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 XF/T3011-2020
4 要求
4.1 总则
击碎装置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并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击碎装置对第4章要求的符合性。
击碎装置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并按第5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击碎装置对第4章要求的符合性。
4.2 击碎装置组成
击碎装置应由控制显示部件和动作部件组成。控制显示部件为安装于车辆控制台或其他位置的、用于启动动作部件及其他功能的操作部分,动作部件为安装于车窗位置的、用于击碎车窗玻璃的动作部分。
4.3 外观要求
4.3.1 击碎装置应具备产品出厂时的完整包装,包装中应包含质量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4.3.2 击碎装置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4.4 性能
4.4.1 一般要求
4.4.1.1 击碎装置应采用电池或直流电压供电,直流供电电压应采用24V或12V。击碎装置的电源输入端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
4.4.1.2 击碎装置的控制显示部件的可视表面应具有中文警示文字,除部件表面的按钮、开关以及文字、符号外,表面颜色应为红色。控制显示部件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便于开启,不应使用钥匙、密码、专业工具等开启方式,对控制显示部件进行启动操作后(包括无效操作)其对应部分应有明显变化。
4.4.1.3 击碎装置的控制显示部件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正常状态应为绿色,故障状态应为黄色,动作部件启动后状态指示应为红色。在正前方1m处,工作状态指示应清晰可见,且应具有中文注释。如击碎装置具有多个可单独启动的动作部件,各动作部件的故障、启动状态应分别指示。
4.4.1.4 动作部件启动后,控制显示部件应能发出启动声、光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启动声信号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小于65dB,不大于115dB。
4.4.1.5 当控制显示部件与动作部件之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控制显示部件应发出与启动声、光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4.4.1.6 击碎装置在动作部件的安装处如具有现场强制启动按钮,则强制启动按钮应仅能控制与其对应的动作部件,且在启动按钮外表面处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盖或外罩等机构,但不应采用操作密码、锁具等限制使用人员操作级别的措施。
4.4.1.7 击碎装置应具有车辆行驶闭锁功能,在车辆行驶时对控制显示部件的操作不应使动作部件启动,仅在车辆停止后方能通过操作显示部件控制动作部件正常启动。
4.4.1.8 将动作部件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正常安装后,将质量为15kg的重物与其连接、保持30min,动作部件不应从安装表面脱落。
4.4.1.9 击碎装置各部件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 4208-2017规定的IP30等级。
4.4.1.10 击碎装置的控制显示部件应具有计时装置,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控制显示部件应具有事件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击碎装置的上电、掉电,动作部件的启动、故障、故障恢复等事件的类型和时间。事件记录在击碎装置掉电后应能保存至少30d。
4.4.1.11 每套击碎装置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满足GB/T 9969的相关要求。
4.4.2 动作性能
4.4.2.1 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击碎装置动作部件的可击碎车用钢化玻璃层数和击碎厚度。用于击碎单层车用钢化玻璃的动作部件,其击碎厚度不应小于6mm。
4.4.2.2 击碎装置的控制显示部件与动作部件之间使用长度为50m、线径满足制造商规定的电缆连接,控制显示部件应能控制动作部件正常启动。控制显示部件发出启动信号后,其动作部件应在1s内完成对车窗玻璃的击碎。
4.4.2.3 动作部件在启动后,其壳体不应有明显的形变,用于击碎玻璃的执行部分不应与动作部件的壳体脱离。
4.5 电源波动(不适用于仅以电池供电的击碎装置)
对于直流电源供电的击碎装置,将其供电电压按表1规定的数值进行调整,在下限电压和上限电压供电条件下,击碎装置均应能正常动作。
4.6 电源反向连接(不适用于仅以电池供电的击碎装置)
击碎装置在按表2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时,击碎装置不应发生误动作。试验后,恢复正常供电,击碎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对于直流电源供电的击碎装置,将其供电电压按表1规定的数值进行调整,在下限电压和上限电压供电条件下,击碎装置均应能正常动作。
击碎装置在按表2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时,击碎装置不应发生误动作。试验后,恢复正常供电,击碎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4.7 电池容量
4.7.1 击碎装置具有仅以电池供电的部件时,将电池以20倍的平均工作电流放电55d后,其电量应能保证击碎装置正常工作。在电池电量低时,击碎装置应能发出与启动声、光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光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提示1次。在此之后操作控制显示部件,动作部件应满足4.4.2的要求。
4.7.2 击碎装置具有由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部件时,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供电时,应自动切换备用电池供电。由备用电池供电时,击碎装置应能发出与启动声、光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光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提示1次。在此之后操作控制显示部件,动作部件应满足4.4.2的要求。
4.8 电磁兼容性能
击碎装置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击碎装置不应发生故障和误动作;
b)试验后,击碎装置应满足4.4.2的要求。
b)试验后,击碎装置应满足4.4.2的要求。
4.9 沿车载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骚扰抗扰度(仅适用于以车载电源供电的击碎装置)
击碎装置应能耐受GB/T 21437.2-2008规定的试验脉冲 1、试验脉冲2a和2b、试验脉冲3a和3b,以及GB/T 28046.2一2019规定的试验脉冲4的干扰,各试验脉冲的参数及波形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击碎装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击碎装置应能耐受GB/T 21437.2-2008规定的试验脉冲 1、试验脉冲2a和2b、试验脉冲3a和3b,以及GB/T 28046.2一2019规定的试验脉冲4的干扰,各试验脉冲的参数及波形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击碎装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击碎装置不应发生故障和误动作;
b)耐受全部试验脉冲的干扰后,击碎装置应满足4.4.2的要求。
b)耐受全部试验脉冲的干扰后,击碎装置应满足4.4.2的要求。
4.10 气候环境耐受性
击碎装置应能耐受表4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击碎装置不应发生故障和误动作;
b)试验后,击碎装置表面不应有腐蚀和破坏涂覆现象,且满足4.4.2的要求。
b)试验后,击碎装置表面不应有腐蚀和破坏涂覆现象,且满足4.4.2的要求。
4.11 机械环境耐受性
击碎装置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各项机械环境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击碎装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击碎装置不应发生故障和误动作;
b)试验后,击碎装置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且满足4.4.2的要求。
b)试验后,击碎装置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且满足4.4.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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