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6.7 住宅建筑
6.7.1 ★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定性
★问题545: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4.1: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 200㎡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546:改造后大于300㎡,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浙江》9.8.5: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规》5.4.10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乌鲁木齐》74:商业服务网点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需满足突出住宅主体小于4米(或者长边突出部分合计不大于长边的1/5);其他均视为高层裙房。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
★问题547:1)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4.0.5条,按3.0米/层折算层数?2)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夹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1)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不存在引用其他规范来重新定义建筑层数的问题。2)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江苏》1.2.4: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 时,按高度应折算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海南》7.2: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 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乌鲁木齐》五.75:不用按照折算层数计商业服务网点层数。
★问题548:1)是否包括物业、办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等?2)有何设置要求?3)哪些业态不允许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通常依据四个原则:1、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的业主。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结构、隔墙等不允许改变,严禁搭建隔楼、打通相邻单元隔墙等行为。3、与许可的功能范围相近或类似。4、火灾风险等级相当(或更低)。
《浙江》9.8.2: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江苏》1.2.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
《江西》7: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西安》5.6: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浙江》9.8.3: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防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江苏》1.2.1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养老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养老用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其他设计均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
《乌鲁木齐》76:“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需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规范执行。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求见图示2.1.4和5.4.11;为商店、邮政、储蓄、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此外公厕、社区办公、物业办公、社区门诊(仅限首层),可参照执行。
《福建》2.6:住宅小区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服务中心、非机动车库、储藏间、公厕、住宅配套的变配电间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
住宅附建公共用房(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与居住部分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平面形式可根据功能要求灵活布置。
《浙江》9.8.4: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山东》2.4.1.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照标》等相关规定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棋牌室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2歌厅、足疗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棋牌、酒吧、歌厅等,属于娱乐功能,功能定性与普通的商业服务小店有别,除小区自有棋牌室(非对外营业)外,酒吧、歌厅等均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问题549:局部突出部分,是否仍然视作商业服务网点?具体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北京》:住宅下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长度超出上部住宅不多的情况(4~5米左右),仍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邢台》三.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将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从概念看,“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住宅建筑主体范围之内而不应超出上部住宅范围。但实际工程设计中常出现与此不符的情况。为了全省规范统一,暂规定: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为整齐划一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它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其他配套公建等非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应按商业网点设计,应按公建(具体房间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江西》6: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 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6.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指南》P23:2.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能不完全处于上部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下,而可能超出其投影边界。对此,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设施是否为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这些设施如为1层或2层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巨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相关分隔等均与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下部的其他商业设施相同,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时,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3.无论高层住宅建筑,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施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需要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新建规》第5.4.11条。
《指南》P217: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店上,此时少数几间商业服务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
★问题550:1)主楼为非住宅建筑,裙房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2)独立联排小商铺,增加一些限定条件后,可否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设计vs管理(避免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被滥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对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的规定,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且更有利于灭火救援。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要求,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实际应用中,独立建造的类似建筑,经营范围不好管控,也普遍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因此,这类场所应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观点1:不可以参照,要按照公共建筑设计。比如:北京、广州。
《北京》:上部没有住宅,不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建筑,均不能按照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需按照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广州》2.5.14.4: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 要求,不能采用开敞楼梯。
√观点2: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比如:山东、西安、浙江、福建、江西。
《山东》2.4.1.1: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 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西安》5.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西安》5.8: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浙江》9.8.6: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福建》2.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计。
《江西》8: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单元之间的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相邻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开口之间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墙垛。
(3)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规》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551: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5.3条规定控制的3000㎡就可以了?还是按整体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
《江苏》1.2.15: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计算;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时,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规》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进行设计。
防火分区
★问题552: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4.1.5: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开敞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疏散距离
★问题553: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2)商业服务网点内如设置喷淋,最远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商业服务网点如果设置封闭楼梯间,且封闭楼梯间首层疏散不经过营业厅,则可以每层分别计算疏散距离。
《山东》2.4.1.4: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釆用开敞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 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I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广东》2.5.19.4: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30m设计,应按《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m,如果设置中喷水灭火系统27.5m),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倍估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指南》P213: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新建规》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般,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接通向室外。无论该疏散楼梯是否釆用封闭楼梯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较小,只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其疏散楼梯不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
2)《江苏》1.3.3.11:商业服务网点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25%。
疏散宽度
★问题554: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出口宽度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修订版5.4.1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有关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
疏散楼梯
★问题555: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图示》中已经明确)。
《乌鲁木齐》26:按照《图示》18J811-1不小于1.1米即可。
《福建》3.20: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7.5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浙江》9.8.1: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海南》7.2.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西安》5.5:(补充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5.5.1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5.5.2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其封闭楼梯间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大于15米。
防火分隔
★问题556:相邻2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商铺之间,是否需要水平1.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海南》7.2.3: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邢台》七: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分隔单元均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相邻单元两侧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商业网点开口一侧全部敞开不符合防火构造规定要求。
《山东》2.4.1.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6.7.2 排屋和别墅
疏散距离
★问题557:1)别墅地下可否不做封闭楼梯间或者不同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火分隔?2)跃层住宅及别墅的户内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待定。别墅地下楼梯与地上楼梯应有防火分隔。
《浙江》9.6、《邢台》三.十二、《西安》5.15: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开敞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2、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 1.5 倍计算;3、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福建》3.19: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地上与地下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楼梯≤15m 处,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套内开敞楼梯时,户内任一点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且一边设置栏杆的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0m 时,每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该层平面内任一点到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邢台》三.十三: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为500m²,地上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500 m²,设计时地下一层与首层户内设开敞楼梯上下连通时,应设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将上下两层分隔。地下室套内房间大于50 m²,安全出口应执行《建规》第5.5.5条规定,应设计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5.20.10:当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楼梯口)的距离,可按《建规》5.5.29.3执行。
★问题558:别墅内的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是否仍然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6.7.3 售楼处、样板房
建筑定性
★问题559: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福建》2.12:售楼处可按商业建筑设计。
《山东》2.1.: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人计算人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560:售楼处的商务区与办公区是否应按不同功能考虑防火分隔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1.0.4的适用范围
其他观点:属于同一使用人群、为达到同一使用目的,而设置的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按照《建规》1.0.4分隔即可,无须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
★问题561:售楼处是否属于“临时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审图和验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通常情况下,售楼部在销售完成后转化为其他功能建筑,人们往往当成临时建筑处置,这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售楼部投运时,往往没有完善的手续,无法单独办理售楼部的消防手续,成为空白地带,这也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6.7.4 附属库房、住宅储藏室
建筑定性(《建规》6.2.3.4)
★问题562: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按照丙2类库房300㎡吗?住宅地下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不需要按民用建筑的库房要求处置,但储藏室的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需要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均应满足要求,可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处置。
《北京》:住宅地下室,小开间丙类库房,可以按照民用建筑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山东》2.6.6: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山东》2.3.4: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乌鲁木齐》五.35:住宅地下室住户储藏间为民用建筑,按照500㎡划分防火分区。住户储藏间可用普通门。
★问题563:其他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参照仓库还是住宅储藏室?
《指南》P203:3.民用建筑内允许布置为满足所在建筑使用功能和方便使用的常用物品储藏室。例如,办公建筑内的档案室、图书室或资料室、小型图书馆,旅馆建筑内的餐具、客房用品等的储存间,商店建筑内的商品暂存库等.这些库房布置在相应的民用建筑内时,由于其火灾荷载大,需要根据房冋的建筑面积大小,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灭火设施,并合理确定其在建筑内的位置,使之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产生的危害小,对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影响小.并便于灭火控制。这些库房内外的疏散距离仍应按照规范对其所在民用建筑相应功能的相关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2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设置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大空间储藏室,如储存物品以丙类可燃物为主,则宜参考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处置。
《北京》:公建内集中的库房区,需按工业建筑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划分。
《浙江》4.1.23: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山东》2.6.6: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平面布置
★问题564:高层厂房,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7:裙房为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为厂房服务的配套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分别执行不同的规范要求,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4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作为浴室、餐厅、会议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功能。
《武汉》1.1.11:民用建筑每层的附属库房面积与该层其他区域或分隔单元内部建筑面积占比不应大于15%。(参考《物流规》作业型物流建筑标准)
《武汉》1.1.12:存储型物流建筑工程一般指符合规定的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
《西安》4.1:民用建筑地下室的附属库房在满足《建规》中5.4.2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5.3.1执行。
《湖南》问题46:民用建筑内可设置存放和使用丙类及以下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除为住宅服务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车间、作坊与仓库。
《江苏》1.1.17:库房如果属于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或者局部房间,则按民用建筑的储藏间设计。
建筑定性
★问题545: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4.1: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 200㎡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546:改造后大于300㎡,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浙江》9.8.5: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规》5.4.10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乌鲁木齐》74:商业服务网点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需满足突出住宅主体小于4米(或者长边突出部分合计不大于长边的1/5);其他均视为高层裙房。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
★问题547:1)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4.0.5条,按3.0米/层折算层数?2)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夹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1)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不存在引用其他规范来重新定义建筑层数的问题。2)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江苏》1.2.4: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 时,按高度应折算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海南》7.2: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 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乌鲁木齐》五.75:不用按照折算层数计商业服务网点层数。
★问题548:1)是否包括物业、办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等?2)有何设置要求?3)哪些业态不允许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通常依据四个原则:1、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的业主。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结构、隔墙等不允许改变,严禁搭建隔楼、打通相邻单元隔墙等行为。3、与许可的功能范围相近或类似。4、火灾风险等级相当(或更低)。
《浙江》9.8.2: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江苏》1.2.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
《江西》7: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西安》5.6: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浙江》9.8.3: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防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江苏》1.2.1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养老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养老用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其他设计均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
《乌鲁木齐》76:“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需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规范执行。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求见图示2.1.4和5.4.11;为商店、邮政、储蓄、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此外公厕、社区办公、物业办公、社区门诊(仅限首层),可参照执行。
《福建》2.6:住宅小区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服务中心、非机动车库、储藏间、公厕、住宅配套的变配电间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
住宅附建公共用房(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与居住部分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平面形式可根据功能要求灵活布置。
《浙江》9.8.4: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山东》2.4.1.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照标》等相关规定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棋牌室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2歌厅、足疗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棋牌、酒吧、歌厅等,属于娱乐功能,功能定性与普通的商业服务小店有别,除小区自有棋牌室(非对外营业)外,酒吧、歌厅等均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问题549:局部突出部分,是否仍然视作商业服务网点?具体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北京》:住宅下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长度超出上部住宅不多的情况(4~5米左右),仍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邢台》三.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将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从概念看,“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住宅建筑主体范围之内而不应超出上部住宅范围。但实际工程设计中常出现与此不符的情况。为了全省规范统一,暂规定: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为整齐划一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它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其他配套公建等非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应按商业网点设计,应按公建(具体房间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江西》6: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 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6.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指南》P23:2.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能不完全处于上部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下,而可能超出其投影边界。对此,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设施是否为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这些设施如为1层或2层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巨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相关分隔等均与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下部的其他商业设施相同,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时,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3.无论高层住宅建筑,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施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需要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新建规》第5.4.11条。
《指南》P217: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店上,此时少数几间商业服务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
★问题550:1)主楼为非住宅建筑,裙房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2)独立联排小商铺,增加一些限定条件后,可否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设计vs管理(避免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被滥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对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的规定,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且更有利于灭火救援。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要求,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实际应用中,独立建造的类似建筑,经营范围不好管控,也普遍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因此,这类场所应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观点1:不可以参照,要按照公共建筑设计。比如:北京、广州。
《北京》:上部没有住宅,不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建筑,均不能按照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需按照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广州》2.5.14.4: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 要求,不能采用开敞楼梯。
√观点2: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比如:山东、西安、浙江、福建、江西。
《山东》2.4.1.1: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 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西安》5.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西安》5.8: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浙江》9.8.6: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福建》2.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计。
《江西》8: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单元之间的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相邻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开口之间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墙垛。
(3)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规》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551: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5.3条规定控制的3000㎡就可以了?还是按整体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
《江苏》1.2.15: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计算;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时,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规》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进行设计。
防火分区
★问题552: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4.1.5: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开敞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疏散距离
★问题553: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2)商业服务网点内如设置喷淋,最远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商业服务网点如果设置封闭楼梯间,且封闭楼梯间首层疏散不经过营业厅,则可以每层分别计算疏散距离。
《山东》2.4.1.4: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釆用开敞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 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I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广东》2.5.19.4: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30m设计,应按《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m,如果设置中喷水灭火系统27.5m),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倍估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指南》P213: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新建规》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般,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接通向室外。无论该疏散楼梯是否釆用封闭楼梯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较小,只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其疏散楼梯不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
2)《江苏》1.3.3.11:商业服务网点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25%。
疏散宽度
★问题554: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出口宽度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修订版5.4.1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有关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
疏散楼梯
★问题555: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图示》中已经明确)。
《乌鲁木齐》26:按照《图示》18J811-1不小于1.1米即可。
《福建》3.20: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7.5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浙江》9.8.1: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海南》7.2.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西安》5.5:(补充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5.5.1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5.5.2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其封闭楼梯间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大于15米。
防火分隔
★问题556:相邻2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商铺之间,是否需要水平1.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海南》7.2.3: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邢台》七: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分隔单元均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相邻单元两侧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商业网点开口一侧全部敞开不符合防火构造规定要求。
《山东》2.4.1.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6.7.2 排屋和别墅
疏散距离
★问题557:1)别墅地下可否不做封闭楼梯间或者不同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火分隔?2)跃层住宅及别墅的户内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待定。别墅地下楼梯与地上楼梯应有防火分隔。
《浙江》9.6、《邢台》三.十二、《西安》5.15: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开敞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2、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 1.5 倍计算;3、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福建》3.19: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地上与地下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楼梯≤15m 处,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套内开敞楼梯时,户内任一点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且一边设置栏杆的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0m 时,每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该层平面内任一点到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邢台》三.十三: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为500m²,地上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500 m²,设计时地下一层与首层户内设开敞楼梯上下连通时,应设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将上下两层分隔。地下室套内房间大于50 m²,安全出口应执行《建规》第5.5.5条规定,应设计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5.20.10:当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楼梯口)的距离,可按《建规》5.5.29.3执行。
★问题558:别墅内的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是否仍然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6.7.3 售楼处、样板房
建筑定性
★问题559: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福建》2.12:售楼处可按商业建筑设计。
《山东》2.1.: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人计算人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560:售楼处的商务区与办公区是否应按不同功能考虑防火分隔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1.0.4的适用范围
其他观点:属于同一使用人群、为达到同一使用目的,而设置的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按照《建规》1.0.4分隔即可,无须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
★问题561:售楼处是否属于“临时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审图和验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通常情况下,售楼部在销售完成后转化为其他功能建筑,人们往往当成临时建筑处置,这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售楼部投运时,往往没有完善的手续,无法单独办理售楼部的消防手续,成为空白地带,这也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6.7.4 附属库房、住宅储藏室
建筑定性(《建规》6.2.3.4)
★问题562: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按照丙2类库房300㎡吗?住宅地下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不需要按民用建筑的库房要求处置,但储藏室的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需要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均应满足要求,可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处置。
《北京》:住宅地下室,小开间丙类库房,可以按照民用建筑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山东》2.6.6: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山东》2.3.4: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乌鲁木齐》五.35:住宅地下室住户储藏间为民用建筑,按照500㎡划分防火分区。住户储藏间可用普通门。
★问题563:其他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参照仓库还是住宅储藏室?
《指南》P203:3.民用建筑内允许布置为满足所在建筑使用功能和方便使用的常用物品储藏室。例如,办公建筑内的档案室、图书室或资料室、小型图书馆,旅馆建筑内的餐具、客房用品等的储存间,商店建筑内的商品暂存库等.这些库房布置在相应的民用建筑内时,由于其火灾荷载大,需要根据房冋的建筑面积大小,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灭火设施,并合理确定其在建筑内的位置,使之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产生的危害小,对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影响小.并便于灭火控制。这些库房内外的疏散距离仍应按照规范对其所在民用建筑相应功能的相关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2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设置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大空间储藏室,如储存物品以丙类可燃物为主,则宜参考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处置。
《北京》:公建内集中的库房区,需按工业建筑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划分。
《浙江》4.1.23: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山东》2.6.6: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平面布置
★问题564:高层厂房,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7:裙房为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为厂房服务的配套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分别执行不同的规范要求,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4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作为浴室、餐厅、会议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功能。
《武汉》1.1.11:民用建筑每层的附属库房面积与该层其他区域或分隔单元内部建筑面积占比不应大于15%。(参考《物流规》作业型物流建筑标准)
《武汉》1.1.12:存储型物流建筑工程一般指符合规定的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
《西安》4.1:民用建筑地下室的附属库房在满足《建规》中5.4.2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5.3.1执行。
《湖南》问题46:民用建筑内可设置存放和使用丙类及以下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除为住宅服务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车间、作坊与仓库。
《江苏》1.1.17:库房如果属于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或者局部房间,则按民用建筑的储藏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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