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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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分隔

5.2.1 窗间墙
《建规》6.1.3 & 6.1.4
问题347:两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布置有夹角,夹角的角度大于90度但小于180度,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当公共建筑不同防火分区或塔楼这么布置时如何确定相邻外窗的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3: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应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8.2条1.0m要求。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和6.1.4条要求。
    《乌鲁木齐》五.7:按照《建规》5.2.2条,贴建建筑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两侧洞口距离需满足该规范6.1章节要求。
    《浙江》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建规》6.1.3
问题348:《图示》中6.1.3图示2是否有误?实践中一侧防火便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可以仅一侧,比如:广州。
    《广州》3.4:可以按《建规图示》或一侧做防火门窗。
    观点二:必须两侧都做,比如:武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由规范条文及图示可知,当两侧门窗洞口均为乙级防火窗或乙级防火门时,该距离不限。综合防火墙上允许开设甲级防火门或防火窗的规定可知,当一侧设置甲级防火窗或防火门时,另一侧应可以为普通窗或门,且距离可以不限。
    《武汉》3.4:当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两侧外窗均设置为乙级防火窗或一侧设置为甲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建规》 6.1.4
问题349:《建规》第6.1.4条,是否也适用于贴临(防火间距不限)的两栋建筑物?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90:建筑的内转角使得相邻外墙的水平距离缩短,火势容易通过外墙开口蔓延至对面。因而,建筑内的防火墙要尽可能避开外墙的内转角处布置。
    当防火墙难以避开建筑的内转角布置时,内转角处在一定范围内的两相对外墙应为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应保证上述宽度范围以外的外墙间距不小于相应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筑高度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 两相对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且此范围内外墙上的开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参见图6.5 ( a );
    (3) 两相对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且此范围内外墙上的开口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或采取了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参见图6.5 ( b )。
 
问题350:外墙外窗的水平间距计算中,是否考虑墙面不同形状凸起的墙、柱的尺寸?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3:建筑外窗水平间距应按墙体及墙肢的水平距离计算,墙面上小于600的细小尺寸不应计算在内。
 
问题351:高层住宅相邻套型之间的凸窗墙体留洞距离为1米时,凸窗玻璃间距不足1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2:突出墙面不大于600的凸窗可整体视为单向外窗,可不考虑其相对侧边间的水平间距要求,凸窗侧边大于600时应考虑侧边间距。
    《邢台》三.五:住宅设计中遇有封闭阳台的情况时,很多设计在户与户防火分隔构造措施上采取控制主体窗间墙间距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防火要求。封闭阳台也是成套住房的组成部分,阳台内有居家活动的各种物品。所以应控制封闭阳台处的水平防火分隔墙间距。开敞阳台的水平防火分隔墙应控制住宅主体外墙上窗与窗的水平间距。
 
★问题352:不足1米时,可否设置乙级防火门窗缩小间距,一侧还是两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不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时,规范未提及可以设防火门窗的,均不能以防火门窗作为补偿措施。
    《浙江》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山东》2.6.13:5、不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时,可以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代替。

5.2.2 窗槛墙
《建规》6.2.5

问题353:1)上下层窗距离应≥1200mm,是结构高度还是到完成面?2)窗槛墙同防火挑檐共存时,高度或深度可否折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3.2.1:可按满足外墙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建筑构造层完成面计算。
    《北京》:层间设倾斜防火挑檐的,宽度按水平宽度不小于1米计算。
    《江苏》1.3.4.13:建筑一层外窗的顶部梁高900mm,建筑二层向外悬挑1500mm宽,挑出部分的外墙上设低窗(窗台高100mm),此种构造能否满足上下层窗槛墙高度1.20m以上的要求?上下层未封闭式阳台的窗槛墙高度不足1.20m,是否可以把阳台看作是外悬挑沿?——此构造水平向外悬挑可视作防火挑檐,满足要求;上下层未封闭的阳台出挑尺寸≥1m时,可以看作防火挑檐。
    《广东》3.18:应按《建规》6.2.5执行。没有组合计算方式,不建议用组合计算方式进行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区别及应用!
 
★问题354:楼梯间内、中庭处是否也要满足窗槛墙高度?前室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2、《广州》3.2.2:除建筑外窗、洞口所连通的室内空间为上下层直接连通的部位外(如:靠外墙的楼梯间、靠外墙的中庭回廊等),其余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北京》: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之间梯段或休息平台处有外窗时,地上与地下部分完全分隔的防火措施应满足,上下层之间开口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5条不小于1.2米。
    《山东》2.6.13.2: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有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开口应满足《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问题355:住宅建筑“安全间”上、下楼层外窗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356:住宅同一户内的窗槛墙高度是否也要满足1.2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上下层开口距离,执行《建规》6.2.5条。别墅上下层为一户的,也应满足上下层1.2米。楼梯间不算。
    《浙江》3.4.5、《福建》4.3、《西安》6.3: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山东》2.6.13:7、中庭、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且室内为共享空间时,上下窗槛墙间距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问题357:封闭阳台、敞开阳台、敞开走廊的上下层之间,要考虑1.2m的窗槛墙高度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防火-有关阳台“窗槛墙”的设置争议,家庭防火须知!”:1、封闭阳台设置实体栏板的窗槛墙(仅1.2m高,并不影响功能和美观,还可以增加安全性),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防火作用,应予支持!2、同时,日常也应注意,不论阳台封闭与否,都不应放置可燃物,无可燃物的阳台,是防范住户之间火灾蔓延的关键,关系自身安全。3、另外,我们也必须清楚,阳台窗槛墙可以防范上下层火灾风险,但往往无法防范左右相邻的火灾风险,因此,阳台不应设置可燃物,应从每家每户做起。
    《浙江》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江苏》1.2.6: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的规定。
    《福建》4.3:敞开外廊、敞开阳台的外墙上、下层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 髙度可不作要求。
    《江苏》1.3.4.11:学校建筑敞开走廊的上下层之间不需要。
    《广东》2.5.20.1: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规定(2.5.20.1图示一);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满足1.0m规定(2.5.20.1图示二);若其中任意一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问题358:“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淋是上、下层都设还是某一层设,就能按“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6:是指上下层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问题359:在满足与两侧非厨房区域有2米防火分隔,上下1.2米实体墙的情况下,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厨房区域靠外墙部分是否可以为玻璃幕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江苏》1.3.4.17:可以。
    《乌鲁木齐》五.77:不可减少。
 
问题360:窗槛墙和窗间墙部位能不能设置防火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窗间墙、窗槛墙部位-可否采用防火窗?”:1、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取消了原图示的两种窗槛墙方案,也就是说,窗槛墙部位采用防火玻璃时,不再建议采用可开启的防火窗,且防火玻璃墙应位于外墙位置,不得形成缝隙!2、由上可知,窗槛墙部位可以采用防火玻璃墙或固定式防火窗,不应采用可开启的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窗间墙部位也应依此要求执行。

 
5.2.3 防护挑檐
《建规》5.5.7
★问题361:1)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2)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38《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从本条规定的要求看,主要考虑安全出口的直接上方是否有门窗洞口及走廊(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如果是屋面则可以不考虑防护挑檐,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宜设置雨篷。至于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则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可以不设置防护挑檐。
    《西安》5.3:(补充补充 GB50016-2014 中5.5.7)高层建筑、大于二层的商业裙房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浙江》4.1.27: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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