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 DB11/1354-2016
5.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8.1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8.1.1 一般规定
技术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
抽检方法:
抽检方法:
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8.1.2 安装质量
技术要求:
a)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b)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b)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重要程度:C
抽检方法:
抽检方法:
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8.1.3 功能
技术要求:
a)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报警信号情况。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b)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故障信号情况。
b)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故障信号情况。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
抽检方法:
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b)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秒表。
5.18.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功能
5.18.2.1 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自检功能;
b)操作级别;
c)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d)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消音功能;
f)复位功能;
g)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b)操作级别;
c)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d)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消音功能;
f)复位功能;
g)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h)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i)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j)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k)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j)项的检查。
i)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j)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k)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j)项的检查。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秒表。
5.18.2.2 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
a)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b)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b)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重要程度:A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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