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1354-2016
5.15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5.1 消防电话总机功能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a)自检功能;
b)消音功能;
c)复位功能;
d)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
e)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b)消音功能;
c)复位功能;
d)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
e)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f)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非故障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g)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故障信息情况。
g)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5.2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5.15.2.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5.2.2 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b)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5.2.3 功能
技术要求:
a)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b)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c)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b)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c)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5.3 电话插孔
5.15.3.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5.15.3.2 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b)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b)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5.3.3 功能
技术要求:
a)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个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b)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c)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b)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c)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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