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5.4 天桥、连廊
《建规》6.6.4
★问题367: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大部分连廊可以视为独立的建筑。
《江苏》1.3.1.1: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 5.2.2 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
《山东》2.6.11: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
《海南》2.1: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确定防火间距。
《西安》6.5:当相邻建筑通过设置符合《建规》6.6.4条规定的连廊、天桥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问题368: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8: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问题369: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1、对无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条件好的连廊,可不划分防火分区;2、但与建筑内部空间紧密联系的有围护结构的连廊,属于建筑内的一部分,应与相邻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或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乌鲁木齐》五.18:连廊不属于任何防火分区。
《江苏》1.3.1.1: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广州》3.6: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370:作为安全出口的连廊、天桥,是否须要参照《建规》5.5.9考虑疏散宽度?借用宽度是否按照最大30%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乌鲁木齐》六.4:规范未明确规定,满足规范要求的天桥、连廊视为安全区域;此出口可用来解决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距离的问题,但不计入疏散宽度。
《乌鲁木齐》五.17:按照图示和条文说明执行。必须满足:1、保证两个独立建筑的防火间距;2、应采用不燃材料,无可燃物;3、不应用于其他用途;4、连通部位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5、和贴建建筑洞口间距满足防火墙两侧洞口间距要求。
《乌鲁木齐》五.18:商业步行街设计中,步行街之间的连廊是否要计算人员数量,如要计算其疏散宽度放在哪里,连廊部分怎样划分防火分区?——有关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要求满足上问所列要求。计入旁边建筑疏散宽度的部分仅为乙级防火门净宽。
《山东》2.6.11:1、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2、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浙江》4.1.12:符合《建规》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问题371: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7:不符合要求。
★问题372: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是否能作为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不能作为安全出口!”:1、设置在室内中庭等类似部位的天桥或连廊,以及有顶棚步行街等的天桥或连廊(包括《建规》5.3.6所述的步行街),因为顶棚等设施改变了烟热条件,这些天桥和连廊均不能作为安全出口。2、同样,有些建筑之间虽然没有设置顶棚,但设置多个连廊或较大面积的连廊,有些甚至形成了类似天井的结构,改变了烟热条件,同样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问题367: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大部分连廊可以视为独立的建筑。
《江苏》1.3.1.1: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 5.2.2 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
《山东》2.6.11: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
《海南》2.1: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确定防火间距。
《西安》6.5:当相邻建筑通过设置符合《建规》6.6.4条规定的连廊、天桥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问题368: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8: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问题369: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1、对无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条件好的连廊,可不划分防火分区;2、但与建筑内部空间紧密联系的有围护结构的连廊,属于建筑内的一部分,应与相邻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或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乌鲁木齐》五.18:连廊不属于任何防火分区。
《江苏》1.3.1.1: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广州》3.6: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370:作为安全出口的连廊、天桥,是否须要参照《建规》5.5.9考虑疏散宽度?借用宽度是否按照最大30%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乌鲁木齐》六.4:规范未明确规定,满足规范要求的天桥、连廊视为安全区域;此出口可用来解决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距离的问题,但不计入疏散宽度。
《乌鲁木齐》五.17:按照图示和条文说明执行。必须满足:1、保证两个独立建筑的防火间距;2、应采用不燃材料,无可燃物;3、不应用于其他用途;4、连通部位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5、和贴建建筑洞口间距满足防火墙两侧洞口间距要求。
《乌鲁木齐》五.18:商业步行街设计中,步行街之间的连廊是否要计算人员数量,如要计算其疏散宽度放在哪里,连廊部分怎样划分防火分区?——有关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要求满足上问所列要求。计入旁边建筑疏散宽度的部分仅为乙级防火门净宽。
《山东》2.6.11:1、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2、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浙江》4.1.12:符合《建规》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问题371: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7:不符合要求。
★问题372: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是否能作为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不能作为安全出口!”:1、设置在室内中庭等类似部位的天桥或连廊,以及有顶棚步行街等的天桥或连廊(包括《建规》5.3.6所述的步行街),因为顶棚等设施改变了烟热条件,这些天桥和连廊均不能作为安全出口。2、同样,有些建筑之间虽然没有设置顶棚,但设置多个连廊或较大面积的连廊,有些甚至形成了类似天井的结构,改变了烟热条件,同样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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