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T24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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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直接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论直接判定为“差”: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所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均未持证上岗的;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
    c)  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d)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e)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f)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g)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h)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i)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
    j)  被消防救援机构同一年度内处罚 2 次(含)以上的、挂牌督办的、列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列为黑名单管理的;
    k)  未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l)  一年内发生 1 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 2 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
    m)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n)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
    注1:a、j、k、l项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或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进行认定。
    注2:c项,依据GB 50016等规范有关自动消防设施设置的相关要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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