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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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词

2.0.1 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构)筑物。
2.0.2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
2.0.3 消防道路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2.0.4 消防分区
    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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