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1 总则
1.0.1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内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完善;(3)文物建筑本体及周边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基础设施,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1.0.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分析。
1.0.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选择的电器设备和线缆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1.0.6 本导则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1.0.7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1.0.2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内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完善;(3)文物建筑本体及周边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1.0.3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基础设施,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1.0.4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分析。
1.0.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选择的电器设备和线缆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1.0.6 本导则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1.0.7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