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7/T2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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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检测实施

5.3.1 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5.3.2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测机构有权中止检测:
    a) 未提供竣工图纸、主管部门或图审机构的审查合格意见;
    b)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c)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缺失、损坏;
    d) 其他现场环境不适合检测的情况。
5.3.3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核对检测合同与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5.3.4 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5.3.5 竣工检测应对全系统进行检测。
5.3.6 局部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涉及工程范围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必须检测;
    b) 消防供水、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共用设施,子项涉及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
    c) 完整防火、防烟分区的非使用区域,其消防设施可不在检测范围内,有联动控制或相关联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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