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135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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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参数评定

4.2.1 参数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
4.2.2 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4.2.3 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4.2.4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4.2.5 参数名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4.2.6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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