《建规》1.0.4做了防火分隔后,并控制了总建筑规模时,联排商铺是否可以每个商铺只设置一部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237:【设计要点】5.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也可以按照上述条件确定该小型公共设施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数量。
《山东》2.5.5:1、《建规》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2、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4、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广东》2.5.13:当多段为一栋不能完全分隔的三层建筑时,不可以设置一部楼梯。当每段之间均能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相当于多栋贴临建筑,同时每段均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可每段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建筑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采用防火墙与2.0h的楼板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且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小型公共设施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疏散楼梯应同时满足规范对该建筑功能疏散楼梯类型的要求。
★问题186:《建规》5.5.8,仅首层超200㎡,可否只设置一部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广州》1.5: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
《浙江》4.1.18:《建规》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的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规》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建规》5.5.5
★问题187:1)地下停车库中超过50㎡的电梯厅时,仅设置了一个疏散门?2)在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是否属于设备机房?不超过200㎡,可否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5“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4.3.1.4 安全出口﹒通至屋面
《建规》5.5.3
★问题188:《建规》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该如何把握?:2层办公楼执行吗?6层住宅执行吗?——《指南》中说明三层(15米)以下可以不出屋面,四层及以上应出屋面,规范能否明确,图纸审查人员认为二层及以上都应该出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2.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高低,其疏散楼梯均要尽量通至建筑的可上入屋面。一般2层~3层的建筑,由于竖向疏散距离短,其疏散楼梯间可以不通至屋面。对于层数大于3层的坡屋顶建筑,要视建筑的使用人数和人员的行为能力等特点,尽可能考虑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当一座建筑只有1座疏散楼梯时,要设法使其通至建筑屋面。将疏散楼梯通至建筑的屋面不是目的,而是为人员安全远离着火楼层、着火区域或着火建筑提供一条途径。因此,如果设计要求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则还应在屋顶设置必要面积的人员避难停留场地与逃往其他相邻建筑或地面的设施。例如,设置使人员能到达其他建筑屋面的天桥或通至地面的室外楼梯,或通过屋面可以到达公共建筑中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或居住建筑中其他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等的设施。
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顶一侧开启。为方便逃生者识别和选择,在每层疏散梯人口处应设置标明该楼梯是否可通达屋面的明显标识。
《乌鲁木齐》五.16:“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
《山东》2.5.6: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 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N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问题189:《建规》5.5.3,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是否有数量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建筑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间没有数量限制,但有条件时要尽可能将所有疏散楼梯均通至屋面,以形成每座楼梯竖向均具备双向疏散条件,为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多提供一条逃生出路。
问题190:《建规》5.5.3,只有一部楼梯间通向屋面时,该屋面是否需要考虑避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上人屋面-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对于仅有一个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情况,到达屋顶的人员没有其他疏散途径,屋顶应具备临时避难功能。具备临时避难功能的上人屋面,需要有满足临时避难要求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面积可参照避难层的面积指标计算,场地应避开门窗洞口。
《指南》P233: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后,规范没有统一要求此屋面上的避难面积。屋面上可供人员临时安全停留的而积,取决于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可能经过这些楼梯到达屋面进行避难的人数,一般可以按进入一部楼梯中疏散总人数的1/4来确定屋面上的避难面积,每人的避难面积可以按0.2㎡计算。通常.平屋面为较大开敞面积的场所,并且还具有其他设施以保证人员尽快离开着火建筑,因而,不需要对此进行硬性约束,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对于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建筑或具有多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通至屋面的楼梯可以通过屋面连通至该建筑中其他更安全的疏散楼梯间,使人员能够通过这些楼梯间安全到达地面。
4.3.1.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191:地下设备机房的防火分区在1000㎡以下时,能否设置一部本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另一个安全出口借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浙江》4.1.25: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浙江》4.1.9: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3.11:可以,但应符合《建规》5.5.9的相关规定。
《建规》5.5.15
★问题192:其中一个疏散门是否可以借用相邻房间(房间嵌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另有规定的除外);2、符合《建规》第5.5.15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2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广东》2.5.15:同一防火分区,可以借用相同功能的房间疏散至相邻房间,但不应借用有储藏功能的房间。同时不应借用相邻房间疏散至其他防火分区,借用其他防火分区时,应经过公共疏散走道或公共空间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安全疏散路径-概论!”:人员从室内房间疏散,应确保风险逐级递减,不应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如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方式。当室内房间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时,内部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经过另一个危险区域才能到达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存在一定风险。关键是,如果外部房间起火,将直接阻断内部房间的安全疏散,因此,这种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不应许可。
4.3.1.6 自动扶梯和电梯
《建规》5.5.4
★问题193:自动扶梯和电梯是否可以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分区应⾄少设置⼀部可⽤于⽕灾时⼈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载重量不应⼩于1300kg,速度不应⼩于 5m/s;3、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电话分机;4、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保护措施。当采⽤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 IPX6MS的要求;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规》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指南》P233:对于设置在露天下沉式广场内、直接从下沉式广场通至室外地面的自动扶梯, 可以考虑其部分疏散能力,并将其计入疏散设施,但在下沉式广场内还必须要有室外疏散楼梯。这是因为下沉式广场可作为避难场所,人员的疏散方向单一且自动扶梯的运行方向与人员逃生方向一致。
4.3.2 工业建筑
4.3.2.1 建筑定性
★问题194:厂房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仅为此厂房服务用),该区域的疏散要求(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等),按厂房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3.4.1条文说明中已经明确了“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江苏》1.1.21:此区域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附属在厂房仓库的办公室(休息室),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原则上,其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建筑防火要求,应按厂房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对于办公室(休息室)部分,应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的要求复核,执行相对较高的标准。
4.3.2.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建规》3.8.2
★问题195:《建规》第3.8.2条的“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还是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图示》已经表达清楚,问题已解决)。
《指南》P123:
《浙江》4.1.23:《建规》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4.3.2.3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问题196: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规》第 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疏散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5:丁、戊类厂房可以使用敞开楼梯间,但由于此类厂房占地面积都比较大,疏散距离不限,为安全起见,4 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3.2.4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5
★问题197: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条文 3.7.2.6 已经统一为按 200 ㎡考虑设备房)。
《江苏》1.1.14:应分别按照设备房是位于厂房内还是民用建筑内来考虑安全出口设置,设备房在厂房内按《建规》第3.7.2.5条,设备房在民用建筑内或独立设备房按照《建规》第5.5.5要求。
4.3.2.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3.7.2、3.7.3
★问题198:1)地上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散口?2)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广州》1.4:按《建规》第 3.7.3 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山东》1.0.1:《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3.2.6 疏散距离
《建规》3.7.4
★问题199: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存在嵌套方式的厂房或库房,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应怎么明确,防火图示中首层疏散示意的弧线应怎样确定,二层及以上未示意嵌套房间,疏散距离计算方式是否和一层相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3:《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乌鲁木齐》五.57:嵌套房间最远点疏散距离按《建规》表3.7.4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距离控制原则及要求,附规范争议!”:疏散距离均为行走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图示方案中,A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a1+a2),B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b1+b2)。
★问题200:设置喷淋后,厂房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浙江》4.1.13: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指南》P117:1.规范规定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分别是厂房内任意一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而不是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当遇到分隔墙体或陞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各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以不考虑设备布置的遮挡。当厂房或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2.当专项工业建筑设计或防火标准有更严格要求时,厂房内的疏散距离还应符合相应专项标准的规定。3.对于附设在厂房内的办公、休息等生产辅助性用房,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对相应民用建筑疏散距离的规定。
4.3.2.7 疏散楼梯
《建规》3.8.2、3.8.7
★问题20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建规》3.8.7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3.8.2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1.1:规范条文不矛盾,3.8.7条说的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3.8.2条是的是仓库房间门的要求,一个是楼梯间门一个是房间门。
4.3.3 公共建筑
4.3.3.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202:当层数超过4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建规》修订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7.4.7条:公共建筑中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多层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北京》:首层设置了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楼梯间到外门的距离不宜过长,可掌握在15米左右。
《浙江》4.2.2:当层数超过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4.2.2)。
《广州》2.5.14.14: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西安》5.12:(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7.2/5.5.29.2)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层数超过 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疏散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福建》3.6: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功能的门厅通至室外,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分隔。
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大于30m时, 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山东》2.5.1.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扩大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距离!”: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大于30m,否则,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问题203: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个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通至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广东》2.5.19.14: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间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204:楼梯在一层可以到达门厅,门厅内设置了其他功能房间,并设置了乙级防火门,门厅四周的墙上开的门均设了乙级防火门,那这个门厅是否算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局要求做扩大前室的话,门厅里就不能有其他直接有人使用的功能房间,请问怎样才是合适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0:依规执行,不建议过多房间开向扩大前室。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设扩大前室时,周围其他房间均设乙级防火门,扩大前室范围均应为交通空间,不能布置有火灾荷载的使用功能,如有其他功能,应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问题205: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4.2)、《广东》2.5.19.15.(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附图 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
问题206:部分商业建筑体量较大或为了不浪费首层对外铺位,故意扩大部分前室面积或设置的前室长度无限长,建议限制前室面积或对前室的长度进行约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江苏》1.3.3.9:前室面积一般没有限制,前室的疏散门距离楼梯疏散门长度不应大于30m。
★问题207:首层安全出口通向内庭院(内天井)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1:除开向封闭的建筑内(庭)院的门外,开向建筑中开敞内院、上人屋面或露天平台、下沉式庭院的门,只要人员能从这些区域安全通至建筑室外地面,均可以作安全出口。
《浙江》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邢台》三.九:有的设计项目因安全疏散楼梯首层出口距离室外较远,就选择较近的庭院疏散,但较小的封闭庭院并不是安全地带。只有当庭院的短边长度不小于24m、设有可进入消防车的出入口或局部开放时才可以认为符合安全疏散要求。封闭的内院或天井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问题208:《建规》5.5.17-2款和5.5.29-2款要求:“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是否仅适应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也适用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原则上,可不限楼梯间形式,同样适应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观点2: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米处”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的情况,如果上部为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即使不超过4层,首层也只能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设计并直通室外。与《图示》114页所示一致。
★问题209:首层扩大前室和扩大封闭楼梯间的门是否可以保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或走道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原楼梯间门或前室门可保留。
★问题210: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的疏散门可以开向首层楼梯间扩大前室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地下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江苏》1.3.4.10:可以(除规范明确要求地上地下楼梯间需独立设置情况外)。
《指南》P327: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与建筑上部疏散楼梯的分隔,除扩大的前室外,应保证地下室的楼梯间出口不会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岀口在首层共用或共用同一个前室。因此,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均采用扩大的前室时,扩大的前室可以共用,但进出地下室的楼梯间门不应与进出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门位于同一方位。
4.3.3.2 安全疏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211:《建规》5.5.9,是否可以连续借、连环借、互相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问题212:1)数量足够时,能否借宽度?2)数量、宽度足够时,能否借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8:2.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与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疏散宽度或借用疏散距离,本质上都是借用安全出口。在执行本条时,往往有人强调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借用疏散距离,并没有借用疏散宽度,意即其他安全出口的宽度之和已经能够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只是局部区域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或者只借用安全出口的宽度,疏散距离能够全部符合要求等,意即这不是借用安全岀口,从而规避全部执行本条的要求。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认识。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分区-借用、共用安全出口,概念.规则.应用!”
★问题213:《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8:《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岀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釆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釆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岀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问题214:《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9:《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岀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问题215: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可否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替代防火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9条文说明:“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浙江》4.1.7: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福建》3.2:建筑平面中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当局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如大型商场、展厅等),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满足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要求。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4.3.3.3 局部升起
《建规》5.5.11
★问题216:《建规》第5.5.11条,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200㎡,可以适用本条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6:1、《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2、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岀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200㎡。
4.3.3.4 人员密集场所
《建规》5.5.19
★问题217:是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例如商业建筑、公共餐厅的所有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与楼梯梯段的净宽均需要不小于1.4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根据《建规》第5.5.19条及《图示》18J811-1第5.5.19条图示1要求执行。
《海南》3.15:除满足《建规》规定外,根据《宿舍规》规定,宿舍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福建》3.8: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指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宿舍建筑距门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仅指首层对外的安全出口。
《指南》P26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区别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为礼堂、 体育馆、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门诊大厅、学校教学楼以及影剧院的观众厅等,不包括面积在300㎡左右的小型商店或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这些场所疏散门时,不应在疏散门的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设置台阶和门槛,以防止人群疏散过程发生意外、踏空或摔倒,导致发生踩踏、拥挤等影响疏散安全的情形。
公共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包括大部分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在建筑发生火灾并进行人员疏散时,都可能会在该疏散门内外发生人员聚集的现象。因此,尽管《新建规》第5.5.19条是针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但其他建筑物首层与疏散楼梯连通的疏散外门的门口内外1.40m范围内,均要尽量避免设置台阶。
问题218:《建规》5.5.19条中“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否包含门两侧的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19条文说明: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
4.3.3.5 疏散距离
《建规》5.5.17
★问题219:地下疏散距离应该按照《建规》的哪一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考虑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属于同一座建筑,且可能在首层共用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与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标准,比如: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指南》P255: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或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冋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髙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为商店営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广东》2.5.12:除地下车库外,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埋深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未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建规》5.5.17.1
★问题220:丁字形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每个出口方向,均应能到达安全出口;二、仅有一个方向能到达安全出口的T形走道,不宜采用;三、倒T形走道的疏散形式,应予禁止;四、特殊形式的T形疏散走道,应严格控制疏散距离。
《浙江》4.1.30、《福建》3.5:“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1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问题22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是否允许出现丁字形走道的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疏散,应考虑可能在单向走道内往返的距离;二、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不宜出现T形走道的形式,确有需要,宜按《建规》5.5.17袋形走道处理,即a+b或a+c不应超过5.5.17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
《山东》2.5.1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釆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建规》5.5.17.2
★问题222:房间嵌套是否可行?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房间嵌套(穿套)应予禁止-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的方式。
《江苏》1.3.3.15:房间嵌套设计可行,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房间符合第 5.5.17-4 条要求时按30.0m(加喷淋37.5m)计算, 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0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湖南》问题39:依据《建规》第 5.5.1 条,除特殊的功能流线联系紧密情况外,房间门应经公共空间进行疏散,不应穿套其他房间疏散。
问题223:1)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开敞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于30m(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5m)?2)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5: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m设计,应按《建规》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米),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 倍计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建规》5.5.17.3
★问题224: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的区别和设计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5、《浙江》4.1.13、《武汉》3.2、《广州》3.10:1):
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仅浙江】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的规定执行。)
《福建》3.7: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大空间当需要进行内部分隔,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采用玻璃隔墙(隔断)或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非承重轻质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
★问题22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行走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45m是定量指标,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也不得增加。
观点1: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可以增加25%。比如:浙江。
《浙江》4.1.14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观点2: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不能增加。比如:武汉、广州。
《武汉》3.2、《广州》3.10:1):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乌鲁木齐》五.2:大空间营业厅内疏散距离需按照37.5米半径覆盖范围;大房间营业厅套走道时,疏散距离(行走路线避开固定设施)按不大于45米要求执行。在此行走路线两侧视为疏散走道隔墙,应当满足《建规》表5.1.2对疏散走道隔墙的要求(墙体材料为不燃,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问题226: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规模较小时,是否可以按照《建规》5.5.17.3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其中,小房间长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大开间短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安全疏散距离。
《西安》5.10:(补充GB50016-2014中5.5.17),当厅室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
当厅室面积小于 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广东》2.5.19.19:1、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设有小房间时,疏散距离应按小房间内的最不利点进行疏散距离计算,如2.5.19.19图示一。
《建规》5.5.17.4
问题227:“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是否一定要保证?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需要保证。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问题228: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3: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问题229:设置在商业综合体内采用背走道疏散的大空间餐饮(与中庭回廊连接的甲级防火门火灾时自动关闭,不能作为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10(12.5)米,是否有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17.4)
其他观点:无效,应控制在10(12.5)米之内。“大空间疏散模式”虽然房间内由22(27.5)米提升到30(37.5)米,但是配套的疏散走道大大缩小,使用时务必注意疏散楼梯间的布置要尽量靠近大空间。
4.3.3.6 疏散宽度
《建规》5.5.18
问题230:如果疏散楼梯间的宽度满足且大于实际所需的疏散宽度,那通往楼梯间前室的门是否必须和疏散楼梯间宽度一致还是满足总的疏散宽度就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4.2.20: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正式版已取消本条】
《乌鲁木齐》五.67:楼梯间梯段宽度、休息平台宽度、疏散门净宽应匹配。如不一致,按最小宽度计疏散宽度。
★问题231:楼梯间在首层通往前室或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净宽是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广东》2.5.19.16:规范无此规定。
《浙江》4.2.8: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问题232:地上地下疏散宽度叠加的原则和计算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字【2020】1号》
《浙江》4.2.4: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广东》2.5.19.15(4):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利用同一走道进行疏散时,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应按B1+B2最大合计宽度叠加计算。
★问题233:疏散走道有双向疏散可选择时,仍要求疏散走道宽度按总宽度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疏散走道净宽度,应根据对应疏散区域的疏散人数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确定,对于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当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合理,疏散人数均匀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按总净宽度的一半确定。
★问题234:小型多层商业建筑,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疏散人数计算疏散宽度小于3.0m,公共走廊宽度是否可以采用计算疏散宽度进行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商店规》4.3.10中,仅对大中型联排商铺提出了公共走道的最小宽度,并未对小型联排商铺提出限制)。
《江苏》1.3.3.4:可以,但公共走廊宽度不得小于商店建筑规定疏散楼梯最小净宽。
4.3.3.7 疏散宽度﹒人员密度
★问题235:餐厅、宴会厅、食堂,医院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8、《广东》2.5.19.21.6: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业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指南》P265:礼堂与多功能厅不能等同。多功能厅的人员密度可以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卡拉0K厅的人员密度确定;礼堂一般可按有固定座位场所确定疏散人数,当无固定座位时,宜根据其建筑面积按0.5人/㎡确定。当多功能厅内的疏散人数较多时,尽可能再按《本指南》表F5.15给出的疏散时间参考值验算疏散时间。
★问题236:对于足浴、卡丁车、真人 CS、游泳馆、溜冰场、健身房、门诊楼、体育健身场馆(非正式开展比赛的场馆,没有看台观众席,例如瑜伽、羽毛球、射击、乒乓球等)等规范未明确人员密度的场所,具体疏散人员数量该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希望给出通用原则)。
《江苏》1.3.3.6:规范未明确规定人员密度值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以根据相应的专项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进行取值,也可以根据设计手册、研究报告等可依据、合理的资料确定。当专项建筑设计标准未规定相应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计算方法时,应根据建筑所处位置和地区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确定。
《指南》P265:
★问题237:办公人数计算——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办公楼内健身区域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北京》: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可以由建设单位提供使用人数,作为疏散宽度计算的依据。出租出售商务型办公,每人面积指标不宜过大,消防说明中应注明每人面积指标,提供的总疏散宽度反算的人数,应标注在图纸中,注明使用人数限制。
《广州》三.2、《广东》2.5.19.21.2:(【仅广州】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不应该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健身房原则上可按办公场所疏散人数计算,若设计人能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例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也可按该依据计算最不利情况下的健身房的疏散人数。
《广州》2.5.14.12: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人数。
《浙江》4.1.4、《武汉》4.1(3):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广东》2.5.19.21.5:办公建筑疏散总宽度应按总人数计算,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9㎡/人计算。
问题238:旅馆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旅馆规》4.3.3.4中给出了部分公区的人员密度,比如宴会厅,但是有些是空白,比如宴会厅的前厅,希望能明确或给定原则)。
★问题239:餐厅(和厨房)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争议主要是设置在商业内的餐饮,按照《商店规》还是《饮食标》,确定人员密度;另外,当餐饮图纸上布置了家具时,能否按照固定座位*1.1倍,考虑人数);规范未明确(缺少厨房的人员密度)。
《北京》:根据《饮食标》,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疏散人数计算执行《建规》中商业人数计算原则。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装修座椅排布人数计算疏散人数。
《浙江》4.1.2、《武汉》4.1(1):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指南》P264:厨房面积按9.3㎡/人计算(出自NFPA101-2018)。
问题240:对于中小学校建筑,计算疏散人数时是否需要按本条款×1.1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需要,因为学校的教室内人员数量相对固定。
问题241:商业性质的博物馆,人员密度执行博物馆规范:观众高峰密度最大为0.34人/㎡),还是执行展厅规范人员密度0.75人/㎡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79:博物馆内部配套商业有没有面积限制?规范中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80:博物馆、展览厅与商业合建时,按《建规》中商业建筑执行;博物馆、展览厅独立建造时,按各自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问题242:1)商店营业厅人数计算?2)《建规》5.5.21.7与《人防规》5.1.9条不一致,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换算系数、建筑面积等计算方式,具体以哪一本规范为准?另《建规》第1.0.2条中有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建规》5.5.21.7条文说明,“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北京》、《浙江》4.1.26: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2)《乌鲁木齐》五.59:平时功能按《建规》要求执行,战时功能按《人防规》要求执行。
4.3.3.8 疏散宽度﹒百人宽度
《建规》5.5.21
★问题243:上下完全分隔后,且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百人宽度是否可以分层各自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3:但当一座建筑的下部有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则建筑中这些楼层的疏散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来确定,而上部其他部分的疏散楼梯则要按该建筑的总层数来确定:例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6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为22.8m, 一至三层为商店,四至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岀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则-至三层商店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按不小于0.75m确定,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仍应按不小于1.00m确定。
《山东》2.5.35: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问题244:中小学校人数计算——各楼层百人指标疏散净宽度采用了《建规》还是《中小学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小学校-怎样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总层数为单位。建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2.3的每100人净宽度指标适应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以总层数为单位取值,调整后的表格如下:
《福建》3.9:《中小学规》第 8.2.3条对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疏散宽度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规范是 2011 年发布,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对应的是 2006 年版的《建规》;2014 年版的《建规》已将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改为按“建筑层数”计算疏散宽度。因此,本技术规定按新版《建规》做了相应调整,同时按新版《建规》第 5.4.6条规定取消了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
《乌鲁木齐》四.21:
★问题245:中小学校未按0.60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中小学规》8.2.1条文说明“依据教育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的《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中有关中小学生体宽较1985年明显增宽0.05m的测定成果,本规范将中小学生每股人流的宽度规定为0.6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三、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四、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广东》2.5.19.27:按《中小学规》8.2.2的条文说明,疏散通道宽度应为0.60m的倍数,可以多出倍数,但不应出现半股人流。
问题246:关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每股人流提出了增加了(0~0.15)m的人体摆幅要求,与《建规》、《中小学规》不同,怎样处置各方关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执行;2、供安全疏散兼日常使用的楼梯,应同时满足《建规》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3、仅供安全疏散的楼梯,按《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防火标准执行。4、中小学校建筑,按《中小学规》执行。
4.3.3.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23
★问题247: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指南》P267: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 100m的公共建筑,当不设置避雄层时,也应适当考虑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可以結合建筑中的空中花园、防烟前室等进行设置。建筑顶层的平屋顶、裙房平屋顶符合上人屋面、消防救援等要求时,可以作为避难区域。
《北京》: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不能有除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的避难层仅能布置跃层的上层。
《武汉》4.5:避难层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设备层不能兼做避难层,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净面积应按规范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设备区域的面积。
《广东》2.3.10:规范对避难层的防火分区与疏散距离均无具体要求,但应同时满足《建规》6.4.4的相关要求。
《广东》2.5.10:不可以,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不应设置任何功能用房。
《广州》2.5.11:避难层均不可做空中花园。
问题248:是否可以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在已作废的《高规》中,要求封闭避难层(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8.3.1),由此可知,当时的规范允许采用敞开式避难层。但是,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取消了这个说法,同时要求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也就是说,不再支持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问题249:是否强制在避难层转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图示》5.5.23图示2)。
《指南》P326:对于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在进出避难层处必须错位或断开,以强制引导疏散人员必须经过避难层,确保需要避难的人员不会错过避难层。在避难层之间或避难层与首层之间的疏散楼梯在其中各层仍应保持其平面位置不变。
对于设置地下、半地下室的建筑,要求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与建筑上部的疏散楼梯进行分隔,以防止地下室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上的楼梯间继续上行或上部建筑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这种分隔可以使楼梯在首层错位布置,也可以不错位布置。
《北京》:按条文说明:“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按这个原则,在楼梯间内部按照分隔地上地下楼梯的方式,加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继续向下无需通过避难区,前往避难区有楼梯间门和前室,上述做法应该可以。
★问题250:避难层人数怎样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武汉》4.7(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问题251:避难层(间)可否采用幕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根据《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2、对于不大于250m的建筑,规范未做禁止,但应注意以下要求:1、避难层(间)的围护结构,需要防止来自其他楼层的火灾危害,规范要求对外窗口需采用乙级防火窗,如幕墙等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则设置防火窗的意义不大。据此,幕墙也应达到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小时(对应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A类防火玻璃)。
问题252:避难层(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用于通风防烟,同时,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应自动关闭,是否矛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避难层(间)为相对安全区域,本身并不具备火灾风险,但需要防止外界烟气或火灾危害!2、避难层(间)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功能是平时通风或火灾初期防烟。外窗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防火窗具备手动开启和关闭功能,同时具有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自动控制关闭的功能,达到一定温度时(74℃±0.5℃),防火窗会自动关闭。实际上,达到这个温度时,通风防烟已无实际意义,这时应自动关闭防火窗,以防外部火灾烟气危害。3、综上可知,避难层(间)的外窗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功能互为补充,不矛盾!
《建规》5.5.24A
问题253: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有利于救援,因此建议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
问题254:《建规》第5.5.24A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5:《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问题255:高层病房可否选择病房兼做避难间?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加上病房原有人员面积?(上海-刘秋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阴昉:符合《建规》,但非常不合理:1、不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12.0.4条文说明:避难间的防火分隔和设施配备要足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同时靠外墙和疏散楼梯设置,以便消防救援。为充分利用避难间,在手术部这种特定场所,可以将其与平时使用的火灾危险性小的房间结合使用。2、病房属于“着火点”,不适合承担作为“临时安全区”的避难间,如果此处着火,避难间形同虚设;3、避难间内不应设置可燃装修材料(包括家具、布帘等),病房做不到这点。
4.3.3.10 辅助救援设施
《建规》5.5.22
★问题256: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 675-200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6:2.在多层、高层建筑的部分外窗、阳台部位,设置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专用滑梯等应急的辅助逃生设施,方便人员就近经较安全的下一楼层进行逃生。
3.辅助逃生设施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视建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人员特点而定。例如,日本大部分公寓均在阳台设置向下一楼层疏散的折叠逃生梯,在各类建筑的三层及以上各层设置逃生与救援窗口等。
《山东》2.5.43:《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 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4.3.4 住宅建筑
4.3.4.1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25
★问题257:住宅首层单元的安全出口: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首层共用一个扩大前室通至室外,是否可以?前室内是否允许设置住户的户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8图1及5.5.28图1续)
《建规》5.5.28条文说明:“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北京》:住宅单元首层只有单元门一个安全出口时,首层住户应设直通室外的阳台门,且应注明安防设施设置紧急情况下开启装置。剪刀梯在首层不能通过同一个出口疏散。单元门厅较大可以设两个门且门距离不小于5米时,可以认为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福建》3.16、《海南》3.2、《江西》14、《山东》2.5.20: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仅山东】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浙江》4.2.3: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
《江苏》1.3.3.10: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在公共建筑内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有关要求,在住宅建筑内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7.10条的有关要求。分别设置的两个前室在首层可以共用一个扩大前室直通室外,但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和布置可燃物,与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湖南》问题24:住宅出入口不应与物管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共用,住宅下部公建部分未达到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消防电梯无需在公建部分开门,达到设置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建规》5.5.25.2
★问题258:1)建筑高度大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准层时设置了2个疏散楼梯,一层时局部架空,其中一个疏散楼梯在架空层内,一层的住户仅一个安全出口。2)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1: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问题259: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金属爬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地下每单元不大于500平米且设一部楼梯时,有两个及以上单元时,应设连通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有一个单元时,可以执行《建规》5.5.5条,设金属爬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2.5.31: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山东》2.5.37: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 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岀口。
《山东》2.5.36: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3.4.2 安全出口﹒高低联通
《建规》5.5.26
★问题260:27m~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6图示3
1)《浙江》4.1.21: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邢台》三.十六:建筑层数相差不大于2层的2个单元,可在低层屋面设置联通楼梯至高层屋面;建筑层数相差大于2层的2个单元,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第5.5.26条的图示3,在低单元屋顶设置与相邻单元连通走道。
问题261:三梯六户方案,可否视为一个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六.2:《建规》5.5.25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650㎡可视为一个单元。
问题262:新公消【2016】340号文第十二条:“……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将相邻单元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条是否针对高层住宅还是包括多层住宅在内的所有单元式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6】340号》
《乌鲁木齐》五.70:该文件针对的是高层住宅。
4.3.4.3 安全出口﹒前室穿套
《建规》5.5.27
问题263: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这里的每层是指每单元还是每栋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项目中,两个前室相邻,开防火门连通,住户疏散时,需经由一个前室才能达到另外一个前室的情况。同一前室内户门超过3樘时,超出的户门加小走道和乙级门。
《广东》2.5.20.9:指同一前室的户门。
★问题264:1)高层住宅,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做法,可行吗?2)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前室串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原则上,疏散走道不可穿套消防电梯前室,但在住宅建筑中通常被许可(公共建筑应予禁止)。
《海南》3.1:安全疏散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穿越一个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进入另一个楼梯间前室的方式进行疏散。
《广州》2.5.15.4.3)、《广东》2.5.20.4.3:关于前室穿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
《湖南》问题26:高层住宅疏散时不允许经一个安全出口才能到达另一安全出口,在设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向消防前室开启,消防前室不能穿套。
《福建》3.17:开向楼梯间、前室和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住宅建筑核心筒不应采用前室互穿(前室套前室)的平面形式(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合用前室均不应穿套)。
《山东》2.5.23: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江苏》1.2.7:可行。
问题265:建筑高度小于54米的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连廊是否属于前室穿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5.5.25.2条vs《住宅设计规范》6.4.3条)。
其他观点:《住宅设计规范》6.4.3条提出的“联系廊”,是考虑高层只设一部电梯时,需提供连通方式以应对电梯检修,并非因消防原因设置。
问题266: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2)、《广东》2.5.20.4.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 2.5.8 图示 2~附图 2.5.8图示 7。
问题267: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1)、《广东》2.5.20.4.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2.5.8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详见附图2.5.8图示15。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2020:建筑核心筒-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要求!”:本专题认为,进入前室超过三户,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不得采用短走道方式规避。
4.3.4.4 疏散距离
《建规》5.5.29
★问题268: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4:没有。
《山东》2.9.9: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建规》5.5.29注4
★问题269:复式住宅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至复式上层的最远房间外的阳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计算至“室内”最远点,不含阳台或露台。
★问题270:局部设置喷淋后,套内局部的疏散距离是否*1.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83:全楼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其疏散距离可以按规范要求增加25%。当仅某一套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套内的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对于独立式单户住宅建筑,户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户内疏散距离也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4.3.4.5 疏散宽度
《建规》5.5.30
★问题271:1)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2)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1.10m的净宽来控制?——审图公司要求高层住宅的首层外门按照1.2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是否需要保证1.1米?”:在疏散楼梯等竖向疏散路径上,人员集聚容易产生踩踏事故,因此,其下游净宽度不宜小于上游宽度,虽然规范没有对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提出要求,考虑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因此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也不宜小于1.1米。
《江苏》1.2.2: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3.4.6 疏散楼梯
★问题272: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否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78:4,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股设置电梯,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见图3.6.2。受平面局限的楼层,可将每层入户前的区域延伸至封闭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因而该层的户门应全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表面看起来,该层的疏散楼梯仍是敞开楼梯间,参见图5.6.3,但是这种做法的实际防火性能较低,工程中要尽量避免。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4.3.4.7 三合一前室
《建规》5.5.28.4
问题273:33~54米的住宅每单元超过三户时住宅户门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5:依据《建规》第5.5.27条和第5.5.28条条文说明,高层住宅单元户数不大于三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相连通道。
《湖南》问题27:依据《建规》第5.5.27条,单一安全疏散出口要求的住宅不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消防前室,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经短走道通至楼梯间消防前室疏散。
4.3.4.8 防火门
《建规》5.5.27.1、5.5.27.2
问题274:《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30: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釆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4.3.4.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31
★问题275:1)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是否需要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2)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不是仅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根据“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避难间的设置,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本文虽然是针对住宅建筑的复函,也同样适应公共建筑。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做严格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医疗(养老)建筑中,避难间并不强制要求两个面靠外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可能确实不具备两个朝向的条件。个人认为,这类避难间的面积较小,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可按《图示》5.5.24的要求处置,只需在一个朝向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2.0㎡即可。
《江苏》1.2.5:1)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应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2)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道。
《广东》2.5.20.8:避难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需要连通。
《建规》5.5.32
★问题276:住宅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避难间?其外窗有无面积要求?是否考虑兼做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20.3: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
《湖南》问题44:《建规》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可设置在卫生间,其门与外窗满足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考虑外窗的消防救援要求,但应满足外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浙江》3.4.9:《建规》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厨房内存在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来就是火灾多发点,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确不宜作为安全间使用。卫生间有水源和湿巾,这是作为安全间的优势,但卫生间和厨房都是使用非常频繁的房间,防火门相对笨重,防水性能不佳,实际应用中,采用防火门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不采用防火门,则安全性能将大打折扣,这是必须考虑的实际因素。依此,厨房和卫生间确不宜作为安全间。
★问题277: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指南》P28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设置了避难层,但避难层之间仍有多层没有避难场所。因此,只要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4m,无论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具有一间符合防火避难要求的房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避难层(间)的其他空间,除设备用房外还可以用作其他功能房间吗?
当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通常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在住宅建筑中,避难人数较少,其他空间除设备间外,可能还会存在空余空间,在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后,可用于其他功能,比如作为跃层户型空间。(参《建规》图示 5.5.31)
《山东》2.5.15.1: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釆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福建》3.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除设备间和设备管道区外,不应设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可局部设置跃式住宅的跃层,但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广州》2.5.15.2、《广东》2.5.20.2: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 2.5.7。
★问题278:满足《建规》第5.5.32条的住宅“安全间”外窗,如果部分住户未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是否可以?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的凹口处是否可以?凹口区域的深度和宽度有无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1、住宅建筑的安全间,应处于有利救援的位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2、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3、在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
《指南》P265:避难区域应与消防救援场地对应,便于外部施救。
《指南》P2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无论其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设置一间可用于火灾时临时避难的房间。该房间应靠外墙,并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由于首层具有较好的疏散条件,人员可以不经过楼梯间而直接到室外,因而住宅建筑的首层可以不设置需符合此要求的房间。
3.户内兼做避难的房间门,要尽量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或至少具有1.00h的耐火完整性,兼作避难的房间应具有可开启的外窗,该外窗可以不采用防火窗,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完整性,且耐火时间不宜低于1.00h。有关外窗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的规定。由于该外窗不是防火窗,因而不需要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但在避难时应可以手动开关。其他防火要求应与相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一致。
《山东》2.2.8:2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山东》2.5.15.2: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乌鲁木齐》五.24:有条件设置在登高场地一侧,厨房不可作为上述“安全间”。
★问题279:高层住宅避难间的窗在门窗大样图上注明“断热铝合金窗单框”有误,注明“乙级”有误。实际使用过程中,乙级防火窗因为是钢制而存在严重的冷桥现象,室内窗口结露结霜,设计中做法不一,有设双层窗的,也有提出此窗需既满足防火要求,又满足节能要求的。能否给个统一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29:经与市质监站消防验收科会商确认:目前新疆市场没有同时满足节能与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产品;有反馈内地市场有,需要按照国家规范执行;但在无产品相匹配情况下,建议采用双层窗设计。
4.3.4.10 敞开连廊﹒防火间距
★问题280: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2.0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房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1h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2.3.17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 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 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福建》4.2:住宅建筑的天井应按图 4.2(A≥2.0m,B≥A 且≥2.5m,C≤A /3)设计。敞开式外廊两侧的栏杆,除底部设置高度100mm的反口外,应采用通透式栏杆。
《江西》13:由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疏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江西》15: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2.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时,距离不限。
《西安》6.6: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设置成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不应小于 4m;设置的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应小于 2.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依通用规则,处置建筑防火间距争议!”:针对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本文认为:依连廊风险等级,可将连廊分为走道连廊和前室连廊,统一处置防火间距要求!
1、作为疏散走道的连廊,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的门窗洞口无严格要求,这类连廊与住宅门窗洞口保持合适安全间距即可。
示例所示方案,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问题281:《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1(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度6m,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6m?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6m(中间可以有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6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1: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当连廊上的柱子、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电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总宽度不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时,可忽略不计。
问题282:《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第8.7.5条,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2: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 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0 m(详 DGJ32/J26-2017 第 8.7.5条的条文说明)。
问题283: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乌鲁木齐》六.3:在将此平面视为一个单元的前提下,此室外通道为疏散外廊,不适用建规6.6.4条;可在新疆地区使用,相关设计依规即可。
问题284: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探讨!”:
1)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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