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4.1 消防给水设施
4.1.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对室外消防两路供水认定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既有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大多采用市政供水低压系统,其两路供水认定条件难以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原供水系统改造受市政条件制约难以实现,而增设临时高压系统需要增加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代价较大。
对于改造项目,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导致停止供水情况发生,因此适当放宽了两路供水的认定条件。
4.1.2 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的工程,因改造需增加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消防水池容积增加困难时,可将工程周边距建筑外边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计入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利用市政消火栓折减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不超过15L/s。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对部分建筑类别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提高了要求,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消防水池内的改造工程,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需增加消防水池容积,受土建条件制约水池改造难度较大。当工程周边距建筑外边缘5m~150m有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将其计入室外消火栓,以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避免消防水池扩容。
4.1.3 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说明】对于现状无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如局部区域改造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8.1.7条第5款提及的建筑功能,可在改造区域局部增设消火栓系统,从而避免消防用水量增加过多,降低消防设施、设备机房的改造难度。
4.1.4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时,如消防水池及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可按满足较大一个系统使用的要求确定。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4.5.3条规定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时,如两个系统同时工作,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两个系统同时使用的要求。改造工程中喷射型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且两个系统服务区域无防火分隔的情况比较常见,存在两个系统同时工作的可能性,但由于消防水池、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增加消防水量或更换消防水泵极其困难,因此放宽了对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的要求。
4.1.5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维持不变。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3.0.8条第3款要求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规定了消防水池容量要求,其条文解释:“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的体积。”旧版规范有关最低有效水位的规定不明确,设计时一般会考虑一定的容积冗余度,但对于改造工程中容积冗余度较小的消防水池,按现行标准可能出现有效储水容积计算结果略不足的情况,但实际未降低消防安全性,因此可认为继续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4.1.6 使用功能类型不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可维持现状。
【说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提高了要求。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受建筑空间、结构加固等条件制约,增加水箱容积较困难,对于使用功能类型不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满足原设计标准时,可维持现状。
4.1.7 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5.2.2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既有建筑中高位消防水箱未设置在最高处的情况较为普遍。当土建改造条件允许时,应将高位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处。对于改变高位水箱位置实施困难时,应通过设置稳压装置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1.8 现状无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改造需增设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但增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替代。
【说明】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无法增加建筑面积,在原室内空间增设水池、水泵房极困难。室外埋地安装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占地小,施工安装较便利,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4.1.9 消防给水系统改造中,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增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
【说明】强调消防水泵应满足改造后水量、水压要求。当系统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水泵满足要求,因此不需要更换。
4.1.10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4.12条对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提高了要求,需要达到0.35MPa。《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实施前,上述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只要满足该场所的消火栓充实水柱要求,一般不超过0.25MPa。如果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4.12条的要求校核既有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扬程,则可能出现较多消防水泵扬程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需要更换消防水泵,并且需要对整个管网进行重新调试,代价较高,当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时,更换水泵实施更加困难。
由于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是实施灭火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消火栓系统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当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4.1.11 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
【说明】建筑改造工程,仅在末端增设消火栓或改变原有消火栓位置时,其系统的控制仍是按照原有规范标准设置,故增设或改设的末端消火栓也应按照原控制方式实施,其消火栓箱内的起泵按钮应保留,以保持系统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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