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6.8 汽车库、停车场
6.8.1 ★汽车库
建筑定性
★问题565: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需要按汽车库定性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其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处置:
1、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车火规》。
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车火规》,可参照《建规》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问题566: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建规》还是按照《车火规》进行审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6: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规》中厂房的要求执行,当车辆检测车间具有检修功能时,尚应满足修车库的相关防火要求。
总平面图
★问题567:某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之间在地下一层设连通车道;由于市政路、绿地、建筑回退的原因,连通车道中间到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60米,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三.1.4:应按《车火规》执行。
消防车道
★问题568:独立的地下车库应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2020》4:非地上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无外窗半地下车库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车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能通达至消防车道。
防火分区
★问题56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是否补充机房规模进行双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除只为地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其余设备机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不得借用除住宅楼梯间外的,其他相邻防火分区上的甲级防火门”)。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的要求执行,包括:广州、乌鲁木齐、邢台等。
《广州》2.3.9: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乌鲁木齐》五.15: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疏散应当按照专业规范《车火规》要求执行,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
《邢台》三.十四:附设在车库的设备用房等必须为车库的附属用房,否则应按建规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设备机房按规模控制,允许设置小机房,包括:北京、浙江、福建、山东等。
《北京》:少量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应划分单独的防火分区。
《浙江》4.1.31: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1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福建》2.9:除专为汽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排烟通风机房外,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水泵房和制冷压缩机房等)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山东》4.0.8:地下车库内少量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三:允许“共用楼梯间”和“借用车库疏散”,包括:江苏。
《江苏》1.4.8: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将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平面布置
★问题570: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如图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可以(因为设备机房平时少有人用),比如:江苏。
《江苏》1.4.10: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可利用车之间的空间进行疏散。
√观点二:不能阻挡出入,比如:浙江、山东、邢台、广东。
《浙江》4.1.21、《山东》4.0.4.4、《邢台》三.十八: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人防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广东》2.5.17:地下车库的布置不应影响通向车库的安全出口。车辆等不影响视线的障碍物不考虑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视线的走道隔墙等实体障碍物,应按绕行折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571:1)汽车库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2)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或其他功能房间时,房间内的任一点是否也要满足45m(60m)的要求?3)设置喷淋后,可否按60*1.25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常见问题,《图示》未充分表达各种设计情况,建议吸纳地标中合理的内容)。
《江苏》1.4.7: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浙江》4.1.21、《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乌鲁木齐》四.14:车库内人员疏散路线可跨越车位,但需要避让墙体和固定设施(含机械车位)。
《山东》4.0.4:2、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是,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
《山东》4.0.5: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岀口的疏散距离也不应大于60m。
消防电梯
★问题572:地下车库的电梯厅性质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73:地下汽车库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2016.4.15胡波宣贯)
《江苏》1.3.5.13: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应按《车火规》第 6.0.4 条执行。
《广州》2.3.6: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与上部建筑的性质无关。《车火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湖南》问题56:地下室为汽车库时,不需要设消防电梯,将上部建筑消防电梯降至地下室即可,地下室非汽车库时应按《建规》第7.3.1.3条与第7.3.2条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广东》2.5.9.11: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火规》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7.3.8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2.5.19.11图示一)。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类别,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地下室的总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2.5.19.11图示二)。
案例:根据《建规》7.3.1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地上是单、多层,二类或一类高层建筑,地下一层是商业性质,地下二层、三层是地下车库,当地上设有消防电梯时,地下一层需满足每隔防火分区都设有一部消防电梯,地下车库部分仅需将地上消防电梯延伸至地下各层,不舍有消防电梯的部分不需另外设置。
借用和共用
★问题574: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2016.4.15胡波宣贯:“除了《车火规》6.0.7条外,车库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其他防火分区也不得借用车库疏散”。)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执行。比如:江苏、福建、山东。
《江苏》1.4.4:《建规》第 5.5.9 条不适用于地下车库的疏散。
《福建》3.23: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汽车库的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4.0.7.2:根据《车火规》第6.0.2条的条文说明,地下车库不可以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借用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
《山东》4.0.3:1、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2、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观点二:允许借用,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可以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疏散距离,但距离应计算至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烟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
《浙江》4.1.8: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问题575:1)汽车库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全部利用住宅楼梯疏散?2)几个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借用住宅地下室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住宅地下楼梯仅供地下车库使用时,地下汽车库可以全部利用住宅地下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 个以上汽车库防火分区借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只能计作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乌鲁木齐》六.9:根据《车火规》第6.0.2条文说明,车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根据《车火规》第6.0.7条规定,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注意住宅的一部楼梯只能借用一次,车库的安全出口可全都借用住宅的,车库内部可不再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间。
《山东》4.0.2:车库和住宅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疏散楼梯还是住宅的,车库的疏散楼梯全是借用。这是对住宅的特殊放宽。但需注意,住宅防火分区疏散不能借用住宅车库疏散(即使车库有疏散楼梯):1、被地下车库借用的住宅地下疏散楼梯间在住宅的首层宜直通室外。2、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且所借用住宅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前室。
★问题576:住宅地下室的储藏间,向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的连通走道开设有甲级防火门,此类情况下该通道能否作为汽车库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车火规图示》未画门,同实际差异较大。建议设计一些限制条件后,允许向该走道开门;再苛刻的条件也好过让设计别无选择!)
《乌鲁木齐》六.7:车库通往楼梯间的连通走道内不应开设其他房间的门。
《山东》4.0.2:3、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釆用防火隔墙分隔,住宅地下室部分开向该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地下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福建》3.24:与住宅地下室(如非机动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连通的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的疏散楼梯,汽车库与疏散楼梯之间设置的疏散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577: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1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 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500㎡,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500㎡但不大于1000㎡时,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以借用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应有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问题578:地下车库两个防火分区能合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作为两个分区的安全出口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建议恢复“共用楼梯间”)。
《北京》:每个防火分区满足两部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单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楼梯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江西》16: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西安》5.2.1: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车火规》中6.0.6的要求,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合用,但开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山东》4.0.7.1: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在至少设置1部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必须为2部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在防火分区界线上设置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能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疏散楼梯(该共用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山东》4.0.12:地下车库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上部建筑配套的,是为上部建筑服务的,因此,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可以和其上部的建筑共用,而不需要单独设置(特殊情况地下车库部分需要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除外)。
★问题579:小区内住宅的汽车库与配套及商业的汽车库是否应完全分开,不得共用坡道、疏散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2:为住宅配套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此时汽车库内均应为住宅专用的停车位;为商业配套设置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则不应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为住宅配套和为商业配套设置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以共用。
★问题580: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电梯厅是否可以通至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2 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问题581: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汽车库,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3: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地下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问题582:汽车库通过住宅主楼对应楼梯间直通室外,该楼梯仅供汽车库使用(主楼下无自行车库等),且属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车火规》6.0.7,采用甲级防火门而不是普通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仅供地下汽车库使用、位于住宅地下室内直通室外的楼梯间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583:《住设规》第6.9.6条规定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但在《车火规》第6.0.7条中规定应为甲级防火门,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7:依据《车火规》第6.0.7条,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疏散楼梯间需设置连通走道时,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分属不同防火分区,走道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可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时,可按《住设规》第6.9.6条设置乙级防火门。
汽车坡道
★问题584:汽车疏散出口(坡道口)是否必须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9
《北京》:满足规范中关于分散布置的原则即可,不一定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广州》2.3.8: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问题585:《车火规》第6.0.14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而在《车库规》第4.2.2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9: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车辆出入口在车库内应按《车火规》第6.0.14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出地面后汽车库出入口应按《车库规》第4.2.2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问题586:《车库规》第4.2.10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米,而《车火规》第6.0.13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米,双车道不应小于5.5米,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60:车辆出入口出地面与道路相接时坡道的宽度应根据《车库规》第4.2.10条确定,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净宽应根据《车火规》第 6.0.13条确定,
★问题58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满足什么样的土建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浙江》2.3.9、《广州》2.2.3.1: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问题588:1)地库的汽车通道是疏散通道吗?2)室内车道能否作为主要出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11:1、地下室出入口的汽车坡道不可以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2、汽车通道可以用于人员疏散使用,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是首要的。
★问题589: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22、《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山东》4.0.4.1: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福建》2.13(4):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广州》2.3.11:按《车火规》执行。
防火分隔(《建规》5.5.6条)
★问题590:地下汽车库内的电梯候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常见问题,对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地下门厅的美观性,影响较大;建议明确是否可行以及相应的措施)。
观点1:只能是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包括:山东。
《山东》2.6.15:地下建筑发生火灾不易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中的普通电梯需要设置电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观点2:可以是防火玻璃隔墙,不能用防火卷帘。包括:广州。
《广州》2.5.2: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观点3:可以是防火卷帘。包括:浙江、西安。
《指南》P235:汽车库火灾的特点是火灾规模通常不太,但烟气生成量大,毒性高,为方便汽车库的使用,在建筑内常设置可以直通附建汽车库的电梯,由于这些电梯是普通电梯,过去一般不设置前室或门厅,导致电梯竖井直接处于汽车库内,从而在火灾时成为烟气竖向蔓延的通道。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在电梯与汽车库之间设置电梯厅,并按照疏散楼梯间的防火保护要求进行分隔。电梯厅的布置,参见图5.42。
《浙江》4.3.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西安》5.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问题591:1)《建规》5.3.5条是否可以拓展到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2)是否可以拓展到大体量地下车库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中高于国标的要求,应予支持)。
《浙江》3.1.1、《福建》2.11、《海南》3.4、《西安》3.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浙江》3.1.2: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问题592:同地下汽车库完全分隔后组合建造的建筑,电梯是否可贯通到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应设候梯厅)可通至地下汽车库。
★问题593:商业综合体内B1层商业同B2层地库之间是否可以设置自动扶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5.1.6.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问题594:汽车库外墙上的防火分隔,是否需要同时设置防火挑檐和窗槛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车火规》5.1.6条,设1米宽的防火挑檐或1.2米高的窗槛墙均可。
防火门
问题595:非住宅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前室需要甲级防火门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3.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卷帘
★问题596:地下车库的防火卷帘设置是否执行《建规》6.5.3.1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有专业设计防火规范从其规定”。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车库没有指定、指向或明确的原则上可以不按其他规范执行。)。
观点1:按照胡波宣贯,只执行《车火规》。比如:福建、山东。
《福建》2.10: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规》第6.5.3.1条的限制。
《山东》4.0.17: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图示12J814,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釆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规》第6.5.3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釆用防火墙分隔,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
观点2:参照《建规》6.5.3.1条执行,比如:浙江、广东、邢台等。
《浙江》3.2.1: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广东》3.13:应按《建规》第6.5.3条执行,按防火安全原则,汽车通行部分可设置防火卷帘,其余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
《邢台》三.十九:根据消防队审查意见,应满足此条规定宽度:(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8
★问题59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3.2.8条中规定: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不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离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受此限制,一些地下室的排风井出地面会做得很高,排风百叶底框距离地面2.5m,再加上百叶高度及上部梁板,往往总高度超过3m,非常突兀。实际情况下,此排风井常常坐在绿化带里,周围无人员靠近,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适当缩减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1:依照现行规范执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3.2.8条文说明。“如果排风口不是朝向人员活动场所,或周围为绿地等非人员活动场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此时如果要求排风口底部的高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但必须特别注意,排风口底部高度较低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筑。”
6.2.1
★问题598:地下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面积750㎡,停车数量350辆,设置了一个车辆出入口,人员安全出口利用此车辆疏散口之外,缺少一个人员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6.8.2 机械停车库
★问题599:地上的机械式停车楼,算停车库还是停车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按照《车火规》中“汽车库”、“停车场”的术语,区分开建筑物和构筑物)。
《浙江》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
★问题600:高层机械式汽车库的楼梯数量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车火规》5.1.3 vs 《车火规》6.0.8)
其他观点:满足《车火规》5.1.3第1款分隔要求的,多个≤100辆的区域可以共用楼梯间。
6.8.3 停车场
地面停车位的防火间距(4.2.1)
★问题601:住宅小区或建筑物地面少量的停车(非社会停车),是否要满足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果可以不用按此要求,少量停车是指多少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一刀切还是按照规模和业态,区别对待)——2016.4.15胡波宣贯时,明确《车火规》适用于公共停车,不适用于别墅停车,住宅小区停车。
《住建部回函》2019.10.31:
《住建部回函》2015.11.10:
《浙江》2.3.7: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浙江》2.3.8:设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周边,用于停放小型客车的沿地面道路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但应满足以下要求: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的停车数量不超过5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停车位的布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每个消防救援口对应的6m范围内不得布置停车位。
《广州》2.2.3.2: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不属于规范中表示的停车场,其间距没有要求。停车场是指具有内部行车道的集中室外停车场地。
《福建》二.2.8:住宅小区地面沿小区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湖南》问题20: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
《山东》4.0.14:《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停车场指社会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单排停车位以及公共建筑为本楼使用的停车位,可以不执行《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但需注意,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虽从防火角度不限制小区道路两侧的停车位和住宅的间距,但从使用扰民、噪声、 居民投诉等因素出发,在小区内还是应尽量不设置停车位,如必须设置,应和住宅有不小于6.0m的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602:室外停车场是否有疏散距离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5:室外停车场无疏散距离的要求。
6.8.4 非机动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03:电动自行车库执行哪本规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对于集中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的非机动车库,当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宜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北京市率先推出了地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防火设计,值得参考。
建筑定性
★问题604:《建规》5.4.10.2中“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中的车库是否包括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11:车库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库)。
借用和共用
★问题605:设备用房等房间,是否可以通过自行车库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库中允许分散设置少量设备用房,通过自行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山东》4.0.16:地下自行车库不能利用通往地下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自行车库本身的防火分区应有2个安全岀口,自行车坡道可以作为1个安全出口再加1个安全出口如楼梯、坡道、直接对外的门或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门(通向地下车库和商业防火分区的门均不算)。
疏散距离
★问题606:自行车库、大设备机房,是否可以视作大空间,疏散距离按3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比国标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非机动车库、阅览室等场所,如确有需要,应可参照《建规》5.5.17-4执行。(本观点有争议)
《北京》: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按“建规”5.5.17条第4项的大空间疏散距离执行。
《浙江》4.1.29: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福建》3.25: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可增加。
《江西》11: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山东》2.5.11:房间面积大于400㎡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山东》4.0.13: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1000㎡,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自行车坡道
★问题607:自行车坡道可否参照室外楼梯的要求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米范围内不应设门窗洞口。
《浙江》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使用,但应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挡烟设施或在首层与相邻门窗洞口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实体墙。
《山东》2.6.13.4: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防火卷帘
★问题608: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考虑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与其他用房的区别较大,因此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防坠落设施
★问题609: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具体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4.1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阴昉:个人建议可以参考《建规》中“防护挑檐”的要求。
6.8.5 ★电动停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10:1)电动车是否必须执行推荐性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或类似的地标?2)地标同国标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电动车的危险性远大于普通汽车,而推荐性国标是可以不执行的,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湖南》问题58: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满足防火分隔的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广州》2.3.7: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江西》17: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解读及争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简称本标准)的适应原则:汽车库是否设置分散充电设施,可参考本标准执行;需要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是否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既有停车位是否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均可参照本标准3.0.2等规定执行。
二、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技术标准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参见定义:2.0.1、2.0.2、2.0.3),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内燃机汽车明显不同,必须采取合适的防火处置措施。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同理,预留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也应按本标准预留相关要求的建设安装条件。
四、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颁布的地方标准,宜参照本标准执行或综合参照本标准执行,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颁布的地方标准,可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问题611:汽车库内是否允许设置充电桩?地下车库内是否允许停放电动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允许设置,但安全隐患巨大。
《北京》:图纸中可以注明新能源停车位的位置。新能源停车位宜集中布置在某个区域。
《浙江》1.4.10: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防火分隔
★问题612:电动汽车区域的防火单元划分时,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规范无明确依据限定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望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4: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所设部位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出口
问题613: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3:100%预留充电设施的地下汽车库需全部按1000㎡划分防火单元;防火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可以使用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通向本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计算。
《江苏》1.4.5:可以如图疏散,但各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单元內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建筑定性
★问题565: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需要按汽车库定性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其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处置:
1、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车火规》。
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车火规》,可参照《建规》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问题566: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建规》还是按照《车火规》进行审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6: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规》中厂房的要求执行,当车辆检测车间具有检修功能时,尚应满足修车库的相关防火要求。
总平面图
★问题567:某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之间在地下一层设连通车道;由于市政路、绿地、建筑回退的原因,连通车道中间到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60米,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三.1.4:应按《车火规》执行。
消防车道
★问题568:独立的地下车库应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2020》4:非地上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无外窗半地下车库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车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能通达至消防车道。
防火分区
★问题56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是否补充机房规模进行双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除只为地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其余设备机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不得借用除住宅楼梯间外的,其他相邻防火分区上的甲级防火门”)。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的要求执行,包括:广州、乌鲁木齐、邢台等。
《广州》2.3.9: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乌鲁木齐》五.15: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疏散应当按照专业规范《车火规》要求执行,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
《邢台》三.十四:附设在车库的设备用房等必须为车库的附属用房,否则应按建规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设备机房按规模控制,允许设置小机房,包括:北京、浙江、福建、山东等。
《北京》:少量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应划分单独的防火分区。
《浙江》4.1.31: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1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福建》2.9:除专为汽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排烟通风机房外,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水泵房和制冷压缩机房等)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山东》4.0.8:地下车库内少量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三:允许“共用楼梯间”和“借用车库疏散”,包括:江苏。
《江苏》1.4.8: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将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平面布置
★问题570: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如图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可以(因为设备机房平时少有人用),比如:江苏。
《江苏》1.4.10: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可利用车之间的空间进行疏散。
√观点二:不能阻挡出入,比如:浙江、山东、邢台、广东。
《浙江》4.1.21、《山东》4.0.4.4、《邢台》三.十八: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人防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广东》2.5.17:地下车库的布置不应影响通向车库的安全出口。车辆等不影响视线的障碍物不考虑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视线的走道隔墙等实体障碍物,应按绕行折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571:1)汽车库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2)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或其他功能房间时,房间内的任一点是否也要满足45m(60m)的要求?3)设置喷淋后,可否按60*1.25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常见问题,《图示》未充分表达各种设计情况,建议吸纳地标中合理的内容)。
《江苏》1.4.7: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浙江》4.1.21、《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乌鲁木齐》四.14:车库内人员疏散路线可跨越车位,但需要避让墙体和固定设施(含机械车位)。
《山东》4.0.4:2、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是,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
《山东》4.0.5: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岀口的疏散距离也不应大于60m。
消防电梯
★问题572:地下车库的电梯厅性质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73:地下汽车库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2016.4.15胡波宣贯)
《江苏》1.3.5.13: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应按《车火规》第 6.0.4 条执行。
《广州》2.3.6: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与上部建筑的性质无关。《车火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湖南》问题56:地下室为汽车库时,不需要设消防电梯,将上部建筑消防电梯降至地下室即可,地下室非汽车库时应按《建规》第7.3.1.3条与第7.3.2条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广东》2.5.9.11: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火规》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7.3.8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2.5.19.11图示一)。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类别,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地下室的总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2.5.19.11图示二)。
案例:根据《建规》7.3.1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地上是单、多层,二类或一类高层建筑,地下一层是商业性质,地下二层、三层是地下车库,当地上设有消防电梯时,地下一层需满足每隔防火分区都设有一部消防电梯,地下车库部分仅需将地上消防电梯延伸至地下各层,不舍有消防电梯的部分不需另外设置。
借用和共用
★问题574: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2016.4.15胡波宣贯:“除了《车火规》6.0.7条外,车库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其他防火分区也不得借用车库疏散”。)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执行。比如:江苏、福建、山东。
《江苏》1.4.4:《建规》第 5.5.9 条不适用于地下车库的疏散。
《福建》3.23: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汽车库的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4.0.7.2:根据《车火规》第6.0.2条的条文说明,地下车库不可以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借用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
《山东》4.0.3:1、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2、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观点二:允许借用,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可以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疏散距离,但距离应计算至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烟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
《浙江》4.1.8: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问题575:1)汽车库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全部利用住宅楼梯疏散?2)几个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借用住宅地下室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住宅地下楼梯仅供地下车库使用时,地下汽车库可以全部利用住宅地下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 个以上汽车库防火分区借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只能计作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乌鲁木齐》六.9:根据《车火规》第6.0.2条文说明,车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根据《车火规》第6.0.7条规定,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注意住宅的一部楼梯只能借用一次,车库的安全出口可全都借用住宅的,车库内部可不再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间。
《山东》4.0.2:车库和住宅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疏散楼梯还是住宅的,车库的疏散楼梯全是借用。这是对住宅的特殊放宽。但需注意,住宅防火分区疏散不能借用住宅车库疏散(即使车库有疏散楼梯):1、被地下车库借用的住宅地下疏散楼梯间在住宅的首层宜直通室外。2、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且所借用住宅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前室。
★问题576:住宅地下室的储藏间,向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的连通走道开设有甲级防火门,此类情况下该通道能否作为汽车库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车火规图示》未画门,同实际差异较大。建议设计一些限制条件后,允许向该走道开门;再苛刻的条件也好过让设计别无选择!)
《乌鲁木齐》六.7:车库通往楼梯间的连通走道内不应开设其他房间的门。
《山东》4.0.2:3、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釆用防火隔墙分隔,住宅地下室部分开向该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地下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福建》3.24:与住宅地下室(如非机动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连通的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的疏散楼梯,汽车库与疏散楼梯之间设置的疏散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577: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1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 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500㎡,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500㎡但不大于1000㎡时,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以借用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应有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问题578:地下车库两个防火分区能合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作为两个分区的安全出口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建议恢复“共用楼梯间”)。
《北京》:每个防火分区满足两部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单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楼梯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江西》16: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4.0.7.1: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在至少设置1部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必须为2部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在防火分区界线上设置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能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疏散楼梯(该共用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山东》4.0.12:地下车库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上部建筑配套的,是为上部建筑服务的,因此,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可以和其上部的建筑共用,而不需要单独设置(特殊情况地下车库部分需要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除外)。
★问题579:小区内住宅的汽车库与配套及商业的汽车库是否应完全分开,不得共用坡道、疏散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2:为住宅配套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此时汽车库内均应为住宅专用的停车位;为商业配套设置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则不应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为住宅配套和为商业配套设置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以共用。
★问题580: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电梯厅是否可以通至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问题581: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汽车库,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3: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地下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问题582:汽车库通过住宅主楼对应楼梯间直通室外,该楼梯仅供汽车库使用(主楼下无自行车库等),且属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车火规》6.0.7,采用甲级防火门而不是普通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仅供地下汽车库使用、位于住宅地下室内直通室外的楼梯间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583:《住设规》第6.9.6条规定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但在《车火规》第6.0.7条中规定应为甲级防火门,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7:依据《车火规》第6.0.7条,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疏散楼梯间需设置连通走道时,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分属不同防火分区,走道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可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时,可按《住设规》第6.9.6条设置乙级防火门。
汽车坡道
★问题584:汽车疏散出口(坡道口)是否必须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9
《北京》:满足规范中关于分散布置的原则即可,不一定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广州》2.3.8: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问题585:《车火规》第6.0.14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而在《车库规》第4.2.2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9: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车辆出入口在车库内应按《车火规》第6.0.14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出地面后汽车库出入口应按《车库规》第4.2.2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问题586:《车库规》第4.2.10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米,而《车火规》第6.0.13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米,双车道不应小于5.5米,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60:车辆出入口出地面与道路相接时坡道的宽度应根据《车库规》第4.2.10条确定,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净宽应根据《车火规》第 6.0.13条确定,
★问题58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满足什么样的土建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浙江》2.3.9、《广州》2.2.3.1: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问题588:1)地库的汽车通道是疏散通道吗?2)室内车道能否作为主要出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11:1、地下室出入口的汽车坡道不可以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2、汽车通道可以用于人员疏散使用,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是首要的。
★问题589: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22、《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山东》4.0.4.1: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福建》2.13(4):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广州》2.3.11:按《车火规》执行。
防火分隔(《建规》5.5.6条)
★问题590:地下汽车库内的电梯候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常见问题,对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地下门厅的美观性,影响较大;建议明确是否可行以及相应的措施)。
观点1:只能是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包括:山东。
《山东》2.6.15:地下建筑发生火灾不易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中的普通电梯需要设置电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观点2:可以是防火玻璃隔墙,不能用防火卷帘。包括:广州。
《广州》2.5.2: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观点3:可以是防火卷帘。包括:浙江、西安。
《指南》P235:汽车库火灾的特点是火灾规模通常不太,但烟气生成量大,毒性高,为方便汽车库的使用,在建筑内常设置可以直通附建汽车库的电梯,由于这些电梯是普通电梯,过去一般不设置前室或门厅,导致电梯竖井直接处于汽车库内,从而在火灾时成为烟气竖向蔓延的通道。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在电梯与汽车库之间设置电梯厅,并按照疏散楼梯间的防火保护要求进行分隔。电梯厅的布置,参见图5.42。
《西安》5.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问题591:1)《建规》5.3.5条是否可以拓展到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2)是否可以拓展到大体量地下车库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中高于国标的要求,应予支持)。
《浙江》3.1.1、《福建》2.11、《海南》3.4、《西安》3.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浙江》3.1.2: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问题592:同地下汽车库完全分隔后组合建造的建筑,电梯是否可贯通到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应设候梯厅)可通至地下汽车库。
★问题593:商业综合体内B1层商业同B2层地库之间是否可以设置自动扶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5.1.6.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问题594:汽车库外墙上的防火分隔,是否需要同时设置防火挑檐和窗槛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车火规》5.1.6条,设1米宽的防火挑檐或1.2米高的窗槛墙均可。
防火门
问题595:非住宅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前室需要甲级防火门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3.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卷帘
★问题596:地下车库的防火卷帘设置是否执行《建规》6.5.3.1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有专业设计防火规范从其规定”。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车库没有指定、指向或明确的原则上可以不按其他规范执行。)。
观点1:按照胡波宣贯,只执行《车火规》。比如:福建、山东。
《福建》2.10: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规》第6.5.3.1条的限制。
《山东》4.0.17: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图示12J814,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釆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规》第6.5.3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釆用防火墙分隔,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
观点2:参照《建规》6.5.3.1条执行,比如:浙江、广东、邢台等。
《浙江》3.2.1: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广东》3.13:应按《建规》第6.5.3条执行,按防火安全原则,汽车通行部分可设置防火卷帘,其余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
《邢台》三.十九:根据消防队审查意见,应满足此条规定宽度:(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8
★问题59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3.2.8条中规定: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不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离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受此限制,一些地下室的排风井出地面会做得很高,排风百叶底框距离地面2.5m,再加上百叶高度及上部梁板,往往总高度超过3m,非常突兀。实际情况下,此排风井常常坐在绿化带里,周围无人员靠近,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适当缩减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1:依照现行规范执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3.2.8条文说明。“如果排风口不是朝向人员活动场所,或周围为绿地等非人员活动场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此时如果要求排风口底部的高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但必须特别注意,排风口底部高度较低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筑。”
6.2.1
★问题598:地下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面积750㎡,停车数量350辆,设置了一个车辆出入口,人员安全出口利用此车辆疏散口之外,缺少一个人员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6.8.2 机械停车库
★问题599:地上的机械式停车楼,算停车库还是停车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按照《车火规》中“汽车库”、“停车场”的术语,区分开建筑物和构筑物)。
《浙江》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
★问题600:高层机械式汽车库的楼梯数量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车火规》5.1.3 vs 《车火规》6.0.8)
其他观点:满足《车火规》5.1.3第1款分隔要求的,多个≤100辆的区域可以共用楼梯间。
6.8.3 停车场
地面停车位的防火间距(4.2.1)
★问题601:住宅小区或建筑物地面少量的停车(非社会停车),是否要满足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果可以不用按此要求,少量停车是指多少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一刀切还是按照规模和业态,区别对待)——2016.4.15胡波宣贯时,明确《车火规》适用于公共停车,不适用于别墅停车,住宅小区停车。
《住建部回函》2019.10.31:
《福建》二.2.8:住宅小区地面沿小区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湖南》问题20: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
《山东》4.0.14:《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停车场指社会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单排停车位以及公共建筑为本楼使用的停车位,可以不执行《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但需注意,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虽从防火角度不限制小区道路两侧的停车位和住宅的间距,但从使用扰民、噪声、 居民投诉等因素出发,在小区内还是应尽量不设置停车位,如必须设置,应和住宅有不小于6.0m的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602:室外停车场是否有疏散距离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5:室外停车场无疏散距离的要求。
6.8.4 非机动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03:电动自行车库执行哪本规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对于集中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的非机动车库,当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宜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北京市率先推出了地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防火设计,值得参考。
建筑定性
★问题604:《建规》5.4.10.2中“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中的车库是否包括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11:车库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库)。
借用和共用
★问题605:设备用房等房间,是否可以通过自行车库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库中允许分散设置少量设备用房,通过自行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山东》4.0.16:地下自行车库不能利用通往地下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自行车库本身的防火分区应有2个安全岀口,自行车坡道可以作为1个安全出口再加1个安全出口如楼梯、坡道、直接对外的门或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门(通向地下车库和商业防火分区的门均不算)。
疏散距离
★问题606:自行车库、大设备机房,是否可以视作大空间,疏散距离按3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比国标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非机动车库、阅览室等场所,如确有需要,应可参照《建规》5.5.17-4执行。(本观点有争议)
《北京》: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按“建规”5.5.17条第4项的大空间疏散距离执行。
《浙江》4.1.29: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福建》3.25: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可增加。
《江西》11: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山东》2.5.11:房间面积大于400㎡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山东》4.0.13: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1000㎡,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自行车坡道
★问题607:自行车坡道可否参照室外楼梯的要求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米范围内不应设门窗洞口。
《浙江》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使用,但应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挡烟设施或在首层与相邻门窗洞口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实体墙。
《山东》2.6.13.4: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防火卷帘
★问题608: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考虑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与其他用房的区别较大,因此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防坠落设施
★问题609: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具体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4.1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阴昉:个人建议可以参考《建规》中“防护挑檐”的要求。
6.8.5 ★电动停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10:1)电动车是否必须执行推荐性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或类似的地标?2)地标同国标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电动车的危险性远大于普通汽车,而推荐性国标是可以不执行的,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湖南》问题58: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满足防火分隔的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广州》2.3.7: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江西》17: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解读及争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简称本标准)的适应原则:汽车库是否设置分散充电设施,可参考本标准执行;需要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是否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既有停车位是否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均可参照本标准3.0.2等规定执行。
二、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技术标准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参见定义:2.0.1、2.0.2、2.0.3),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内燃机汽车明显不同,必须采取合适的防火处置措施。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同理,预留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也应按本标准预留相关要求的建设安装条件。
四、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颁布的地方标准,宜参照本标准执行或综合参照本标准执行,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颁布的地方标准,可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问题611:汽车库内是否允许设置充电桩?地下车库内是否允许停放电动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允许设置,但安全隐患巨大。
《北京》:图纸中可以注明新能源停车位的位置。新能源停车位宜集中布置在某个区域。
《浙江》1.4.10: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防火分隔
★问题612:电动汽车区域的防火单元划分时,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规范无明确依据限定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望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4: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所设部位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出口
问题613: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5:可以如图疏散,但各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单元內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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