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22/T28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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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气体灭火系统

1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按 GB 50263 要求具备相应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0.2 每日应对存储装置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无机械损伤,启动装置连接正常。
10.3 每月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 1 次检查:
    a) 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灭火剂损失不应超过 10%,缺少应及时补充。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内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件进行检查并记录,所有组件齐全完好,启动装置连接正常;
    b)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 IG 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按 GB 50263 规定执行。
10.4 每季度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 1 次检查:
    a)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b)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c)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d)  各喷嘴孔口应无涂漆、腐蚀、机械损伤现象,安装位置应无变化、无被拆除、遮挡、孔口被堵塞等情况;
    e)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 90%;
    f)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 GB 50263 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10.5 每年应按 GB 50263 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 1 次模拟启动试验和 1 次模拟喷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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